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覆判章程本為特別程序凡有明文規定者自應悉依章程辦理
因刑訴條例施行致管轄變更之案件在第一審進行程度合於所稱開始審判情形應依同條例第三三一條或第三四一條辦理惟高審廳接收不服管轄內下級法院判決上訴之案無論已否開始審判均不得不予受理
刑訴條例第三百五十八條既稱得為起訴被害人當然有選擇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