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大理院統字第181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181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1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1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廳人員奉派出外調查證據之旅費尚非修正訴訟費用規則第十六條之費用

  上級審撤銷科刑之判決而另為科刑以外之判決應將原判負擔訴訟費用之部分一併撤銷自無單留此部分以待執行之理

  被告就本案之判決上訴而上訴書狀並無不服諭知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之意旨者依刑事訴訟條例第四八二條及第三七六條之精神仍以對於負擔訴訟費用之部分有上訴論

  下級審諭知被告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上級審另為科刑之判決並諭知被告負擔訴訟費用若併諭知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執行上級審裁判之檢察官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