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卷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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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城修改移並上[編輯]

宋會要輯稿 方域八

懷遠城[編輯]

懷遠城此上天頭原批:「廣南西路。移後。」

仁宗天聖三年五月八日,廣南西路提點刑獄、轉運司言:「相度鄭天益請移懷遠軍城並古陽縣及都巡檢廨宇,就江口寨鎮江西岸起置,控扼安化等州處蠻人出入,久遠甚為穩便。」初,帝慮勞百姓,令本路相度,及言省功便民,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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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城修改移並上「諸城」上又有手添「修城」一標題。


雍熙三年八月六日,河北營田使樊知古請修城木百萬、牛革三百萬。帝曰:「萬里長城,豈在於此 自古匈奴、黃河世為中國之患,朕即位以來,疆埸無事則有河堤之役。近日邊(蜂)[烽]稍警,大河尋即安流,此蓋天意更迭垂戒,常令惕厲。然備豫不虞,古之善教,深溝高壘,亦王公設險之義。知古所請過當,重困吾民。」第詔有司量以官物給之。

咸平四年八月七日,陝西轉運使劉綜請於浦洛河建城為軍,帝曰:「頗有臣僚曾獻此議,且城郭既立,又須屯兵,屯兵不多,寇來不可悉戰,止閉壁自守,則軍城之立未見其長。」呂蒙正曰:「聖慮所及,深得理要,願罷其請。」從之。

景德元年四月二十九日,詔:「沿邊州軍役人修城隍,宜令官吏常切按視,飲食以時,均其勞逸,無過督責,致其逃亡。其北平寨築堤導河水灌才良淀者,宜罷之。」先是,帝以北邊工役煩重,漸及炎夏,慮使者不能優恤。又周懷政自北面來,帝閱地圖,以才良淀地極卑下,至夏秋自有積水,不必勞役,故有是詔。

二年三月十八日,詔河北諸州軍城敵樓戰棚有隳損者,即葺之,慮罷而列郡廢怠故也。

三年二月十五日,詔:「聞貝州調民修城,頗亦勞苦,即罷之,第用州兵以漸給役。」

四年三月五日,詔近徙祁州而頗為迫隘,南關舊城令葺以裨益之。

四年十月一日,詔河北諸州軍增葺城池樓櫓之具,令轉運使、沿邊安撫都監分往檢校。

天聖三年八月四日,河北轉運使言:「沿邊州軍霖潦之後,修浚城隍功料甚大,役兵不足,欲伺農隙差鄉村強壯共力營葺。」從之。

六年九月十四日,詔:「河北沿邊及近里州軍城壁,令逐處總管、知州軍、同判、鈐轄、都監,如城池敵樓壕塹等摧損,亦並修之。」自通和已來,只修近邊州城,今併力修飾之。又詔天雄軍城壁並敵樓年深,候將來檢計修御河、漳河時,並城壕密令檢計,差夫修之。

明道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河北轉運司言:「相度高陽關城壕開淘,別無妨礙。」詔自今春秋但作渥城取土,漸次開浚,不得張皇。

康定元年三月五日,詔:「陝府以西城池,令都轉運司相度,除近邊衝要之處即依前敕催督修築,自余州郡止以役兵漸次興葺,無得差率人夫,致妨農務。」

康定元年四月十九日,陝西安撫使韓琦等言:「慶、鄜、涇三州修城,有妨農種,復少兵士以代夫役。今請聽富民獻力,自顧人夫修築三萬功者,與太廟齋郎,五萬功與試監簿或同學究出身,七萬功與簿尉,八萬功與借職,十萬功與奉職。」從之。

慶曆元年七月,詔:「河北、河東近經霖雨,恐城壁墊壞,及甲鎧、弓弩損濕。其令轉運、安撫司點檢完葺,及所部有衰疾不任職者,(遷)[選]吏代之。」三年正月十九日,以提點河北路刑獄王儀提舉本路葺城池、器械,及置堡寨烽火、教閱軍陣、市馬等事。

