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庾縣人民政府為清理縣城區公有房屋及土地的布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庾縣人民政府布告
1949年10月22日

查本縣城區公有房屋及土地,在舊政府統治時期, 出租給商民居住者, 本政府成立後,對於此項人民的公有房屋及土地, 自應妥為管理。現為清理此項公產起見,特作如下 規定:

一、 凡以前向舊政府租貨之房屋及土地,各承租人務於布告日起,攜帶租約及其他憑證,前來本府秘書室辦理登記手續。

二、承租人如逃離在外尚木回來, 或已委託他人代為管理者, 受委託人應即報請本府登記,聽候處理。

三、凡承租人或受委託人,應於十一月五日以前,將上項手續辦理清楚,倘逮期不履行登記,一經查覺或被檢舉告發者,除取消其租貨權利外,並以隱滿公產論處。

以上三點,仰我有關市民等一體周知,遵照辦理為要。

1949年10月22日

縣 長 胡獻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