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中俄恰克圖條約雖承認外蒙古自治然中國人民所犯刑事案件仍應由中國官吏依照現行法律處斷其裁判如屬違法自得依刑事再理暫行援用各條內關於非常上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