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衍義補/卷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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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濫縱之失
《周書·呂刑》曰:惟時苗民匪察於獄之麗〈(附也)〉,罔擇吉人觀於五刑之中,惟時庶威奪貨,斷製五刑以亂無辜,上帝不蠲,降咎於苗,苗民無辭於罰,乃絕厥世。
蔡沈曰:「苗民不察於獄辭之所麗,又不擇吉人俾觀於五刑之中,惟是貴者以威亂政、富者以貨奪法,斷製五刑,亂虐無罪,上帝不蠲貸而降罰於苗,苗民無所辭其罰而遂殄滅之也。」
陳大猷曰:「自古酷吏如郅都、寧成、嚴延年、王溫舒、周興、來俊臣之流,未有不反中其身及其子孫者,上帝不蠲而絕厥世,古今一律也。」
臣按:刑罰之所以不中者非訖於威則訖於富,訖於威所以徇人之勢,訖於富所以阜己之財,用是以斷制刑獄,虐亂無辜之人,民怨於下,天怒於上,卒之所依之勢不可怙,所得之財不能保,而並與己之所有者而喪之,遂使自受姓以來之宗祀亦殄滅而無遺類焉。嗚呼,《呂刑》此言豈非萬世典獄者之永鑒哉。
獄貨非寶,惟府〈(聚也)〉辜功,報以庶尤。永畏惟罰,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天罰不極,庶民罔有令〈(善也)〉政在於天下。
蔡沈曰:「獄貨,鬻獄而得貨也。府,聚也。辜功,猶雲罪狀也。報以庶尤者,降之百殃也。非天不中,惟人在命者,非天不以中道待人,惟人自取其殃禍之命爾。」
吳澂曰:「非天不中而偏罰之,蓋以人之為人,在於有生之命,陷人命以至於死,天豈容之哉?若天之罰不如此其極,則猶吏將無所畏,恣於深刻而施之庶民者皆酷虐之政,無復有令善之政在於天下矣。」
臣按:獄之於人乃性命之所關係,顧不以公而以私,不以理而以欲,以人之性命而成吾之私家,其與殺越人於貨其心一也。盍思曰人之生也乃天之所命,吾以貨而殺人,是逆天命也,天豈容我哉?以貨殺人且不可,況又假天之討有罪者以殺無罪?是重得罪於天矣。
《左傳》:僖公二十三年,晉懷公執狐突曰:「子來則免〈(突之子毛及偃從公子重耳在秦)〉。」對曰:「父教子貳,何以事君?刑之不濫,君之明也,臣之願也。淫刑以逞,誰則無罪?」
臣按:刑以弼教,必原父子之親、君臣之義,以權其輕重以為取捨焉。苟在上者理有不明,而惟欲之徇,至用刑誅以快其志,則凡所惡者大者可誅、小者可論而人無容足措手之地矣。下拂乎人心,上逆於天道,人雖無如我,何其如天何?
秦文公二十年,初有三族罪。孝公用衛鞅變法令,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始皇並吞六國,毀先王之法,減禮誼之官,專任刑罰,躬摽文墨,晝斷獄,夜理書,目程決事,日懸石之一,而奸邪並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
臣按:秦不師古,專用刑法,以致民不聊生而天下潰叛,後世所當以為鑒戒者也。
漢高祖除秦苛法。孝惠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議未決而崩,高後除之。孝文元年,盡除收帑相坐律令。
