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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5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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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50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50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50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益財團如果依法成為法人則與捐施者間自不生共有之關係對於法人本體亦無共有獨有之關係

  行政區劃如府廳州縣取銷後若其原有公益財團亦依法成為法人則其與地方發生關係如選派董事及管理公款之類以法人事業所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