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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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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告訴人之呈訴經高檢廳同意者應以該廳檢察官為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