臣按:古者五刑極於大辟,死一身之外無餘刑也,至秦人始有三族之法,罪及於妻子同產,夫以一人之有罪而其妻子固無罪也,況一族乎?父之族同一氣脈之相傳且猶不可,又況於母族、妻族乎?是人家以一女子適人之故,而累及其一家一族無辜而至於絕宗殞祀,若推其類而至於義之盡,則生女可以不舉矣。使家家皆懲之而不舉,則人類不幾於絕乎?所謂妖言之令,尤為無可憑據,言出於人之口而入於人之耳,甚無形跡也,徒以一人之言而坐其一人之罪且不可,況其家族乎?有國者恐其搖民惑眾,或至奸宄之生、禍亂之作,必明立禁條,須必見於手書著於簡牘,成夫文理,質證對驗,明白無疑,然後坐之,不然且將有如賈生之論秦者矣。生之言曰:「忠諫者謂之誹謗,深計者謂之妖言,非徒不能禁亂,且因以生亂而至於亡矣。」漢承秦後而一切禁之,其享國至四百餘年,宜哉。
武帝即位之後,自公孫弘以《春秋》之義繩下,張湯以峻文決理,於是見知之法生而廢格沮誹窮治之獄用。湯奏顏異九卿見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誹,論死。是後有腹誹之法比,公卿大夫多諂諛取容矣。
胡寅曰:「昏主奸臣未有不惡嫉言者,武帝非昏主也,而信張湯立此令,何哉?古者立誹謗之木以求謗言,故士傳言、庶人謗,既許之謗則有口者皆得盡其情矣。周厲王雖監謗,亦見其時言路之不隘也,監之而後隘矣。秦禁偶語則兩人不得相與言矣,其後又有妖言令,則一人而為國家深計者亦不得獨獻言矣。雖然,是猶或發之於口、或筆之於書,得一據證,反是為非,加之罪辟也,若夫腹誹之法不亦異哉?自堯舜大聖猶以知人為難,知人之道必自聽言始,是故敷奏以言,既觀其言,明試以功,又考其事,庶乎盡之而大奸似忠、大佞似信者尚不得而知也,乃探心腹不用形顯而罪之。嗚呼,異哉!人心難測甚於知天,腹之所藏何從而驗,今指孝子曰爾欲弒父,指忠臣曰爾欲弒君,指廉人曰爾欲為穿窬,指義士曰爾欲為盜賊,爾雖不言不為吾知,爾之心也。然則凡所嫉惡者孰不可殺矣,立法如此,與商紂剖比幹觀七竅也幾希,使賢人君子精忠不得以上白,誌義不得以自伸,反貽暗昧之誅,喑嗚而死,皆湯啟之也。湯禍賊不足道,其報亦不旋踵,獨孝武信而用焉,惜哉。史雲公卿大夫自是諂諛取容,夫求合者不待是而諂諛也,況立法以詔之乎。」
臣按:腹誹之法胡氏論之可謂切至矣,張湯今年殺顏異,明年即自殺,天道好還,彰彰如此,為人臣以事君,何用殺人以求自安其位耶?
武帝以法制禦下,好尊用酷吏,民益輕犯法,盜賊滋起,道路不通,乃使樊昆等衣繡衣持節發兵以興擊,所至得擅斬二千石以下,誅殺甚眾,一郡多至萬餘人,散卒失亡復聚黨阻山川者,往往而群居無可奈何,於是作沈命法曰:「盜起不發覺,發覺而捕不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後小吏畏誅,雖有盜不敢發,府亦使其不言,故盜賊浸多,上下相為匿,以文辭避法焉。
胡寅曰:「所為立君者為人群而爭也,不務德化而以力從事,是與之爭也。夫民服之則馴,治之則駭,與之爭則奮然競起矣。雖大無道之君惡民叛己,臨以嚴刑如草者,錢枿耰鋤相尋於地上,亦未有能盡殺四海之人者,何則?寡不勝眾也。漢監不遠,在嬴政之世矣。是故以法制民不若以善養民,以政禦眾不若以德撫眾,撫以德、養以善,居上而寬,如天覆然,何至於為盜哉?」
臣按:聖人制刑以求無刑,立辟以求止辟,武帝時以盜賊滋起,作為沈命法,非獨不能止盜,反由是而盜賊滋多,且又因之而致官吏之相為掩蔽而盜賊益甚,是一舉而二失焉,由是而馴致大亂不難也。《呂刑》雲「民之亂罔不中」,是則治民之道無有過於中者也,是故先王立法制刑莫不用中,中則無過無不及,可以常用而無弊,不過而嚴亦不及而寬,過而嚴則民有不堪而相率為偽以避罪,不及而寬則民無所畏而群聚競起以犯罪。
