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上告審發見控告逾期之件應以調查原控告審是否違背訴訟程序為範圍並不及於事實
當事人數人中之一人上訴時除有代理關係外條例上亦惟必須一致確定之共同訴訟其利益乃得及於未經合法上訴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