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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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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宪章
1941年8月14日
本作品收錄於《国际条约集1934-1944

译自国联条约集204册384-387页英文本

  美利坚合众国总統罗斯福和联合王国国王陛下政府代表首相丘吉尔經过会晤,认为他們两国国策中某些共同原則应該予以宣布。他們对于世界所抱有的一个美好未来局面的希望是以此項政策为根据。
  (一)两国井不追求領土或其他方面的扩張。
  (二)凡未經有关民族自由意志所同意的領土改变,两国不願其实現。
  (三)尊重各民族自由选擇其所賴以生存的政府形式的权利。各民族中的主权和自治权有横遭剝夺者,两国俱欲設法予以恢复。
  (四)两国在尊重它們的現有义务的同时,力使一切国家,不論大小,胜敗,对于为了它們的經济繁荣所必需的世界貿易及原料的取得俱享受平等待遇。
  (五)两国願意促成一切国家在經济方面最全面的合作,以便向大家保証改进劳动标准,經济进步与社会安全。
  (六)待納粹暴政被最后毁灭后,两国希望可以重建和平,使各国俱能在其疆土以内安居乐业,并使全世界所有人类悉有自由生活,无所恐惧,亦不虞匱乏的保証。
  (七)这样一个自由,应使一切人类可以横渡公海大洋,不受阻碍。
  (八)两国相信世界所有各国,无論为实际上或精神上的原因,必須放棄使用武力。倘国际間仍有国家继續使用陆海空軍軍备,致在边境以外实施侵略威胁,或有此可能,则未来和平势难保持。两国相信,在广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制度未建立之前,此等国家軍备的解除,实屬必要。同时,两国当贊助与鼓励其他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以减輕爱好和平人民对于軍备的沉重負担。

弗兰克林·罗斯福

温斯頓·丘吉尔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 摘自国际联盟的一份正式文件。1946年国际联盟解散时,国际联盟的财产被移交给联合国。联合国的政策是将其大部分文件保留在公共领域,以便“尽可能广泛地传播联合国出版物中的想法(包含)”。

根据联合国Administrative_Instruction_ST/AI/189/Add.9/Rev.2(仅供英文版), 这些文件在全球范围内属于公有领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信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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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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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兩岸四地以及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但1961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57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内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答版權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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