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外經部、衛生部、民政部關於發放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援助我國災區藥品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外經部、衛生部、民政部關於發放聯合國
兒童基金會援助我國災區藥品的通知

民〔1981〕農23號
1981年4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衛生部、民政部
文件

湖北、河北省外經局、衛生局、民政局:

  去年,我國農業生產遭受了幾十年少有的南澇北旱。聯合國的有關組織及一些友好國家表示願意無償援助我國災區。我們在堅持執行自力更生方針的同時,也接受聯合國的有關組織和友好國家給我災區的援助。這有助於增強我們的抗災能力,也有助於發展同這些組織和國家的友誼。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已決定援助湖北、河北兩省災區維生素5500萬片(其中維生素C1500萬片,多種維生素1500萬片,維生素AD2500萬丸)。這批藥品,最近將陸續運來我國。為發放好這批藥品,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傳工作。要向廣大幹部和群眾講清楚,去年我們遇到嚴重的自然災害,還是要依靠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努力克服困難,積極恢復和發展生產,戰勝災荒。聯合國的有關組織及一些友好國家給予我們的救災援助,是對我們的友好表示,我們是歡迎的。這種援助是國際上正常的人道的友好往來,我們應該重視這些援助,一定要把它用好。

  二、無償發放,嚴禁變相收費。

  三、要在重災區發放,貫徹重點使用的原則,不得搞平均分配。

  四、發放對象:重災區六歲以內營養不良的兒童、哺乳兩周歲以內營養不良的母親、孕婦以及健康情況不良的十四周歲以內的兒童。根據不同的對象給予不同的數量,落實到人。並應說明藥品的作用、服量和保管方法。嚴禁變賣或轉賣。

  五、發放辦法。要將發放的有關規定廣泛向群眾宣傳。發放的對象要經醫生檢查,提出意見,大隊審查,公社批准,張榜公布。

  六、嚴禁挪用、濫用、徇私舞弊、貪污盜竊等不法行為。若有違法亂紀者,要嚴肅處理,情節惡劣的,應給予紀律處分,直至依法懲辦。

  七、在接收發放維生素時,需適當拍攝一些現場照片。可由省里以災區人民的名義向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寫出感謝信。照片與信一式六份,報國務院辦公廳、衛生部、民政部各一份,外經部三份(轉送聯合國總部、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各一份)。

  各地發放維生素的地區、數量,由省匯總列表上報(一式六份同上)。

  發放結束時,要及時寫出書面總結,報國務院辦公廳、外經部、衛生部、民政部。同時,還要準備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派人來災區了解發放和使用的情況。

  八、運費由各省地方財政開支。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