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律所稱賄賂不包括不正利益在內惟官吏犯贓治罪條例一至三條既於賄賂外明定有其他不正利益字樣則官吏明知於其職務有關而受人讌請自與該條例第一第二條所稱收受不正利益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