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衍義補/卷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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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楮之幣(下)
玄宗開元二十二年秋,仿漢文不禁私鑄,敕百僚詳議可否,錄事參軍劉秩議曰:「《管子》謂刀布為下幣,先王以守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若舍之任人,則上無以禦下,下無以事上。夫物賤則傷農,錢賤則傷賈,故善為國者,觀物之貴賤、錢之輕重,夫物重則錢輕,錢輕繇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則重,重則作法,布之使輕,輕重之本必繇乎是,奈何而假之人?」又曰:「鑄錢不雜以鉛鐵則無利,雜以鉛鐵則惡,不重禁不足以懲,息塞其私鑄之路人猶冒死以犯之,況啟其源乎?是設陷阱而誘之入也。」
臣按:利之在天下固不可禁,亦不可不禁,漢文帝放鑄而海內富庶,唐高宗私鑄者抵死、鄰保從坐,亦不聞其大治,何也?利之為利,處義之下、害之上,利以為人則上和於義而利在其中,利以為己則下流於害而未必得利,是故聖人之制事無往而不以義,惟義是主,擇其有利於人者而定為中制,使天下之人皆蒙其利而不罹其害焉。天地間為利之途轍孔多,錢也者寓利之器,昔人所謂貧可使富、賤可使貴、死可使生之,具神通之物也。上之人苟以利天下為心,必操切之使不至於旁落,上焉者不至為劉濞以滅家,下焉者不至為鄧通以亡身,則利權常在上,得其贏餘以減田租、省力役,又由是以賑貧窮、惠鰥寡,使天下之人養生喪死皆無憾,是則人君操利之權資以行義,使天下之人不罹其害而獲其利也。《易》曰「利者義之和」,豈不信然。所謂操之之權奈何?劉秩曰:「物賤則傷農,錢賤則傷賈,故善為國者觀物之貴賤、錢之輕重夫物重則錢輕,錢輕繇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則重,重則作法布之使輕,輕重之本必繇乎是。」是也。
憲宗元和中,敕禁私貯,見錢不許過五千貫。
臣按:昔人有言買田者誌於吞並,故必須上之人立法以限其頃畝,蓄錢者誌於流通,初不煩上之人立法以教其懋遷也。憲宗徒以錢重物輕之故,立畜錢之限,不亦甚乎!
五代周世宗以久不鑄錢,民多銷錢為器皿及佛像,乃立監鑄錢,凡民間銅器、佛像皆毀以鑄錢。
世宗謂侍臣曰:「佛以善道化人,苟誌於善斯奉佛矣,彼銅像者豈所謂佛乎?且吾聞佛志在利人,雖頭目猶舍以布施,若朕身可以濟民,亦非所惜也。」
臣按:世宗毀佛像以鑄錢,毅然不惑,可謂剛明之主。
宋初錢文曰「宋元通寶」,太平興國後又鑄「太平通寶」,自後改元必更鑄,以年號為文。
臣按:鑄錢以年號為文始於劉宋孝建,宋自開寶每更一號必鑄一錢,故每帝皆有數種錢,最多者仁宗也,在位四十二年,九改年號而鑄十種錢。嗚呼,鑄銅以為錢,國固享其利矣,然銅炭於何所出、工作以何人用,不免取之於民,民得無受其害乎?矧供給官吏,監督匠役,鎔液耗損、造作違式、輦運致遠,吏民因之而得罪破家者何所不有,繇是觀之,則是以古人利民者害民,民未見其利而先受其害已。我聖祖未建極之前即創「大中通寶」,既登基之後又鑄「洪武通寶」,暨太宗鑄「永樂通寶」、宣宗鑄「宣德通寶」,百年之間僅此四種錢,自時厥後未聞有所鑄造,然未見民用之乏、國用之虧也。
宋自王安石為政,始罷銅禁,奸民日銷錢為器,邊關海舶不復譏錢之出,國用日耗。
