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小果死刑覆核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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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原審被告人孫小果,曾用名陳果,男,漢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雲南省昆明市。1995年12月20日因犯強姦罪被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後因非法保外就醫,未收監執行。1997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1999年3月9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07年9月27日被再審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經減刑於2010年4月11日釋放。現在押。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孫小果犯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一案,於1998年2月18日作出(1998)昆刑初字第74號刑事判決,認定孫小果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原犯強姦罪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孫小果不服,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9年3月9日作出(1998)雲高刑一終字第104號刑事判決,對孫小果所犯強姦罪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維持其餘定罪量刑,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生效後,孫小果及其近親屬提出申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雲高刑監字第48號再審決定,對本案啟動再審,並於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6)雲高刑再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對孫小果所犯強姦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維持其餘定罪量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現本案原審過程中審判人員涉嫌受賄、徇私舞弊,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06)雲高刑再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於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雲刑監1號再審決定,對原審被告人孫小果原犯強姦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進行再審。經依法開庭審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雲刑再3號刑事判決,撤銷該院(2006)雲高刑再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撤銷該院(1998)雲高刑一終字第104號刑事判決中對孫小果的定罪量刑部分;維持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74號刑事判決中對孫小果的定罪量刑部分,與原犯強姦罪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該院(2019)雲刑終1321號刑事判決和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雲04刑初149號刑事判決對孫小果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罰合併,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原審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

一、強姦的事實

(一)1997年4月的一天晚上,原審被告人孫小果等人將宋某(女,時年15周歲)叫到雲南省昆明市茶苑賓館908房間,孫小果讓馬某、康某、冉某等人看守宋某,不准宋某回家。次日凌晨4時許,孫小果打牌結束後回到908房間,在多人在場的情況下,不顧宋某強烈反抗,強行與宋某發生了性關係。

(二)1997年6月1日晚,原審被告人孫小果等人在雲南省昆明市國防路大明星太空城與張某某(女,時年17周歲)及其朋友趙某1相遇,孫小果等人即硬拉二人一起去吃宵夜,後又強行將二人帶至茶苑賓館906房間,孫小果強迫張某某與其同睡一床,在房間內還有多人在場的情況下,不顧張某某的反對,強行與張某某發生了性關係。

(三)1997年6月4日下午,原審被告人孫小果將在校學生菠某某(女,時年15周歲)、史某(女,時年13周歲)叫到雲南省昆明市茶苑賓館吃飯,後到該賓館夜總會玩。期間,菠某某和史某多次提出要回家,孫小果以毆打相威脅,不准二人離開。次日凌晨,孫小果將菠某某、史某帶到茶苑賓館906房間,拒絕菠某某提出要與史某同睡一床的請求,逼迫菠某某與他同睡。孫小果在房間內還有多人在場的情況下,不顧菠某某的反對,強行與菠某某發生了性關係。

(四)1997年6月17日晚,原審被告人孫小果將未滿14周歲的在校女學生張某帶到雲南省昆明市興昭飯店301房間,強迫張某與其同睡一床。孫小果脫去衣褲上床後,不顧張某反對,在張某身上亂摸,強行要與張某發生性關係。張某堅決拒絕,孫小果以毆打相威脅,張某仍然不從。孫小果遂指使崔凱、冉某將張某拉到樓下毒打,並讓二人將張某打到變形為止,打完後還不准張某回家。

上述事實,有經第一審、本次再審開庭審理中質證確認的被害人宋某、張某某、菠某某、張某的陳述,親歷案發過程的在場證人趙某1、史某、劉某、范某某、冉某、康某、馬某及證人楊某1、趙某、董某等的證言,張某的戶口證明、昆明市氣象台出具的氣象證明、昆明鐵路局教育處文件及教學日曆等書證,相關被害人及證人的辨認、指認筆錄及照片,案發當時在場的同案被告人黨俊宏、崔凱、趙某2等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的事實