初,孝武之世征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奸軌不勝。於是使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網浸密,律令煩苛,文書盈於幾閤,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駁〈(不曉其用意也)〉,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弄法而受財若市買之交易)〉,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例也)〉,議者鹹冤傷之。
臣按:武帝以百姓貧耗,窮民犯法,乃使酷吏條定法令,推求其罪以網羅之。嗚呼,盍亦反求民之所以犯法之由乎?史固曰「征發煩數,百姓貧耗」,民之所以窮而至於犯法者有由也,始也既用桑羊、孔僅以征發煩數而致民於法獄,終也又用張湯、趙禹以律令煩苛而陷民於死地,武帝何不仁之甚哉?然則欲民之不犯法,其道何繇?曰《管子》有言「倉稟實,知禮節」,必也製節謹度,薄稅斂,寬力役,使其家給人足,則民不窮而人不犯於有司矣。
宣帝時,廷尉史路溫舒上言秦人用刑之失,其終有曰:「烏鳶之卵不毀而後鳳凰集,誹謗之罪不誅而後良言進。故古人有言,山藪藏疾,川澤納汙,瑾瑜匿惡,國君含詬。雖陛下除誹謗以招切言,開天下之口,廣箴諫之路,掃亡秦之失,尊文武之德,省法制、寬刑罰以廢治獄,則太平之風可興於世,永履和樂與天亡極,天下幸甚。」
臣按:溫舒之疏真氏已載於前書,且謂:「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不勝痛則飾辭以視之,吏治者利其然則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卻則煆煉而周納之。蓋奏當之成,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辜,何則?成煉者眾文致之罪明也,故俗語雲『畫地為獄議不入,刻木為吏期不對』。」此十餘言其於胥吏慘刻之情、獄犴冤枉之狀可謂盡矣,然觀其疏,始言秦之時正言者謂之誹謗、遏過者謂之妖言,盛服先王不用於世,忠良切言皆鬱於胸,虛美薰心,實禍蔽塞,乃秦之所以亡;繼言胥吏慘刻,獄犴冤枉;及其終也,又以除誹謗以招切言,開天下之口,廣箴諫之路,省法制、寬刑罰以廢治獄結之。大意謂秦之所以亡由刑獄慘刻,刑獄慘刻由言路不開,言路所以不開者由以正言遏過者為誹謗妖言也。宣帝善其言,故下詔立廷平,然當時楊惲之死,正坐南山蕪穢,縣官不足為盡力之言,於定國為廷尉,乃奏以為妖惡言,大逆無道,則是溫舒之言切中宣帝之失而借秦為言耳。胡氏謂人君行事不當於人心,天下得而議之,豈有戮一夫、鉗一喙而能沮弭之哉?宣帝於是乎失君道矣。噫,人君之酷刑皆足以失人心而亡國,一旦苟有革心猶足以善其後,惟殺諫者則無不亡之理,觀諸漢、唐末世之君可見矣,有國家者尚鑒之哉。
章帝時,陳寵上疏曰:「陛下即位,數詔群僚宏崇晏晏,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斷獄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煩於詆欺放濫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今宜蕩滌煩苛之法,輕薄棰楚以濟群生。」帝納寵言,詔有司絕鑽鑽諸慘酷之科,解妖惡之禁,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定著於令。