胡寅曰:「鑄錢為器,其利十倍,錢所以權百貨、平低昂,其鑄之也不計費、不謀息,今而銷之,可不禁乎?雖然銷而為器,錢雖毀而器存焉,若夫散而四出,舟遷車轉,入於他國,歸於蠻夷,關防不嚴,法制隳壞,真錢日少、偽錢日多,以不貲之價靡有限之財,雖萬物為銅、陰陽為炭,亦且不給矣。」
臣按:劉秩有言:「鑄錢之用不贍者在乎銅貴,銅貴之繇在於採用者眾矣。」夫銅以為兵則不如鐵,以為器則不如漆,禁之無害,官禁之則銅無所用,銅無所用則銅益賤,銅賤則錢之用給矣。夫銅不布下則盜鑄者無因而鑄,無因而鑄則公錢不破,公錢不破則人不犯死刑,錢又日增,永為利矣,是一舉而四美兼也。宋朝鑄錢比前代為多,天下置監鑄錢總二十六處,計其最多之年歲課至五百四十九萬貫,韶州永通一監歲造八十萬貫,他可知矣。大抵國計仰給於此,所以當時銅禁最嚴,銷錢為器者有罪,漏錢出界者抵死,惟其禁銅之嚴,所以致銅之多,銅多則賤,賤則易致,鼓鑄雖煩而民不致於甚困,王安石一變其法而國用日耗,為政者烏可輕變成法哉。〈(以上言錢)〉
《周禮》: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四曰〈(八成中此其四也)〉聽稱責以傅別。
臣按:傅別謂券書也,稱謂代之以物,責謂責其所償。此乃後世契券文約之始,特民間私相以為符驗耳,非以交易也,然用券書以通貨物之有無,與後世交會、楮鈔其用雖不同,而其以空文質實貨,其原蓋兆於是矣。
漢武帝元狩四年,有司言縣官用度大空而富商大賈財或累萬金,不佐國家之急,請更錢造幣以贍用而摧浮淫並兼之徒。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後得行。
臣按:後世楮幣肇端於此。然其用皮為幣用之以薦璧以朝覲聘享爾,非以此為用也,其制雖與後世楮鈔不同,然不用金銀銅錫為幣而以他物代之則權輿於此也。
唐憲宗時,令商賈至京師委錢諸路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號「飛錢」。
臣按:此楮法所繇起也。然委錢而合券以取而錢,與券猶是二物,非若今之鈔,即以鈔為錢而用之也。
宋太祖時,許商人入錢左藏庫以諸州錢給之,而商旅先經三司投牒乃輸於庫。所繇司計,一緡私刻錢二十。尋置便錢務。
臣按:此即唐人飛錢之法。此法今世亦可行之,但恐奉行者於民之給受有停滯之幣、於錢之出入有減換之弊耳。
真宗時,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重不便貿易,設質劑之法,一交一緡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六十五年為二十二界,謂之「交子」。富民十六戶主之,其後富民人貲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數起。
寇咸守蜀,乞禁交子。轉運使薛田、張若穀議廢交子則貿易不便,請官為置務,禁民私造,詔從其請,置益州交子務。
呂祖謙曰:「益州置交子,此一時舉偏救弊之政,亦非錢布經久可行之制。交子行於蜀則可,於他利害大段不同,何故?蜀用鐵錢,行旅齎持不便,交子之法出於民之所自為,托之於官,所以可行。今則銅錢稍輕,行旅非不可以挾持,欲行楮幣,銅錢卻便、楮券不便,昔者之便,今日之不便。」
臣按:自古之幣皆以金若銅,未有用他物者,用楮為幣始於此。且楮之造始於漢,三代以來未有也,其初用之以代木簡竹冊以書字,唐王璵乃用為假錢焚以事神,噫,孰知至是真以代銅錢而為行使之幣哉?作俑者寇咸而成之者薛田、張若穀,以無用之物易有用之物,遂使蔡倫之智與太公之法並行於天下後世,噫,可歎也哉!
