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對於同一案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同時請求再審與對於上告審之判決以涉及本案判決基礎事實為條件請求再審時均專屬控告審管轄此外則歸原審衙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