二十六日,詔河北轉運、提點刑獄、安撫司提舉修完城壘。

五年七月七日,步軍都虞候狄青言:「西事以來,極邊州軍並已完固,次邊不曾修葺,西賊直至涇川,人大驚逃,蓋為城壁未完。今西賊納款,乞將次邊州軍因暇興修。」詔令陝西轉運司相度施行。

慶曆八年九月十四日,詔河北沿邊修城軍士月給特支錢。

皇佑元年三月二十四日,臣僚上言,江淮城壁缺落,乞特加修葺。詔以透賊謾說量葺之。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詔益、梓州、夔路轉運司漸修築諸州軍城池,毋致動民。時言者以甲午年有蜀變,而諸州軍素無城郭之豫,宜備御之。及興工,又賜役卒緡錢。

治平四平六月八日,神宗即位未改元。詔河北沿邊當職臣僚常切完城壁、樓櫓、器用。

熙寧二年十月九日,詔:「應河北州軍昨經地震,管勾修葺城壁、敵棚、樓櫓、倉庫、官舍功役官員,的有勤勞,逐州軍長吏已下各賜獎諭。令本路更切體量,昨經地震後,繕完城宇,救獲官物,內有盡心悉力、優有勞績者,仰與本州島長吏同共的確保明聞奏。」

熙寧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詔:「諸州軍自來有於城上別作踏路、便門,可以踰城出入者,並令廢拆,不得存留。」《續資治通鑑長編》:神宗熙寧三年,賜滄、瀛、莫、霸州、信安、保安軍知州軍、通判並董役使臣等銀絹有差,以地震修城有勞也。秦鳳路經略使李師中請廢山丹、納述、乾川三堡,增修伏羌寨為城,從之。

熙寧八年九月十三日,詔:「河北諸州軍城壁見興修外,權住修展。令轉運司指揮逐處,據昨來檢計合修展城所用樓櫓,漸次計置材植,興造收閣,準備緩急安卓。仍限三日了畢,先具工料聞奏,每季具已修、未修數目申樞密院。」

九年八月十八日,中書門下言:「福建路轉運副使徐億奏,准朝旨修沿海福、泉、漳州、興化軍城壁,緣約用工料價錢萬數浩大,乞借民力興役,支與口食。」詔億量歲時豐凶、州軍緊慢,依條差夫修築。

十年七月十一日,河北西路提點刑獄丁執禮言:「竊考前代,凡制都邑,皆為城郭,於周有掌固之官,若造都邑則治其固,與其守法是也。蓋民之所聚,不可以無固與守。今之縣邑,往往故城尚存,然摧圮斷缺,不足為固。況近歲以來,官司所積錢斛日多於前,富民巨買,萃於廛市,城郭不修,甚非所以保民備寇之道也。以為完之之術,不必費縣官之財,擇令之明者,使勸誘城內中、上戶,出丁夫以助工役,漸以治之。緣城成亦民之利,非強其所不欲也。仍視邑之多盜者先加完築,次及余處,庶使民有所保,而杜塞奸盜窺覬之心。」詔中書門下立法以聞。中書門下言:「看詳天下州縣城壁,除五路州軍城池自來不闕修完、可以守御外,五路縣分及諸州縣城壁多不曾修葺,各有損壞,亦有無城郭處。緣逐處居民不少,若不漸令修完,竊慮緩急無以備盜。今欲令逐路監司相度,委知州、知縣檢視城壁合修去處,計會工料,於豐歲分明曉諭,勸諭在城中、上等人戶,各出丁夫修築。委轉運使勘會轄下五路,除沿邊外,擇居民繁多或路當衝要縣分,諸路即先自大郡城壁損壞去處,各具三兩處奏乞修完。候降到朝旨,依下項:一、委轉運司先體量合修城州縣知州、知縣人材,如可以倚辦集事,即行差委。如不堪委知州,即具奏乞選差知縣。並許於本路官員內選擇對換,或別舉官。其被替人卻令赴銓院,依舊名次別與合入差遣,仍並不理為遺闕。一、令所委躬親部領壕寨等打量檢計城壁合修去處州縣,並依舊城高下修築。其州縣元無城處,即以二丈為城,底闊一丈五尺,上收五尺。如有舊城,只是損缺,既檢計補完,其州城低小去處,亦須增築,令及縣城丈尺分擘工料紐算,卻計合用人工、物料若干數目申差宮檢覆,委無虛計工料,即各令置簿抄錄,依料次興修。一、於豐歲勸誘在城上、中等人戶,各出人夫,仍將合用工料品量物力高下,均定逐戶合出夫數,出榜曉示,及木博子椽之類,並委轉運司勘會有處移那 置簿拘管,從上輪番勾集工役,仍限三年了畢。如遇災傷年分,亦許依常平賑濟法,召闕食人民工役,支給錢米。一、應合用修城動使(之)[支]撥,其椽木亦許於系官無妨礙地內采斫充使。一、應城門並檢計合用物料、人工,差官覆檢,支破官錢收買,應副使用。」從之。

