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典主以典權移轉與人契約內並未註明回贖字樣者不許再行回贖至該地習慣原典主得足典價即脫離關係與永無回贖權自應認當事人意思在移轉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