天聖中,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緡為額,至神宗時改交子務為錢引務。
臣按:交子每三年一換謂之界,更換之際,新舊相易,上下相關,不免勞擾,我朝鈔法一定而不更,可謂便矣。
神宗朝,皮公弼言:「交子之法,以方寸之紙飛錢致遠,然不積錢以為本,亦不能以空文行。」
臣按:宋朝交會皆是用官錢為本,至金、元之鈔始取料於民,不復以錢為本矣。
高宗紹興三十年,戶部侍郎錢端禮被旨造會子,內外流轉,其合發官錢並許兌會子,輸左藏庫。
臣按:宋朝交子至是更名會子,不特此也,又謂之錢引,又謂之關子,又謂之關會,其實一而已矣。考夫唐之飛錢,合券特以通商賈之厚齎貿易者,蓋執券以取錢,而非以券為錢也。宋自真宗以後蜀始有交子,高宗以後東南始有會子,而始直以紙為錢矣。
高宗論交子之弊曰:「如沈該稱提之說,但官中常有百萬緡,遇交子減價自買之,即無弊矣。」
戴埴曰:「錢與楮猶權衡也,有輕重則有低昂,分毫之力不與焉。蓋錢與楮皆本無用,可以貿有用之物則人用之,使如古所謂粟易械器、械器易粟,有無可以相易,則何資於錢?如古所謂治田百畝,歲用千五百之類,小大粗足,則何資於楮?自物貨難於阜通,於是假圜法以流轉,故言錢則曰平準,所以見有是錢必有是物而後可準平也,錢多易得則物價貴踴,此漢唐以後議論也。自商賈憚於般挈,於是利交子之兌換,故言楮則曰稱提,所以見有是楮必有是錢以稱提之也,楮多易得則金錢貴重,此宋紹興以後議論也。平準、稱提皆以權衡取義,而低昂有在於重輕明矣。陸贄謂錢多則輕,必作法以斂之;趙開謂楮多則輕,必用錢以收之。今日病在楮多不在錢少,如欲錢與楮俱多則物益重矣,且未有楮之時,諸物皆賤,楮愈多則物愈貴,計以實錢猶增一倍。蓋古貿通有無止錢耳,錢難得則以物售錢而錢重,錢易得則以錢售物而錢輕,復添楮以佐錢,則為貿通之用者,愈多而物愈貴。古人惟重本政,穀粟、桑麻及諸食用物本也,錢末也,楮又末之末。柳宗元言平衡曰『增之銖兩則俯,反是則仰』,此秤提大術也。」
臣按:稱提之說猶所謂平準也,平準以幣權貨之低昂,而稱提則以錢權楮之通塞。今世鈔法遇有不行,亦可準此稱提之法,出內帑錢以收之則流行矣。
紹興末年,會子行未有兩淮、湖廣之分,乾道初,戶部侍郎林安宅乞別給會子印付淮南州軍行使,不得越至他路。
馬端臨曰:「置會子之初意非即以會為錢,蓋以茶鹽鈔引之屬視之〈(今中鹽猶有倉鈔)〉而暫以權錢耳。然鈔引則所直者重而會子則止於一貫,下至三百、二百鈔,引隻令商人憑以取茶鹽,必須分路,會子則公私買賣支給無往而不用,且自一貫造至二百,則是明以代見錢矣。又況以尺楮而代數斤之銅,齎輕用重,千里之遠、數萬之緡,一夫之力克日可到,則何必川自川、淮自淮、湖自湖而使後來或廢或用,號令反覆,民聽疑惑哉?」
臣按:宋朝會子始有川引,其後又有淮會、湖會。嗚呼!交會之設,以虛易實、以假博真,固非聖人以至誠治天下之意,而況又拘其地以限之,惟欲足吾用,不復顧義之可否與民之有無,三代以前無此事也。
金循宋四川交子法,置交鈔,自一貫至十貫五等謂之大鈔,自一百至七百五等謂之小鈔,以七年為限,納舊易新。其後罷七年釐革之限,字有昏者方換之〈(交鈔之制,外為闌,作花紋其上,衡書貫,例左書號、右書料,其外篆書曰「偽造者斬,告捕者賞」,衡闌下書中都交鈔庫準尚書、戶部文移及納錢換鈔、納鈔換錢等官司,四圍畫龍鶴為飾)〉。
臣按:楮幣在唐謂之券,在宋謂之交、會,而鈔之名則始於此,今世鈔式蓋權輿於茲雲。考宋之交、會,南渡後取紙於徽池,猶是別用紙為之,而印文書字於其上,金元之鈔則是以桑皮就造為鈔而印以字紋也。
元世祖始造交鈔,以絲為本,每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之直並從絲例。其後又造中統元寶鈔,以十計者四等、以百計者三等、以貫計者二等,每一貫同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一兩。元寶交鈔行之既久,物重鈔輕。
