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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20)遼0204民初60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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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遼0204民初60號

2020年於大連市沙河口區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遼0204民初60號

申請人:王某,男,漢族,1980年8月26日出生,住大連市沙河口區。

申請人:賀某,女,漢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大連市沙河口區。

被申請人:蔡某,男,漢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大連市沙河口區。

被申請人:莊某,女,漢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住大連市沙河口區。

原告王某、賀某與被告蔡某、蔡某1、莊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申請人王某、賀某於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查封被申請人蔡某名下的位於大連市沙河口區房屋的產籍,查封期限三年,並提供申請人王久章名下的位於大連市沙河口區房屋的產籍作為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請人蔡某名下的位於大連市沙河口區房屋的產籍,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請人王某名下的位於大連市沙河口區房屋的產籍,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負擔。

本裁定書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闞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孫闖


附: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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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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