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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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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憲章
1941年8月14日
本作品收錄於《國際條約集1934-1944

譯自國聯條約集204冊384-387頁英文本

  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羅斯福和聯合王國國王陛下政府代表首相丘吉爾經過會晤,認為他們兩國國策中某些共同原則應該予以宣布。他們對於世界所抱有的一個美好未來局面的希望是以此項政策為根據。
  (一)兩國井不追求領土或其他方面的擴張。
  (二)凡未經有關民族自由意志所同意的領土改變,兩國不願其實現。
  (三)尊重各民族自由選擇其所賴以生存的政府形式的權利。各民族中的主權和自治權有橫遭剝奪者,兩國俱欲設法予以恢復。
  (四)兩國在尊重它們的現有義務的同時,力使一切國家,不論大小,勝敗,對於為了它們的經濟繁榮所必需的世界貿易及原料的取得俱享受平等待遇。
  (五)兩國願意促成一切國家在經濟方面最全面的合作,以便向大家保証改進勞動標準,經濟進步與社會安全。
  (六)待納粹暴政被最後毀滅後,兩國希望可以重建和平,使各國俱能在其疆土以內安居樂業,並使全世界所有人類悉有自由生活,無所恐懼,亦不虞匱乏的保証。
  (七)這樣一個自由,應使一切人類可以橫渡公海大洋,不受阻礙。
  (八)兩國相信世界所有各國,無論為實際上或精神上的原因,必須放棄使用武力。倘國際間仍有國家繼續使用陸海空軍軍備,致在邊境以外實施侵略威脅,或有此可能,則未來和平勢難保持。兩國相信,在廣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制度未建立之前,此等國家軍備的解除,實屬必要。同時,兩國當贊助與鼓勵其他一切實際可行的措施,以減輕愛好和平人民對于軍備的沉重負擔。

弗蘭克林·羅斯福

溫斯頓·丘吉爾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 摘自國際聯盟的一份正式文件。1946年國際聯盟解散時,國際聯盟的財產被移交給聯合國。聯合國的政策是將其大部分文件保留在公共領域,以便「儘可能廣泛地傳播聯合國出版物中的想法(包含)」。

根據聯合國Administrative_Instruction_ST/AI/189/Add.9/Rev.2(僅供英文版), 這些文件在全球範圍內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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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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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世界知識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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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兩岸四地以及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但1961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57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內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答版權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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