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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庾县人民政府为清理县城区公有房屋及土地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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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庾县人民政府布告
1949年10月22日

查本县城区公有房屋及土地,在旧政府统治时期, 出租给商民居住者, 本政府成立后,对于此项人民的公有房屋及土地, 自应妥为管理。现为清理此项公产起见,特作如下 规定:

一、 凡以前向旧政府租货之房屋及土地,各承租人务于布告日起,携带租约及其他凭证,前来本府秘书室办理登记手续。

二、承租人如逃离在外尚木回来, 或已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者, 受委托人应即报请本府登记,听候处理。

三、凡承租人或受委托人,应于十一月五日以前,将上项手续办理清楚,倘逮期不履行登记,一经查觉或被检举告发者,除取消其租货权利外,并以隐满公产论处。

以上三点,仰我有关市民等一体周知,遵照办理为要。

1949年10月22日

县 长 胡献然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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