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自己所有土地賣於條約上無權利之外國人當然無效至以國有或共有土地盜賣於外國人應分別有無合法管理權能論以竊盜或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