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警察廳報六月九日津埠公民大會演說及設法勸導取消罷市等情呈內務部警政司
外觀
報告函呈 中華民國天津警察廳 廳長張汝桐 中華民國8年(1919年)6月9日 1919年6月9日 |
筱侯司長大鑒:
敬啟者:
今早派趙總務科長晉謁,面稟津埠各校學生連日情形,承蒙指示機宜,感佩良深。茲今日下午一鐘,各校學生及商民人等約萬餘人,在公園內開公民大會,各學生演說,以抵制日貨、爭回青島、巴黎不簽字為宗旨。至五鐘,共派代表五人到商會,要求明日除雜貨鋪、水鋪、米麵及售食物等鋪外,餘各商號均行罷市。經商會會長卞月庭答以容日商辦。該學生等隨結隊赴商會要求,行至造幣廠地方,卞月庭迎來,允許明日罷市。至六鐘半,始行閉會。至八鐘,經商會發出布告,明日一律罷市。汝桐先曾與商會竭力設法疏通,請其持延緩主義,而該會為學生迫促,竟然允許。汝桐聞信之下,即報告省長,一面召集各警員會議,派馬步警察分布巡防,以防土匪乘機竊發。除仍設法勸導取消罷市以安商業而靖人心外,特先奉聞。警頌勳祺。
張汝桐謹啟
六月九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