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決羈押日數可否准抵刑罰除係縣知事判決之案件有時得以漏判論外本應由審判衙門於判決時一併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