1997年11月7日21時許,原審被告人孫小果為讓張某某(女,時年17周歲)說出他人下落,糾集、指使原審同案被告人黨俊宏、楊平、楊昆鵬、趙某2等人將張某某及其朋友楊某2(女,時年17周歲)強留於雲南省昆明市月光城夜總會,讓趙某2看守楊某2。孫小果等人逼問張某某未果,遂在夜總會「溫州KTV」包房內將張某某雙臂架起,輪番對其拳打腳踢,用竹筷夾指頭、用牙籤扎指甲縫、用折斷的竹筷尖和牙籤戳刺乳房、用煙頭燙手臂,還在逼迫張某某咬住茶几邊緣後用肘猛擊其頭部。次日凌晨,孫小果等人將張某某、楊某2挾持至昆明市豪勝娛樂城啤酒屋二樓,又輪番對二人進行毆打,再次逼迫張某某咬住茶几邊緣,並用肘猛擊其頭部。4時許,孫小果等人將張某某、楊某2挾持至豪勝娛樂城門口,強迫二人跪下,相互打耳光,隨後將二人帶到昆明飯店大門口,再次輪番對張某某拳打腳踢,致其昏迷,黨俊宏和楊昆鵬還解開褲子,將尿撒到張某某的臉上。經鑑定,張某某全身多處廣泛性軟組織挫傷,右額葉腦挫裂傷,右額部硬膜外血腫,左胸肋2-8肋骨骨折,雙下肢活動受限,周圍神經損傷,意識方面出現逆行性遺忘,損傷當時存在長時間昏迷,構成重傷。

上述事實,有經第一審、本次再審開庭審理中質證確認的被害人張某某、楊某2的陳述,證人白某某、胡某某等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傷情鑑定意見及鑑定人梁某的當庭說明,原審同案被告人黨俊宏、楊平、陳思明、金吉、蘇某、趙某2的供述及指認筆錄等證據證實。原審被告人孫小果亦供認,足以認定。

三、尋釁滋事的事實

(一)1997年7月13日凌晨2時許,原審被告人孫小果的同夥在雲南省昆明市博佩娛樂城與被害人鄺某某、王某等人發生糾紛,孫小果及原審同案被告人黨俊宏、崔凱等人得到消息後,即駕車追趕已離開娛樂場的鄺某某、王某等人,將對方駕乘的車輛逼撞至昆明市東風東路市中醫院門口的路燈基座上,繼而持刀和磚頭等追打被害人,致鄺某某、王某二人輕傷偏重。

(二)1997年10月22日19時許,原審被告人孫小果及原審同案被告人黨俊宏、楊平等人在昆明市祥雲街一火鍋店吃飯時,因在隔壁餐館吃飯的被害人楊某3不聽從孫小果招呼,孫小果等人即將飯菜倒在楊某3頭上,並用碗、盤及玻璃杯等砸打楊某3,致楊某3左手中指被打斷,頭部兩處縫合6針。

上述事實,有經第一審、本次再審開庭審理中質證確認的被害人鄺某某、王某、楊某3的陳述,證人鄧某、馬某某等的證言,傷情鑑定意見,原審同案被告人黨俊宏、趙某2、崔凱、楊平等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原審被告人孫小果亦供認。足以認定。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本次再審期間,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雲04刑初14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孫小果2010年4月11日釋放後又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孫小果不服,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雲刑終1321號刑事判決,駁回孫小果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對孫小果的定罪量刑。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孫小果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未成年女性宋某、張某某、菠某某及幼女張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孫小果使用暴力當眾對女性被害人張某某、楊某2實施強制侮辱人格和故意傷害身體的行為,分別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孫小果夥同他人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強姦犯罪中,孫小果強姦婦女多人,且對部分被害人系在公共場所劫持並強姦,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對孫小果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同時,孫小果還具有姦淫幼女、強姦未成年女性、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當眾實施強姦、強姦再犯等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孫小果強姦幼女張某,雖系犯罪未遂,但綜合考慮該起犯罪事實的具體情況和後續情節,對其不予從輕處罰。在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犯罪中,孫小果犯罪手段極其兇殘,且系聚眾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並致一人重傷。在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犯罪中,孫小果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應對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行為及後果承擔責任。1995年孫小果因犯強姦罪被判處刑罰後,在非法保外就醫期間,仍不思悔改,肆意實施強姦、強制侮辱婦女、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犯罪,應當依法數罪併罰。孫小果經多次違法、違規減刑出獄後,又無視國家法律,夥同他人實施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行賄等七種犯罪,應當一併懲處。孫小果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綜合考慮孫小果所犯的各種罪行、犯罪的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和其一貫表現及悔罪情況,孫小果屬於罪大惡極且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予以嚴懲。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雲刑再3號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與新罪所判刑罰進行合併並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雲刑再3號維持第一審對原審被告人孫小果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將該刑罰與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雲刑終1321號刑事判決維持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雲04刑初149號刑事判決對孫小果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罰合併,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羅智勇

審 判 員  董朝陽

審 判 員  仇曉敏


(國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余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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