臣按:文致,謂其人無罪,文飾致其法中也。
桓帝延熹元年,中常侍侯覽等令牢修上書,告李膺等養太學遊士,交結諸部生徒,更相驅馳,共為部黨,誹訕朝廷,疑亂風俗。帝怒,下郡國捕黨人,布告天下,使同忿疾,案經三府,太尉陳蕃卻之曰:「今所按者皆海內人譽、憂國忠公之臣,此等猶將十世宥之,豈有罪不彰而致收掠乎?」不肯平署。上愈怒,遂下膺等於黃門北寺獄,其辭所連及杜密、陳翔、范滂之徒二百餘人,或逃遁不獲,皆懸金購募,使者四出相望。陳蕃上書極諫,帝怒,策免之,自後無敢復言者。竇武、霍諝復以為言,帝意稍解,乃詔黨人二百餘人皆歸田裡,書名三府,禁錮終身。及靈帝即位,陳、竇用事,復舉拔膺等。陳、竇誅,膺等復廢,侯覽怨張儉尤甚,乃命朱並上書,告儉等共為部黨,圖危社稷。時上年十四,問曰:「黨人何用為惡而欲誅之耶?」對曰:「欲為不軌。」上曰:「不軌者何?」對曰:「欲危社稷。」上乃可其奏。凡黨人死者百餘人,妻子皆徙邊,連引收考布遍天下,宗戚並皆殘滅,郡縣為之殘破。
馬端臨曰:「黨錮之獄,出於宦官之惡直醜正,然欲加之罪則必從而為之辭,帝之問曹節曰『黨人何用為惡而欲誅之耶』,善哉問也。帝時方童幼未知,奸佞容悅之可親,忠賢鯁直之可惡,故發此問,至對以『謀不軌,危社稷』,則不復能窮詰其所以謀之說、所以危之狀而遽可其奏矣。自昔昏暴之君誅諍臣、戮直士,若龍逄、比幹之儔,皆以諫諍於朝而嬰禍,而竊議於野者則未嘗罪之也。至李斯始有偶語之禁,張湯始有腹誹之律,皆處以死罪。今觀黨錮諸賢所坐,即偶語腹誹之罪,而曹節、王甫所為,蓋襲斯、湯之故智也,至於根連株逮,坐死者不可勝計,雖曰主昏政亂,凶璫得以肆其威虐,然亦有由來矣。蓋漢家之法以殊死為輕典,而治獄之吏則以深竟黨與為能事,夫子曰『始作俑者其無後乎』,傳曰『作法於貪弊,將若之何』,信哉。」
臣按:路溫舒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臣以為治獄之吏其小者耳,其所失之存最大者則誹謗妖言之禁焉。呂後時雖除去其禁,然溫舒上疏於宣帝,始終以誹謗為言,則是雖除之實則暗用之而不自知也,其子孫習見以為當然,左右凶邪遂襲用之以除異己之人,其禍乃至更代累世而猶熾,卒之善良受禍,國祚隨之。後之有天下者,其他刑獄雖若慘刻,然失人心、促國脈趣於亟亡者皆莫甚於誹謗妖言之令也。古語雲殺諫臣者其國必亡,然殺諫臣猶有定名,不諫者未必殺也,惟用誹謗妖言坐人之罪,則不分在朝在野、有官無官,一切誅之以鉗天下之口,其國之亡也,又何疑哉?
魏孝文以有罪徙邊者多逋亡,乃製一人逋亡闔門充役,光州刺史博陵崔挺諫曰:「天下善人少,惡人多,若一人有罪延及闔門,則司馬牛受桓魋之罰,柳下惠嬰盜蹠之誅,不亦哀哉?」孝文善之,遂除其制。
臣按:秦始有夷族之刑,一人犯罪延及一家,而且及其母族妻族焉,崔挺茲言其仁人之言哉。秦僅再世,而博陵之崔世為北朝大族,至於唐猶盛,不可謂天無意也。
初,魏元丕與陸睿、李衝、於烈俱受不死之詔,睿既誅,賜衝、烈詔曰:「睿反逆,違誓在彼,不關朕也,然猶不忘前言,聽其自死,免其孥戮,朕本期始終而彼自棄絕。」
司馬光曰:「殺生予奪,人君馭臣之大柄,是故先王之制雖有八議,苟有其罪不直赦也,必議於槐棘之下,可宥則宥,可刑則刑,故君得以施恩而不失其威,臣得以免罪而不敢自恃。魏於勳貴之臣往往豫許之以不死,彼驕而觸罪,又從而殺之,是以不信之令使陷於死地也。」
臣按:人君為治大要在仁義,所以持仁義者信也。不當死而死之非仁,當死而不死之非義,既許以不死而又死之非信,失此三者,何以為國?