元豐二年正月十七日,詔諸路修城,於中等以上戶均出役夫,夫出百錢。其役廣戶狹處,以五年分五限,余以三年分三限送,官為相度,募人或量增役兵修築。如錢不足,預具數以聞。遇災傷及三分年,仍權住輸錢。

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詔鄜延路見修六寨,其長城嶺寨以西接連環慶路金湯、白豹,已指揮環慶路差二萬人並邊照應。若別無興作,即是虛勒軍馬,令徐禧、沈括計議當進築城寨處,與曾布議定以聞。

八月二十五日,環慶路經略使曾布言:「洛原故城可以建一城,白豹和市可以建一寨,宮馬川可以建一堡。」從之,令李察應副,候鄜延路兵勢相接,方興板築。

十一月九日,鄜延路經略司言:「塞門山城逼山受敵,有古城基、井、古壕垠,權本路第三將米贇和募禁兵興築,凡七日工畢。」詔米贇減磨勘二年。

六年九月十二日,河東經略司言:「本路有當修城壁,工料浩大,轉運司錢穀有限,必難應副。乞賜度僧牒五分,分與沿邊州軍,和顧民夫修繕。其次邊及近里州軍,乞令轉運司就農隙度工料發民夫。」從之。

元符三年十一月十日,中書省、尚書省送到工部狀:「臣僚札子奏,竊見元符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朝旨,將陝西諸路並依涇原路申請,不得於近城腳下取土。臣竊謂固護城壁,何獨陝西,欲乞天下應有城壘去處,並依涇原路申請施行。(尚)[撅]成坑陷者,限半月令有司填壘,豫為緩急之備。工部勘當,欲依本司所申,如違,其所主修造官科(丈)[杖]八十罪。當職都監、監押有失檢察,減罪二等。」從之。《續資治通鑑長編》:元符二年閏九月庚午,承議郎、知呂州文輅,奉議郎、通判泗州沈銜,宣德郎、持服人王高,淮南節度推官、知達州新寧縣張湜各特沖替。奉議郎楊阜依沖替人例,王高候服闋日准此。以訴理所言輅等進狀語涉譏訕故也。辛未,知大名府韓忠彥奏,乞顧募飢流民修城。從之。

大觀二年五月四日,樞密院札子:「臣僚言,諸州壯城兵士,州軍多巧作名目影占,差充他後,不得專任修葺城壁。欲乞責在知通,如任滿或非次替移,令遞相交割。若有損壞去處,令新任官不得隱庇,具實申樞密院相度,若城壁大段損圮,取旨黜責。所貴知通任責,提轄兵官免有他役之獘,因致損壞誤事及枉費官錢。」從之。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河東路提點刑獄司狀:「承都省批下承議郎趙希孟札子:『竊見備城之具,以篾籬為先。河東素不產竹,止以軟木條子為之,不經歲月,便成麋爛,難御矢石。今欲乞於懷州、河南府等處根括系官竹園,分作二年,間歲洗斫,令遞鋪般運,於澤州置場,作院造作篦籬使用。如更不足,即乞行下江南、兩浙出產去處根括系官竹,或收買,逐旋官 附帶至都下,卻令遞鋪搬送澤州置場處。』送工部行下河東路提刑司。本司今相度,所用防城篦籬,若依趙希孟起(清)[請],經久委是利便。」從之。

