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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8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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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7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8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8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依簡易程序起訴案件按照新條例第七條應否仍依通常程序辦理簡易庭得自認定既無須移交亦無須附加理由

  檢察官聲請以命令處刑之前應否傳訊被告人應由檢察官酌量辦理被告人已到案仍得依簡易程序起訴

  簡易庭推事於認定事實有必要時得傳訊被告人或調查其他證據則簡易庭推事自不得以被告人未到為理由即改依簡易程序審判至通常法庭何時始得駁回公訴推事有發各項廳票及強制處分之權被告人隱匿未到應設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