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曉龍尋釁滋事案 (2019) 遼 0113 刑初 350 號刑事判決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孫曉龍尋釁滋事案刑事判決書
(2019) 遼 0113 刑初 350 號

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19) 遼 0113 刑初 350 號

公訴機關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曉龍,男,1988 年 3 月 9 日出生於遼寧省大連市,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群眾,系醫生,捕前住瀋陽市瀋北新區(戶籍地為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因本案於 2019 年 1 月 14 日被抓獲,次日被瀋陽市公安局瀋北新區分局刑事拘留,經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 2019 年 1 月 29 日被瀋陽市公安局瀋北新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瀋陽市瀋北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澍,遼寧訊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檢察院以瀋北新區檢公訴刑訴 (2019) 330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曉龍犯尋釁滋事罪,於 2019 年 7 月 29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瀋陽市瀋北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軍、李景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曉龍及其辯護人王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8 年 1 月 13 日至 12 月 5 日期間,被告人孫曉龍使用手機連接境外網絡,在境外社交網絡平台 「Twitter」 上大量散布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虛假信息,起鬨鬧事,混淆視聽,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2019 年 1 月 14 日,被告人孫曉龍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曉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未提出異議,且有人口基本信息表及電話查詢記錄、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孫曉龍手機截圖、遼寧大學司法鑑定中心不予受理說明等書證;視聽資料;被告人孫曉龍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曉龍在境外社交網絡平台大量編造、散布虛假信息,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危害國家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鑑於被告人孫曉龍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故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曉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14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馬靖浩
人民陪審員 吳恆宇
人民陪審員 張明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媛媛
書 記 員 王 玉

本判決所依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