宣和三年閏五月八日,江浙淮南等路宣撫司奏:「浙江被賊六州,睦、歙、杭、衢、婺、處曾經焚劫,秀、越二州經賊圍閉。臣勘會秀、越二州昨因凶賊初犯睦、杭州之後,逐州補充城壁,粗可守御。歙州元無城壁,睦州系就舊基,併合創築城池。雖目今事力未完,緣逐州首被賊擾,居民若無城壁,無緣安居,須着先次築城。杭州城基四十餘里,地步太寬,若全修舊城,不惟目前費功,異日亦難守御。如未修城,民戶未盡安樂,不免就其形勢減縮,因舊日修完,如此省功,民情樂為。已行下歙、睦州、杭州,依此修築外,有衢、婺、處州,臣聞皆有舊城,內婺州城內官私舍屋全不經焚燒,衢、處城郭被燒至多,其城各可以因舊增葺。臣聞完城壁,浚池壕,備賊寇,州郡之常事,但東南久不用兵,官司懈弛,是致一日賊發,人不安居。今措置江浙不以曾未修築城池,如自來未曾招置壯城人兵去處,帥府以三百人、節鎮以二百人、支郡以一百人為額,專一修浚城池,不得別兼他役,庶幾日久不致頹圮。」詔杭州、江寧府城壁並因舊修完,不得減縮,余依宣撫司措置到事理施行。

二十九日,中書省言:「勘會諸路州軍城壁,除已修築去處外,其餘路分應合修完城壁內,有不置壯城州軍,未有該載,逐旋申請不一。」詔無壯城州軍,即 刷本處廂軍工役,仍量度緊慢,逐旋修築,合用錢物並令轉運司 刷那融應副。合置壯城闕額去處,委當職官限一月招填足額。

十一月二十八日,朝散〔郎〕、直秘閣沈思奏:「前日鼠寇竊發,十百為(郡)[群],輒敢侵犯郡邑者,獨以城郭不完。而城郭之所以不完者,以州郡壯城兵卒雖有條禁,不給他役,然皆玩習故常,恬不知畏。工匠役使,冗占殆盡,坐視城郭隳圮,不復繕完。臣愚以謂,諸路州郡量大小,宜皆置壯城兵,仍責守(二)[貳]、兵官旬月檢察,修完城壁。欲望申明舊法。」詔申明行下,今後諸路州軍修完城壁了畢,如功力就大,依元豐法遣工部郎官前去覆按。

靖康元年三月二十二日,臣僚言:「聞京畿諸縣及汝州、蔡州、順昌、河中、鳳翔等處見修城壁,工役浩大,汝州用六十四萬八千工,差科率斂,尤為煩擾。方春東作,眾務畢舉,驅民舍業,從事工役,既違天時,又虜已渡河,河南非受敵之所。近調兵運糧,民力凋獘,若又大興工役,勞費已甚。欲乞速降指揮,除與河東、河北接連要害之地,其京畿縣汝、蔡、順昌等處權罷,庶幾可以息日前之急。」詔除河東、河北並滑、濬州外,並權罷,候農隙日取旨。

五月十日,詔河北、京東路州軍城壁合行修治,仰逐路帥守多方計度,速行修繕,安置樓櫓。其縣鎮民間自願出力修築者聽。令佐、監司,官為部率,毋得搔擾。委有功績,仰帥臣、監司保明以聞。

紹興六年三月一日,尚書省言:「諸州城壁往往倒塌,不即補治,及將壯城人兵違法他役,有乞修去處,增添高闊,徒費工力,不能就緒。」詔令逐路帥司督責所屬州軍,如有損壞,用功不多,仰一面計置,用壯城人兵修治,不得科擾。若倒塌稍多,不能自行整葺,即審度實用工料,開具見管壯城人數供申,不得隱落,虛樁大計。或城大難以因舊,亦仰隨宜減蹙,務要省便。仍將合減蹙去處丈尺畫圖,及今後具所管城壁有無損壞事狀,並.申尚書省。