梁武帝疏簡刑法,自公卿大臣鹹不以鞫獄為意,又專精佛戒,每斷重罪則終日不懌,或謀反逆事覺亦泣而宥之。由是王侯益橫,或白晝殺人於都街,或暮夜公行剽掠,有罪亡命者匿於主家,有司不敢搜捕,帝深知其弊而溺於慈愛,不能禁也。
臣按:大禹泣囚,憐民之愚也;梁武泣囚,僥己之福也。灑淚雖同而處心則異,憐愚而泣,終置之於法,所以戒其後,使之化愚為智、變惡為良;僥福而泣,雖若免之於死,然而法度日弛,奸惡日起,卒致白晝殺人、公行摽掠,本欲僥福於己,而反有以致禍於人,所謂求福不得而禍已隨之者也。佛教之不足憑信如此,後世人主其鑒之哉。
隋文帝素不悅學,既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恆令左右覘內外,小有過失則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贓汙,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每於殿廷捶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令斬之。高等諫,以為朝堂非殺人之處,殿廷非決罰之地,帝不納,又為殿廷殺人,兵部侍郎馮基固諫不從,竟於殿廷行決。帝亦尋悔,宣慰馮基而怒群臣之不諫者。
臣按:智者行其所無事,所惡於智者,為其鑿也。文帝既以任智而獲大位,故凡事皆以所謂智者處之,欲人莫測吾之所為而知所畏懼,將以得其情而攝其心也。嗚呼,聖人所謂智者豈若是耶?彼蓋自智其智,非吾聖人之智也。智與仁勇為天下之三達德,缺一不可也,而其所以然者則本於誠焉,誠以用智則所謂行其所無事也。噫,隋文用其奸謀詭詐以為智,天之未定則因之以奸天位,天之既定則因之以滅宗祀,後世人君有任私智者,尚文帝之鑒哉。
文帝尚慘急而奸回不止,定盜一錢棄市法,聞見不告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盜一榱桷、三人共竊一瓜,即時行決。有數人劫執事而謂之曰:「吾豈求財者耶,但為枉人米耳。而為我奏至尊,自古以來體國立法未有盜一錢而死也,而不為我以聞,吾更來而屬無類矣。」帝聞之,為停盜取一錢棄市之法。
臣按:先王因情以立法,如衡之於輕重,少者不可多,大者不可小,物有多少、大小而衡一以無心待之,隨其多少、大小而權之也。盜一錢者則坐以死,盜萬錢者又何以加之哉?以是立法,是教天下之為盜者不為盜則已,如必為盜則為其大而毋為其小,寧取其多而不取其少,豈所謂辟以止辟者耶?
唐武後自以久專國事,且內行不謹,欲大誅殺以威之,乃盛開告密之門,擢胡人索元禮為遊擊將軍,令按製獄,元禮推一人必令引數十百人。周興、來俊臣之徒效之,紛紛繼起,私蓄無賴數百人,專以告密為事,欲陷一人輒令數處俱告,事狀如一。俊臣與萬國俊共撰《羅織經》數千言,教其徒網羅無辜,織成反狀,構造布置皆有支節。太后得告密者輒令索元禮等推之,競為訊囚酷法,作大枷有定百脈、突地吼、死豬愁、求破家、反是實,及鳳凰曬開、驢駒拔橛、仙人獻果等名,或倒懸石縋其首,或以醋灌鼻。每得囚輒先陳其械具以示之,皆戰栗流汗,望風自誣。
胡寅曰:「自古酷刑未有甚於武後之時,其技與其具皆非人理,蓋出於佛氏所說地獄之事也。佛之意本以怖愚人使之信也,然其說自南北朝瀾漫至唐,未有用以治獄者,佛之言在冊,知之者少,至閻立本圖《地獄變相》形於繪畫則人之得見,而慘刻之吏智巧由是滋矣。是故惟仁人之言其利溥,佛本以善言之謂治鬼罪於幽陰間耳,不虞其弊使人真受此若也。籲,亦不仁之甚矣。」
臣按:先王制刑本以製民使之不敢為惡,後世為惡者乃以刑為行惡之具,其慘酷有如武後時酷吏之所為者,盍思曰吾人也,彼亦人也,人以是加我,我能堪之乎?天道好還,吾害人以保己之富貴,人雖不奈我何,其如天道何?吾雖尊貴,彼雖卑賤,同一知識蠢動也,我與彼均稟性賦形於天地間,天生我亦猶生彼也,不畏於人,獨不畏於天乎?
