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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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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6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6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6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律所定侵占公務上管有物侵占者即非官吏亦可構成本罪

  榷連局運銷科主任是否官吏犯贓治罪條例所稱官吏應參照統字一六○七號解釋從事實上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