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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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作者: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為全面深化改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現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等13部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編輯]

刪去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

二、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編輯]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公安、衛生計生、住房城鄉建設、工商、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三)刪去第二十四條。

三、安徽省體育設施管理辦法[編輯]

(一)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於非體育活動。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出租,但出租時間一般每次不得超過10日。公共體育設施因維修需要暫時停止開放或者臨時出租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示。」

(二)刪去第二十三條。

(三)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違反規定出租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編輯]

刪去第十六條第三項。

五、安徽省查處非法生產捲菸規定[編輯]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銷售的捲菸應當加貼煙草專賣防偽標識。」

(二)刪去第十六條。

六、安徽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編輯]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規範性文件的內容,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體現改革精神,促進政府職能向宏觀調控、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轉變。」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規範性文件,參照本規定的有關程序規定執行。」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經常對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發現與新公布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或者與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相牴觸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四)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規範性文件備案按照《安徽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備案監督辦法》執行。」

七、安徽省著作權管理辦法[編輯]

刪去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八、安徽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暫行辦法[編輯]

(一)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城市污水處理費可以按照實際污水排放量或者用水量的一定比例計收。具體計收比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排污者不按期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以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九、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編輯]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資支付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商務、國資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對工資支付活動實施監督。」

(二)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中的「《安徽省勞動監察規定》」修改為「《安徽省勞動保障監察辦法》」。

(三)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法定工作時間,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計算的工作時間。」

十、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編輯]

(一)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實行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信息記錄製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網絡系統,並通過交通安全信息卡記載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及累積記分、交通事故處理等信息,為機動車駕駛人提供高效的信息服務,實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科學化、系統化。」

(二)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省、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網絡系統,實現全省聯網管理。」

(三)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機動車駕駛人自願辦理交通安全信息卡。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利用交通安全信息卡查詢其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到駕駛證發證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閱相關資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四)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

十一、安徽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編輯]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衛生計生、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統稱重點優撫對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醫療救助。」

(三)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退役士兵、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接受教育,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十二、安徽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編輯]

將「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生豬屠宰行政主管部門」。

十三、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編輯]

刪去第九條第一項。

以上省政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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