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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農業稅徵收暫行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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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農業稅徵收暫行實施辦法
1958年10月1日
發布機關:安徽省人民委員會

一、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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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第30條的規定和我省農村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稅的徵收實行比例稅制。

第三條 下列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農業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農業稅:

(一)人民公社;

(二)農業生產合作社(以下簡稱農業社)和兼營農業的漁業、林業等合作社;

(三)有自留地的社員;

(四)個體農民和有農業收入的其他公民;

(五)國營和地方國營農場、園藝場、蠶桑場、公私合營蠶桑場;

(六)有農業收入的企業、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和寺廟。

第四條 下列的農業收入徵收農業稅:

(一)糧食作物和薯類作物的收入;

(二)棉花、麻類、煙葉、油料、糖料作物的收入;

(三)園藝作物的收入;

(四)農林特產的收入;

(五)經國務院或省人民委員會規定或批准徵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

第五條 人民公社、農業社和兼營農業的漁業、林業等合作社,以社為單位交納農業稅;社員自留地的農業稅由農業社統一代為交納;其他納稅人按照他們的經營單位交納農業稅。

二、農業收入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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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業收入的計算標準如下:

(一)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二)種植薯類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種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三)種植棉花、麻類、煙葉、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參照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四)茶葉、毛竹(包括元竹、水竹、竹筍)丹皮、製茶用花、白菊花、桐子、桕子、油茶子、山核桃、木炭、栓皮、生漆等收入,一律按照實際出售價款計算;

(五)木材按山價計算;

(六)白芍、茯苓按照當年實際收穫量,核定價款計算;

(七)柴山、蘆葦、果類以及其他零星特產,按照當年實際收益打折後,折合糧食,核定產量或者比照糧田定產,由縣確定,報省備查。

上述(一)、(二)、(三)項所列各項農業收入,一律以當地所產的主要糧食,以市斤為單位計算。木材、毛竹經過納稅人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出售的,折成原品種計算。

第七條 常年產量應當根據土地自然條件和當地的一般經營情況按照正常年景的產量評定。對於因積極採取增產措施和採用先進經驗,而使產量提高特別顯著的,評定常年產量不宜過高。

第八條 對於納稅人興修農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的土地,受益未滿三年的,在評定常年產量的時候,應當參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產量評定常年產量。

第九條 常年產量評定後,如因勤勞耕作,改善經營而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提高;因怠於耕作而降低單位面積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降低。

三、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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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全省平均稅率為常年產量的15%;各市、縣的平均稅率,由省人民委員會根據各地不同經濟情況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各市、縣人民委員會應根據所屬地區的經濟情況和省規定的平均稅率,分別規定所屬各地區的稅率,報經省人民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如果一個地區內的各個人民公社,農業社的經濟情況懸殊不一,不宜按照一個稅率徵收的,市、縣人民委員會可以分別不同情況規定各個人民公社、農業社間的不同稅率,在規定稅率時不能過於複雜。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委員會對所屬地區、人民公社和農業社規定的稅率,最高不得超過22%,最低不得低於9%。

第十三條 社員自留地的稅率與農業社同。

第十四條 個體農民應當繳納的農業稅,除了與所在地區的人民公社、農業社按照同一稅率計算以外,根據不同的經濟情況,另行加徵稅額的一成到五成,如果加征五成後仍低於原來的負擔,可以超過五成。對缺乏勞動力、生活確有困難的個體農民,不予加征。具體的加征成數,由鄉人民委員會認真研究提出意見,報縣人民委員會批准執行。

第十五條 國營和地方國營農場、園藝場、蠶桑場、公私合營蠶桑場,以及有農業收入的企業、機關、部隊、學校、團體,按照當年實收產量的6%到8%計征。

第十六條 有農業收入的清真寺,可以低於當地農業社的稅率的1%到3%計征,以示照顧。

第十七條 凡耕種河床、河灘、淌江地、湖窪地以及行洪、蓄洪土地,已評定常年產量的與納稅人其他糧食作物的農業收入合併計征,未評定常年產量的按照當年當季實收產量6%到10%計征。

第十八條 國有土地已評定常年產量的按照承種人的稅率計征,未評定常年產量的按照當年當季實收產量的9%到10%計征。

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具體稅率,由市、縣人民委員會規定。

第十九條 農林特產按下列稅率計征:

茶葉、製茶用共為8%毛竹為7%;

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山核桃、生漆、茯苓、白菊花、雜柴炭為5%;

栗炭為6%;

木材為10%;

丹皮為15%;

白芍為21%;

