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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37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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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37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37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37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對於要約可認為已有承認者應負賠償之責否則反乎常理之特約自無遵守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