淳熙三年十月五日,詔諸路帥司行下所部州軍,專令守臣分委在城都監等,各認定地分,常切照管城壁,遇有損動開裂,隨即修治。守臣以時躬親點檢,歲終具已修補圓備帳狀申本路安撫司。若守臣去替,即令新官依此施行。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六日天頭原批:「京東路。」,京東路轉運使奏:「(淮)[准]樞密院札子,臣僚上言:『勘會京東路軍州城壁內外空閒地段,多是違法人戶請佃,並不曾(裁)[栽]植寸木。每至修補城壁,即須支破官錢收買木植,又從而搔擾人戶,積歲所費,蠹耗公私不輕。今相度,欲乞逐州委自兵官一員,於內外城腳下栽種槐、榆、柳、棗,以備修補城隍之用,貴免侵損公私,即不得非時以剝破為名,應副他用。依河北濠城司栽種,比較青活死損法賞罰。所有其餘路分軍州,應無居止、不系占射地段,似此可以栽種去處,仍乞依此施行。』大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京東轉運司相度保明。本司今相度,委是利便。」從之。

青陽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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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陽城天頭原批:「京畿路。」

宣和三年,以開封府中牟縣紂王城改作清陽城。

定州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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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城天頭原批:「河北路。」

元豐二年五月二日,定州安撫司言:「奉詔俟有機便修展保州關城。今涿州發兵夫修城,欲乘此於來春築保州城。」從之。止作幫築。

元豐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詔修定州城,以明年合起民夫及河北路兵二千兼州兵充役。

元豐三年六月十二日,詔定州路安撫司給封樁紬絹三萬修保州城。

元豐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建雄軍節度使、知定州韓絳修保州城畢,賜詔獎諭。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正月六日,工部看詳:「定州路安撫使司狀,今相度到定州不依式修過樓子,欲將舊來法制施行。所有馬面相去五十餘步去處,委是稍稀,如因今有摧塌,即將稍稀去處依元豐城隍制度添置。本路及其餘州軍,並乞依此施行。」從之。

崇寧五年十月月十日,詔降元豐城隍制度法式,京畿轉運司如增修諸輔,遵以從事。

棣州故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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棣州故城天頭原批:「河北路。」

大中祥符八年正月十七日,詔徙棣州城於州之西北七十里陽信縣界八方寺,即高阜居之。先是,河北運使李士衡言:「棣州河流高於郡城者丈余,朝廷累年役兵修固,蓋念徙城重勞民力,而去冬已來,蹙凌冰下,尚有沖注,如解凍之後,河流迅奔,必有決溢之患。今請移州於陽信縣界,改築城邑,以今年捍堤軍士助役,則永久甚利。」詔可,仍命度支判官張續、內押班周文質乘傳與士衡等同蒞其事,因降詔諭棣州官吏、僧道、百姓等,仍月給本州島公用錢十萬,許造酒,每月三犒軍校,兩月一賜役夫錢。其居口民田,優給以直,常租及浮客食鹽錢悉蠲之,城中居民屋稅免一年。

大中祥符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棣州新城畢,以圖來上。舊城廣袤九里,今總十二里,郡民所居悉如舊而給之。其外創營宇廨舍。賜役夫緡錢,仍宴犒官吏、將士。帝以執役有死亡者,又遣使命僧為水陸齋。

青州府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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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府城天頭原批:「京東東路。」

慶曆四年八月十二日,知青州陳執中言:「奉詔權罷修州城。契丹雖遣使再盟,然未保其情虛實,恐未可遽罷防守之備。況秋稼大成,人心樂於集事,舊城比已興功 削,高下可窺,若遂中止,它日不免重困於民。乞乘時完葺。」從之。

