外國籍非軍用船舶通過瓊州海峽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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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非軍用船舶通過瓊州海峽管理規則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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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行政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64年6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1964年6月8日國務院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瓊州海峽是中國的內海,一切外國籍軍用船舶不得通過,一切外國籍非軍用船舶如需通過,必須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申請批准。

第二條 為便利對瓊州海峽進行管理,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瓊州海峽管理處」(以下簡稱瓊州海峽管理處)。

本規則由瓊州海峽管理處監督執行。

第三條 瓊州海峽管理處對瓊州海峽管理的區域(以下簡稱管理區)暫定如下:木欄頭燈樁(約北緯二十度零九分三十七秒、東經一百一十度四十一分)與生狗吼沙燈樁(約北緯二十度二十六分、東經一百一十度三十分二十二秒)聯線(簡稱東線)以西,尾角燈樁(約北緯二十度十三分三十秒、東經一百零九度五十五分三十秒)與臨高角燈樁(約北緯二十度零零分二十二秒、東經一百零九度四十二分零六秒)聯線(簡稱西線)以東的水域。

第四條 外國籍非軍用船舶如需通過瓊州海峽,必須辦理以下手續:

(一)在進入管理區四十八小時以前或在開出港啟航以前,將船名、國籍、總噸、航速、船身顏色、煙囪標誌以及何日、何時由何地開往何處等情況,詳細電報瓊州海峽管理處,請求過峽。

(二)接到批准過峽的通知後,應在進入管理區二十四小時以前或在開出港啟航後二小時內,向瓊州海峽管理處確報進入管理區的時間。

以上請求過峽和批准過峽等的來往電報,均由中國外輪代理公司海口分公司代轉。

第五條 瓊州海峽管理處對於已經批准通過海峽的外國籍非軍用船舶,認為必要時,可以臨時通知禁止通過。

第六條 外國籍非軍用船舶通過管理區的時間,一律以白天為限,均應在日出後進入管理區,日落前全部通過管理區。瓊州海峽管理處根據申請過峽外國籍非軍用船舶的航速,核准其進出海峽的具體時間。

第七條 外國籍非軍用船舶進出瓊州海峽一律走中水道,但經瓊州海峽管理處特別許可的不在此限。

第八條 外國籍非軍用船舶通過管理區時,應在下列規定的航區範圍內航行:自東線距木欄頭燈樁四浬處至西線距臨高角燈樁四浬處聯線以北,自東線距木欄頭燈樁六浬處至排尾角燈樁正南四浬處繼至西線距臨高角燈樁十四浬處聯線以南的水域。

第九條 外國籍非軍用船舶通過瓊州海峽,必須嚴格按照所報時間及規定的航區通行。在進入管理區和在管理區通行時,如見有從岸上或艦艇上發出的信號,應立即回答並無條件地執行信號要求。由於不遵守上述規定而發生的後果概由船方自行負責。

第十條 外國籍非軍用船舶通過瓊州海峽時,不得使用雷達。如在航行中遇濃霧、暴雨等視線惡劣的情況,需要使用雷達時,應向瓊州海峽管理處提出報告,說明理由以及當時的船位、航速等,經批准後方准使用。如當時情況緊急,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時,可以一面申報一面使用,並在事後,將使用起迄時間和經過情況詳細報告瓊州海峽管理處備案。

第十一條 外國籍非軍用船舶通過瓊州海峽時,不准進行照像、測量以及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令的行為。

第十二條 外國籍非軍用船舶違反本規則,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未進入管理區之前,可以命令其停止進入管理區,由原路返航繞海南島航行,或者俟其辦妥過峽手續並經批准後,再行過峽。

(二)如果已經進入管理區,可以命令其停航並監送至海口港進行檢查,根據檢查情況給予處分。在處理後,視情況可以准其通過管理區,或令其退出管理區,直到押送其退出海峽。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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