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得孀婦同意私行強嫁取得財禮其出嫁行為實為賣之變相應依補充條例第九條適用刑律照營利略誘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