武後長壽元年,來俊臣羅告同平章事狄仁傑等謀反。先是,俊臣奏請降敕,一問即承反者得減死,及仁傑下獄,俊臣以此誘之,仁傑即承反是實,俊臣乃少寬之。仁傑令其子上冤狀,武後覽之以問俊臣,對曰:「仁傑等下獄,未嘗褫其巾帶,寢處安甚。苟無事實,安肯承反?」太后使通事舍人周綝往視之,俊臣暫假仁傑等巾帶,羅立於西,使綝視之,俊臣詐為仁傑等謝死表,使綝奏之。樂思晦男數歲,沒入司農,上變,得召見,武後問狀,對曰:「臣父已死,臣家已破,但惜陛下法為俊臣等所弄,陛下不信臣言,可擇朝臣之忠清、陛下素所信任者,為反狀以付俊臣,無不承反矣。」武後意稍悟,召見仁傑曰:「卿承反何也?」對曰:「不承則已死於拷掠矣。」武後曰:「何為作謝死表?」對曰:「無之。」出表示之,乃知其詐。
臣按:路溫舒言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棰楚刑具之輕者也,人之肌膚尚有所不堪者,況用非法之重刑乎?後世人主觀武後時來俊臣治狄仁傑謀反之獄,及詳樂思晦幼男之言,與仁傑召見之對,則酷吏害人之情狀、罪人承罪之因由,灼然見矣。
武後謂侍臣曰:「頃者周興、來俊臣按獄多連引朝臣,雲其謀反,中間疑有不實,使近臣就獄引問、得其手狀皆自承服,朕不以為疑。自興、俊臣死,不復聞有反者,然則前死者不有冤耶?」姚元崇對曰:「自垂拱以來,坐謀反死者率皆興等羅織自以為功,陛下使近臣問之,近臣亦不自保,何敢動搖?所問者若有翻覆,懼遭慘毒,不若速死。賴天啟聖心,興等伏誅,臣以百口為陛下保,自今內外之臣無復反者,若微有實狀,臣請受知而不告之罪。」武後悅,曰:「烝時宰相皆順成其事,陷朕為淫刑之主,聞卿所言,深合朕心。」賜元崇錢千緡。
臣按:武後雖女主,然其本心之天理亦未嘗無也,雖以一時酷吏逢其惡用淫刑以逞,彼雖昧於其初,然事久而天理定,事過而善心生,卒亦未嘗不知其非也,是以酷吏無不坐誅,而當時宰臣順成之者亦咎其陷己於淫刑焉。後世人主觀仁傑之對及元崇此言,凡有大獄必須自引所犯者於前,躬自詰問而毋為所蔽,為刑官者毋逢君之惡,為大臣者必匡君之失,毋使他日其君之悔悟而誅戮之及、咎怨之歸也。
武後時,侍御史周矩上疏曰:「推刻之吏以深刻為功,鑿空爭能,相矜以虐,泥耳籠頭,摺脅簽爪,懸發熏耳,刻害支體,糜爛獄中,號曰『獄持』;或累日節食,連宵緩問,晝夜搖撼,使不得眠,號曰『宿囚』。此等即非木石,且救目前,苟求賒死。臣竊聽輿議,皆稱天下太平,何苦須反,豈被告者盡是英雄,欲求帝王邪?但不勝楚毒自誣耳。願陛下察之,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願陛下緩刑用仁,天下幸甚。」
臣按:人主所深惡者反叛也,而小人之欲求富貴者往往假是誣人以求爵賞,人主不之察而聽之,其致人於死地輒至十百,寡人之妻、孤人之子、絕人之宗祀,其為仁政之累、和氣之盭也大矣。遇有斯獄必須隔別而問,證佐既明,必須得其反具,引赴御前,躬為詰問,許其面辯,不付其獄於所執之人,必察其詳於外廷之訊。如此,則奸狀無不明,刑獄無不當矣。
玄宗天寶初,李林甫為相,起大獄以誣陷異己者,寵任吉溫、羅希奭為御史,二人皆隨林甫所欲,深淺煆煉成獄,無能自脫者,時人謂之「羅鉗吉網」。
