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買賣為婚雖不能認為婚姻成立若其後雙方補立婚書或履行以妾為妻之禮式者仍可認為有婚姻關係
被承繼人及守志之婦自行立繼如於昭穆倫序不失不許族人以次序告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