柴山、草山、蘆葦、果類和其他零星特產依照納稅人的糧食作物稅率計征,如果納稅人未種植糧食作物,可以比照鄰近納稅人的糧食作物稅率計征。

第二十條 為了辦理地方性公益事業需要,隨同納稅人的應納農業稅額徵收地方附加。地方附加,糧食作物地區按農業稅額的15%徵收;種植經濟作物,園藝作物和農林特產比較集中,而獲利又超過種植糧食農作物較多的地區,地方附加比例可以高於15%,但最高不得超過30%。

國營和地方國營農場、園藝場、蠶桑場,公私合營蠶桑場,以及有農業收入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不徵收地方附加。

四、優待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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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地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從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徵農業稅一年到三年。

移民開墾荒地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從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徵農業稅三年到五年。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依法在山地上新墾植或者新墾復的桑園、茶園、果園和其他經濟林木(不包括桐子),從有收入那一年起,免納農業稅三年到七年。

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的免稅具體年限,由市、縣人民委員會根據其墾種難易和生產投資情況適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納稅人的下列各種土地和農、林業收入,免徵農業稅:

(一)農業科學研究機關的農業、林業、水利學校,進行農業實驗的土地;

(二)企業、機關、部隊、學校、團體以及機關下放幹部和學校勤工儉學的農業生產,如收入較少,繳納農業稅確有困難的;

(三)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

(四)出售各類茶的級外茶和茶朴、茶杆、茶末、茶子,以及茶葉、製茶用花的自產自飲部分;

(五)木材銷區的宅旁隙地培植的零星樹木收入。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因遭受水、旱、風、雹或者其他自然災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減征或者免徵農業稅。減征或者免徵的辦法由省人民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患有血吸蟲病和其他地方病目前還未根治,納稅困難的及其他需要照顧的地區納稅人,由市、縣人民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在上級核定的減免稅額內給予照顧。

五、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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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向鄉、鎮人民委員會據實報告土地畝數、常年產量變動情況以及農業收入和要求優待減免情況。鄉、鎮人民委員會對納稅人的報告,經過調查和評議之後,造冊報市、縣人民委員會。市、縣人民委員會進行審查核定,並按照依率計徵稅額和應扣除的優待和減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然後向納稅人發出納稅通知書,作為納稅憑證。

第二十七條 農業稅的徵收,依照稅率實行全年一次計算。淮北和沿淮地區分夏、秋季兩次徵收,兩次結算,兩次減免;淮南和江南地區夏季預征,秋季一次結算,進行減免,秋季結算時應將夏季預徵稅額在全年稅額內扣除。

第二十八條 農業稅徵收的糧食品種,夏季以小麥為主,秋季以稻穀,高粱、黃豆、玉米為主。其徵收品種比例,由市、縣人民委員會根據各地生產情況和歷年徵收習慣分別確定。

為着鼓勵納稅人交納好糧和簡化稽徵手續,對納稅人應當交納的糧食,採取定價折款,以糧食抵交。折算單位由市、縣人民委員會按照當地應徵收的品種比例和中等糧價計算。應交農業稅的折征款額隨同糧食統購任務一併通知納稅人,由納稅人按照徵購任務統一將糧食交售入庫,按質論價,其應交農業稅款,由糧庫在納稅人整個售糧價款內統一代交和結算。

對於交納糧食有困難的,經市、縣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改徵現款或其他農產品。

第二十九條 個體農民應當交納的農業稅,由鄉、鎮人民委員會委託當地農業社負責督促交納,統一組織運輸。如果個體農民無力自己運輸,需要委託農業社代為運輸的,由委託人合理付給運費。

第三十條 納稅人的送糧里程,一般以不超過單程30華里為原則。交通不便的山區,運輸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縮短。

第三十一條 按照實際出售價款計算徵收的農林特產,一律由收購部門代征。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可以根據納稅通知書核算自己應納的稅額。如果認為在農業稅工作中有調查不實,評議不公,錯算和錯征的情況,可以向鄉、鎮人民委員會請求複查和複議。如果納稅人對於複查和複議的結果仍不同意,還可以向市、縣人民委員會請求複查。鄉、縣、市人民委員會在納稅人提出請求以後,應當迅速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在徵收、交納農業稅中,有下列表現的,得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納稅人據實報告土地畝數、農業收入和其他有關情況,並踴躍交納好糧,起模範作用;

(二)徵收工作人員能切實執行農業稅收政策、作風良好,工作積極的;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少報土地畝數、農業收入的及其他方法逃避納稅的,經查明後,應當追交其逃避的稅額;情節嚴重的,要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業稅徵收工作中如有違法失職或者營私舞弊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者,送人民法院處理。

六、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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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有農業稅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即行廢止。如有未盡事宜,由省人民委員會以命令修改。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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