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試辦章程第五四條及五二條規定均非強行法規如母子之間或職官婦女老幼廢疾為被告均可類推解釋一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