臣按:元交鈔之制,銀五十兩易鈔千兩,是銀一兩直鈔二十兩也,中統元寶鈔兩貫同白銀一兩,其所直銀亦與交鈔同焉。
至正十年,詔曰:「世祖頒行中統交鈔,以錢為文,厥後造至元寶鈔,以一當五,名曰子母相權,而錢實未用。曆歲滋久,鈔法偏虛,物價騰踴,民用匱乏,其以中統、交鈔一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準至元寶鈔一貫,仍鑄至正通寶錢與歷代銅錢並用,以實鈔法。」十一年又鑄至正通寶錢,印造交鈔,令民間通用。行之未久,物價騰踴,價逾十倍,既而海內大亂,京師料鈔十錠易鬥粟不可得。
臣按:天生物以養人,付利權於人君,俾權其輕重以便利天下之人,非用之以為一人之私奉也。人君不能權其輕重,致物貨之偏廢,固已失上天付畀之意矣,況設為陰謀潛奪之術,以無用之物而致有用之財以為私利哉?甚非天意矣。自宋人為交、會而金元承之以為鈔,所謂鈔者,所費之直不過三五錢而以售人千錢之物。嗚呼,世間之物雖生於天地,然皆必資以人力而後能成其用,其體有大小精粗,其功力有淺深,其價有多少,直而至於千錢,其體非大則精,必非一日之功所成也,乃以方尺之楮直三五錢者而售之,可不可乎?下之人有以計取人如是者,上之人不能禁之,固已失上之職矣,況上之人自為之哉?民初受其欺,繼而畏其威,不得已而黽勉從之,行之既久,天定人勝,終莫之行,非徒不得千錢之息,並與其所費三五錢之本而失之,且因之以失人心、虧國用而致亂亡之禍如元人者,可鑒也已。然則鈔法終不可行哉?曰何不可行,執其可行不可行之兩端而用其中,斯可行矣。何者?上古之世以珠玉為上幣、黃金為中幣、刀布為下幣,中古之世周立圜法,亦兼以黃金、布帛二者為言,雖以王莽亦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後世專用銅楮二者為幣而不準以金銀,是以用之者無權,而行之既久不能以無弊,故其立法之始未嘗不善,然皆以不善終之,古今一律也。本朝製銅錢、寶鈔相兼行使,百年於茲,未之改也,然行之既久,意外弊生,錢之弊在於偽、鈔之弊在於多。革偽錢之策,臣既陳於前矣,所以通行鈔法者,臣請稽古三幣之法,以銀為上幣、鈔為中幣、錢為下幣,以中下二幣為公私通用之具,而一準上幣以權之焉。蓋自國初以來有銀禁,恐其或閡錢鈔也,而錢之用不出於閩、廣,宣德、正統以後,錢始用於西北,自天順、成化以來,鈔之用益微矣。必欲如寶鈔屬鏹之形,每一貫準錢一千、銀一兩以復初製之舊,非用嚴刑不可也。然嚴刑非世所宜有,夫以法治民之形,可行於一時,不若以理服民之心,可施於悠久也。蓋本天之理,制事之義,以為民之利,因時立法,隨時以處中,聖賢制事之權也。竊以為今日製用之法,莫若以銀與錢鈔相權而行,每銀一分易錢十文,新製之鈔每貫易錢十文,四角完全未中折者每貫易錢五文,中折者三文,昏爛而有一貫字者一文,通詔天下以為定製而嚴立擅自加減之罪,雖物生有豐歉、貨直有貴賤,而銀與錢鈔交易之數一定而永不易,行之百世,通之萬方。如此,則官籍可稽而無那移之弊,民誌不惑而無欺紿之患,商出途、賈居市皆無折閱之虧矣。既定此制之後,錢多則出鈔以收錢,鈔多則出錢以收鈔,銀之用非十兩以上禁不許以交易,銀之成色以火試,白者為準,寶鈔、銅錢通行上下而一權之以銀,足國便民之法蓋亦庶幾焉。臣愚私見如此,蓋因其可行不可行之兩端,量度以取中而取裁於上,非敢自以為是而輒變成法也,可行與否,請詢之眾論而斷以聖心。
以上銅楮之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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