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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5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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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4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5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5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大理院解釋統字一五八九號係因俄國新國家未經我國承認不能認俄人為有國籍之人但實際上與其他無國籍之人情形不同若依法律適用條例均應適用俄人之本國法則前號解釋自得斟酌地方新舊法令作為條理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