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當事人聲請執行狀內既稱傳案押追或云強制執行已可認為確有聲請開始強制執行之表示既奉部令將訴訟費用規則第六條第四項暫緩實行自應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