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姦通他人之妻並商定同逃復將姦婦竊取其夫之衣服運往他所者姦夫應以和姦和誘竊盜俱發論罪
持機尾追縣諭不得再行到村滋事之竊盜嫌疑犯致令駭怕跑走自投路旁井中身死驗無傷痕既無過失可言應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