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售賣含有嗎啡或鴉片毒質之物者應以所含之物質定其所犯為販賣嗎啡或販賣鴉片煙之罪若兼含兩種物質則以二罪俱發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