臣按:國家置為刑獄,有一定之名,有一定之所,祖宗成法,子孫當遵守之不敢有加焉可也。漢唐以來,乃有詔獄之名,及有起大獄者,是於常憲之外而更為之異名,以羅人於死地,所以張奸臣之威,失天下之心,皆由乎此。後世人臣有請於祖宗常獄之外別起獄者,必奸邪也,人主宜痛斥之。
肅宗時,將軍王去榮以私怨殺本縣令,當死,上以其善用炮,免死,以白衣於陝郡效力。賈至上疏曰:「《易》曰:『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漸矣。』若縱去榮,可謂生漸矣。議者謂陝郡初復,非其人不可守,然則他無去榮者,何以能亦堅守乎?陛下若以炮石一能即免誅死,今諸軍技藝絕倫者其徒實繁,必恃其能所在犯,上復何以止之?若止捨去榮而誅其餘者,則是法令不一而誘人觸罪也。今惜一去榮之材而不殺,必殺十如去榮之材者,不亦其傷益多乎?夫去榮逆亂之人也,焉有逆於此而順於彼,亂於富平而治於陝郡,悖於縣君而不悖於大君歟?」下其事令百官議,韋見素等議以為:「法者天地大典,帝王猶不敢擅殺,而小人得擅殺,是臣下之權過於人主也。去榮既殺人不死,則軍中凡有技能者亦自謂無憂,所在暴橫,為郡縣者不亦難乎?陛下為天下主,愛無親疏,得一去榮而失萬姓,何利之有?於律,殺本縣令列於十惡,而陛下寬之,王法不行,人倫道屈,臣等奉詔不知所從。夫國以法理,軍以法勝,有恩無威,慈母不能使其子,陛下厚養戰士而每戰少利,豈非無法乎?今陝郡雖要,不急於法也,有法則海內無憂不克,況陝郡乎?無法則陝郡亦不可治,得之何益,而去榮末技,陝郡不以之存亡,王法有無,家國乃為之輕重。此臣等所以區區,願陛下守貞觀之法。」上竟舍之。
臣按:肅宗之於一王去榮殺縣令而不正其罪,賈至既言之,韋見素等又言之,諄復明切如此,而肅宗竟不悟焉,其後卒至法令廢弛,士卒桀驁,終唐室而不振,其原未必不出諸此也。
懿宗同昌公主薨,悼痛不已,殺醫官韓宗卲等二十餘人,收捕親族三百餘人係京兆獄,平章事劉瞻言以為:「修短之期,人之定分。昨公主有疾,深軫聖慈,宗卲等診療之時,惟求疾愈,備施方術,非不盡心,而禍福難移,竟成蹉跌。原其情狀,亦可哀矜,而械係老幼三百餘人,道路嗟歎,奈何以達理知命之君,涉肆暴不明之謗。願少回聖慮,寬釋係者。」上覽疏不悅。
臣按:古人所以大過人者無他焉,善推其所為而已矣。懿宗以一女之故而殺醫者二十餘人,而收捕親族至三百餘人,知痛吾女之死而人之死獨不可痛哉?彼二十人者皆有父母子女,吾愛吾女而彼之父母子女亦愛其父與子,人有貴賤而痛戚之情則一也,吾女之死非其故,若出於誤亦在所宥,況醫所能生者不死者爾,數之盡者,醫豈能延哉?劉瞻之言痛切而懿宗不悟,非獨不仁,蓋不智也。
宋至和中,太常博士吳及言:「古人除肉刑,重絕人之世也。今則宦官之家競求他子,剿絕人理,希求爵命,童幼何罪,陷於刀鋸因而夭死者多矣。夫有疾而夭,治世所羞,有罪而宮,前王不忍,況無疾與罪乎?臣聞漢永平之際,中常侍四員、小黃門十人,唐太宗定製無得逾百員,且以祖宗近事較之,祖宗時宦官凡幾何人,今凡幾何人?臣愚以謂胎卵傷而鳳凰不至,宦官多而繼嗣未育,伏望浚發德音,詳為條,禁進獻宦官一切權罷,擅宮童幼置以重法。若然,則天心必應,聖嗣必廣,召福祥安宗廟之策,莫先於此。」
