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庾縣人民政府對國民政府原軍警殘屬人員及交通企業、教育等機關處理辦法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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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庾縣人民政府布告
1949年8月27日

本府業已成立,開始辦公。對本縣國民黨反動政府所有軍警殘屬人員及交通企業、教育等機關處理辦法如下:

一、國民黨縣政府、警察局、地方法院、國民黨縣黨部、民社黨、三青團以及御用之 群眾團體、參議會、保甲等軍政組織,皆屬非法組織,應一律解散,不得進行任何活動。

二、原國民黨時期所有中小學校、公路局、車站、經微處、郵政局、 醫院、礦山等經濟、教育部門、機關單位,所有職工,資財檔案,均應原封不動,照常供職,但必須於x日 前來府登記,並呈交物資人員清冊,聽候接管。如有隱匿資財、殉私舞弊,故意破壞者, 決予嚴懲。

三、 原國民黨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成員,現仍逃匿在外者務於布告日起,迅速前來本府 登記報到,並辦理手續。凡今後願意為人民服務者,本府予以立功贖罪,量才錄用,如有 頑固外逃,破壞民主事業之活動不知改悔者,本府決予嚴懲。 四、蔣匪逃竄時,分散隱藏的各種公共物資(包括武器彈藥、糧食、被服、汽車、汽油和交通與軍事器材以及檔案表冊等),財產一律交出由本府接管。

仰切實遵照執行為要。

1949年8月27日

縣 長 胡獻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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