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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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制定機關: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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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大理白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4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大理白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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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查了《大理白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批准這個條例,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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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鄉村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州城鎮建成區以外鄉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未建立環境衛生機構的鎮駐地,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鄉村清潔是指鄉村垃圾、污水、廢棄物等的收集處理和日常管理。

第四條 鄉村清潔遵循政府引導、村民主體、因地制宜、多元投入、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維護鄉村清潔,有權勸阻、投訴、舉報影響鄉村清潔的行為。

第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鄉村清潔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環境保護意識,引導公民參與鄉村清潔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學生參與鄉村清潔活動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應當開展鄉村清潔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清潔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推進鄉村清潔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三)統籌建設垃圾無害化處置和污水處理設施;

(四)扶持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

(五)對鄉村垃圾進行處置;

(六)鼓勵支持社會投資主體參與鄉村垃圾、畜禽糞便、廢棄物、污水等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七)其他有關鄉村清潔的事項。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鄉村清潔辦事機構負責對鄉村清潔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和檢查考核。

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林業、衛生計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工做好鄉村清潔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範圍內的鄉村清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組織實施本鄉(鎮)的鄉村清潔工作計劃;

(二)結合村莊規劃實施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

(三)對鄉村垃圾進行轉運、處置;

(四)對鄉(鎮)清潔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

(五)對鄉村清潔進行巡查,督促村(居)民委員會、自然村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小組和有關單位履行鄉村清潔工作職責;

(六)對鄉村清潔投入的資金、收取的費用和支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其他有關鄉村清潔的事項。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自然村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小組負責組織村民開展鄉村清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協調本村鄉村清潔工作;

(二)通過民主決策、村規民約等方式建立鄉村清潔管理制度;

(三)落實鄉村清潔責任制;

(四)對鄉村垃圾進行收集、處置;

(五)對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和公共廁所等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

(六)其他有關鄉村清潔的事項。

第十二條 鄉村範圍內的單位、企業、生產經營等場所,負責其管理範圍內的清潔工作。

第十三條 村民負責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後、承包田地的清潔,按照要求處置生產生活垃圾、廢棄物和污水,保持清潔衛生。

第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扶持、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村民自籌、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支持的鄉村清潔經費多元投入機制。

村(居)民委員會、自然村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小組通過村規民約、一事一議和有關規定收取保潔和生活垃圾處理費。

保潔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門用於鄉村清潔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 自然村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小組根據自然村居住人口數量等實際情況,在徵求村民意見後提出保潔方式和保潔員數額意見,由村(居)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保潔員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自然村村民自治組織聘用,按照聘用約定支付報酬。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鄉村清潔,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公共場所、鄉村道路、田間堆放、棄置、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

(二)擅自在公共場所、鄉村道路打場曬糧、晾曬物品,堆放糞便、秸稈、建築材料、雜物;

(三)在田間、溝渠、河流、池塘、水庫、湖泊等棄置農藥、化肥包裝物,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農業生產廢棄物;

(四)向溝渠、河流、池塘、水庫、湖泊等直接排放糞便、污水,丟棄動物屍體,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五)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棄置、傾倒或者拋撒建築垃圾。

第十七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集中轉運處置,實現垃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處理。不具備集中收集、轉運條件的,可以選擇適當方式對生活垃圾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防揚散、流失、滲漏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九條 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貯存、運送、處理醫療廢物。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應當設置專用焚燒設施對醫療廢物及時進行焚燒處理,不能焚燒處理的,應當按照要求處理。

第二十條 自然村應當結合實際,因地制宜,集中或者分散處理生產生活污水,防止任意排放。已經建成公共排污管網的,應當將污水接入排污管網。

第二十一條 村民住宅應當建設衛生廁所,新建、改建住房應當配套建設污水收集處理池。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合理規劃建設衛生公共廁所。

第二十二條 農村畜禽養殖實行人畜分離,畜禽糞便和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鄉村清潔要求進行收集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並配套建設污水收集處理設施。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有機肥、生物農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可降解、無污染農用薄膜,推廣生態環保、清潔安全農業生產技術,促進農業環境改善。

推廣和採取多種科技措施,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水平,防止隨意露天焚燒秸稈,污染環境。露天禁燒區由縣(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二十四條 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及時清理、回收農藥、化肥等包裝物和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農業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自然村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小組批評教育,並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經以上處罰後仍未改正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自然村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小組組織清運處理,相應的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鄉村清潔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自然村村民自治組織和村民小組有關人員在鄉村清潔工作中,損害公共利益、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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