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委員會關於加強市場管理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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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委員會關於加強市場管理的布告
財辦黃字1324號
1964年11月10日

最近一個時期,各地不斷發現投機倒把分子套購、販運國家統購和派購的農產品,破壞國家政策,嚴重地危害國家建設和廣大人民利益。為了加強市場管理,制止這些破壞活動,保證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維護人民正常的經濟生活,將有關規定布告如下:

一、糧食和油脂、油料,在統購期間,不論什麼品種,不論數量多少,一律不准進入集市自由買賣,已經進入集市的,由國家糧食部門按當地統購牌價收購,對一貫套購、販運和投機倒把分子,應依法懲辦。

二、棉花、土紗、土布,在任何時候、任何地區,都不准進入集市。社員的自留棉和自留地生產的棉花,如果出售,必須賣給國家。不管是災區還是非災區,都不准搞商品性的土紡土織。

三、煙、土捲菸和集中產區的曬煙,在任何時候,都不准進入集市。已經進入集市的,由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按牌價收購。手工捲菸一律取締。

四、大麻、苧麻、黃麻、茴麻,在完成國家派購任務以前,不准進入集市。

五、農村社員、城鎮居民和幹部、職工,乘車乘船攜帶農產品探親訪友或自食自用,不得超過以下限額:糧食十五市斤,食油二市斤,油料三市斤,棉花二市斤,煙葉二市斤,麻或麻繩二市斤。同時攜帶以上農產品的,其金額以國家零售牌價計算,不得超過十元。

六、城鎮飲食業、作坊,需要的糧食、油脂、油料,由國家糧食部門按計劃安排供應,手工業生產合作社需要的麻,由供銷社負責供應。都不准私收購或者到農村社隊和社員家裡去套購。

七、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集體經營的麵坊、粉坊、油坊、豆腐坊,只能接受社員來料加工或以料換取成品,不得自購原料,自銷成品,進行商業活動。

八、糧食統購任務完成以後,生產者與生產者之間,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少量的糧、油品交換和餘缺調劑,都由當地國家糧站負責辦理。現有糧油交易所全部撤銷。

九、對於私設牙行,投機倒把、套購、販運國家統購和派購物資,一經發現,都要依法辦理,根據不同情節給予沒收,罰款處分,情節嚴重的,送司法機關嚴加懲處。

十、加強市場管理,打擊和制止投機倒把活動,是當前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鬥爭,全省人民應當響應政府號召,模範地遵守政府市場管理規定,積極檢舉投機倒把分子的各種破壞活動,粉碎資本主義勢力的猖狂進攻,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省 長 黃岩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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