臣按:五刑之中宮刑最重,四刑惟殘人之肌體,宮刑則絕人之種類,故雖死辟之大不若宮刑之慘,大辟雖曰身首異處,然止於一身一時,而宮刑則上閼先傳、下絕後繼,非止一人一世焉。今世無古宮刑,亦無宋人宦官之家取他人子宮以為嗣之例,祖宗以來,凡人侍掖庭者多取軍旅中不得已所係累之幼稚,免其死而生之,至仁之恩也。近年乃有軍民之家,自宮其子以求進者,而在近甸尤多,惟我國家都燕,切近邊鄙,民之生於是者比諸他境尤當加意愛惜而保養之,使其蕃息以壯實根本,一人失其生固在所惜,況千百人絕其後代乎?伏願體天地好生之德,嚴為禁製,自今有自宮其子弟者罪其父母及其生戶,全家戍邊,鄰保知情重加罰贖,其主使下手之人問以死罪,被宮者分送藩府以給使令,永不許進入掖庭,如此,則不禁自絕矣。是亦聖朝體天心、惜民命、錫民類,莫大之仁政也。
高宗紹興中,殿中侍御史常同論:「私鹽刑名太重,主議之臣但曰刑不峻不足以致厚利,夫峻刑章而不恤民害,此奸臣之所為也。自古及今,刑之所犯必稱罪之輕重,豈有罪無等降,一用重刑之理?今私鹽一斤至杖脊配廣南,則孰不相率而為百千斤之多哉?祖宗之仁德在人,猶人之有元氣,今天下之勢可謂病矣,奈何遂欲傷元氣乎?法令之行係乎國本,不使有識縉紳之士議之,而使刀筆之吏弄其文墨,非國之福也。」
臣按:天生物以養人,非專為君也,而君專其利己違天意矣,為之禁且不可也,況又為不稱其罪之重刑哉?常同謂刑之所犯必稱罪之輕重,深得先王制刑之意,後世法令所以禁愈嚴而犯愈多者,以不稱其罪也。夫立法者君也,而導君而為是法者左右之臣也,而行法者未必皆無仁心,未必皆欲從君之欲,彼見法之過於嚴,而民之愚而貧無知而冒法、不得已而犯禁,不肯盡行其法,故法雖行於暫而不能行之於久而卒歸於廢弛,此非獨人心之不然,而天理亦不之然也。後世大盜多起於鹽徒,正以鹽禁太嚴,有國者不可不知。
理宗朝天下之獄不勝其酷,每歲冬夏詔提刑行郡決囚,提刑憚行,悉委倅貳,倅貳不行,復委幕屬,所委之人皆肆行威福,以要饋遺監司郡守,擅作威福,意所欲黥則入其當黥之由,意所欲殺則證其當死之罪,呼喝吏卒,嚴限日時,監勒招承,催促結款。而又擅製獄具,非法殘民,或斷薪為杖掊擊手足,名曰「棹柴」;或木索並施,夾兩股,名曰「夾幫」;或纏繩於首,加以木楔,名曰「腦箍」;或反縛跪地,短豎堅木,交辮兩股,令獄卒跳躍於上,謂之「超棍」。痛深骨髓,幾於殞命,富貴之家稍有罥掛,動籍其貲,又以趁辦月樁及添助版帳為名,不問罪之輕重,並從科罰,大率官取其十,吏漁其百,州縣往往專殺,拘鎖罪人,死而後已,甚至戶婚詞訟亦皆收禁,有飲食不充饑餓而死者,有無力請求陵虐而死者,有為兩詞賂遺苦楚而死者,懼其發覺先以病申,名曰監醫,實則已死,名曰病死,實則殺之。至度宗時,雖累詔切責禁止,終莫能勝而國亡矣。
臣按:宋至理宗時,土地已蹙,窮民殘喘待日而斃,多方以嫗乳之猶恐不足以有,而一時監司守令乃為嚴刑苛法,以籍民財,以殘民命,理宗在位方以崇尚道學為事,務虛名而蔑實政,當是之時,為監司守令者豈無學道學之流乎?要之皆趣時好名之士,非真有心於居敬窮理以濟人利物者也,卒至於傷天地之和,促國家之脈,而有裔夷之禍也。嗚呼,豈無所自哉?今去宋季不遠,其淫刑之具如所謂腦箍、超棍之類,世猶有襲而用之者,伏惟國家以仁立國,乞敕有司痛加禁革,敢有於律文訊杖之外巧意用刑者,坐以違制之律,造之者重罰,用之者除名,是亦順天心、壽國脈之一大事也。
以上戒濫縱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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