元豐六年十月十三日,京東轉運使吳居厚言:「准詔支鹽息錢三萬緡修青州城,乞不用六年鹽息錢,止以支不盡腳錢應副。」從之。

膠州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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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州城天頭原批:「京東東路。」

宣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朝請大夫、秘閣修撰、知密州李延熙奏:「遵御筆,以城壁壕塹湮廢歲久,委臣躬親檢計,責立近限, 刷人兵,並工修完。臣恭依處分,措置督促,不踰兩月,並已畢工,具圖狀奏聞。」奉聖旨,令本路漕臣前去核實,同李延熙具元修完工力,等第保明聞奏。漕臣王子獻將元監修官工力等第申奏,御筆:「李延熙可令學士院降詔獎諭,監修官第一等、通判趙士源特轉一官,第二等兵馬鈐轄任藻等減三年磨勘,第三等士曹朱端夫等減二年磨勘;行遣人吏第一等支錢十貫,第二等支錢七貫。」

瀛州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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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州城天頭原批:「河北路。」

慶曆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河北安撫司言:「瀛州修北關城甚是張皇,竊慮引惹生事,欲乞住修。」從之。

六月十九日,北京賈昌朝言:「勘會瀛州昨展州關城,已填塞大壕空歇,不便。緣諸處緊占兵士,無應副功役,欲乞且令開(尚)[撅],放水通流,候今秋河上諸處休閒兵士,即並手修築。」從之。

熙寧元年八月十七日,瀛州言:「本州島自地震摧塌城壁樓櫓,檢計人功料物,乞朝廷指揮應副。」御批:「據所計材植人兵工匠數,亦不至浩瀚,其見役人寔令分使不足。非久虜使入界,若拖延至日城壁尚未具,觀瞻誠亦不好。況河北災傷輕可及全無事州軍甚多,或且令盡刷見管廂兵,亦必大段有數。邊防重事,不可一日闕備,其所乞事件,朝廷且須與竭力應副。可並如所請指揮。」

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詔:「瀛州修城將欲畢工,可令軍器監(監)將帶壕寨計會本路監司一員,同按視驅磨,具依與不依元奏丈尺、工料,結罪保明聞奏。仍具有無未盡、未便利害。今後五路州軍修城並依此。」

肅寧縣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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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寧縣城

瀛州肅寧城,雍熙中置,名平虜橋寨。淳化二年改平虜城,景德二年改今名。

冀州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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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城天頭原批:「河北路。」

熙寧八年正月二十七日,詔:「冀州增築舊城未幾,已有摧塌,董役使臣重行責罰,不用赦原。河北興役處,依此約束。」

蒲陰故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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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陰故城天頭原批:「河北路。」

咸平六年六月六日,定州都總管司言:「定州蒲陰縣居中山、寧邊軍之間,當高陽關會兵之路,合再興葺。」帝曰:「言修此城量屯戍兵者甚眾,宜可其奏。」

景德元年九月二十四日,詔諭祁州軍民等:「朝廷已令修築蒲陰城為祁州,去舊州百里許,將議遷焉,各宜知委。」先是,帝曰:「祁州城池不當要害,素不修完,將來戎人奔沖,已議更不固守,雖曾遣使密諭朝旨,候至時令入近便城寨,其城中人民未知,恐為官司所誤。故有是詔。又詔:「祁州葺蒲陰縣,徙居民廬舍,遷廨宇營壘,漸向冬寒,土功勞擾,所有官吏自來承受宣敕、公案、簿籍等,並且於舊州收管,候至來春修築畢日移置。其舊州內外百姓等,如情願往新州居止及欲徙於他州、只在舊處者,並聽。」先是,河北轉運司言,欲廣蒲陰縣城西北面各三里,以舊城牆為子城,其舊城百姓並令於新城及草市內分布居止,所占蒲陰縣民稅田除許自占外,余者蠲其(祖)[租]。舊州自來屯兵,不通漕運,令新城濱河路,易致軍食,甚便。故有是詔。

先朝誓書此節文字不全,似有脫簡。,為賊聲援,其蓄計不淺。況國家前年方修河北沿邊故蒲陰城,再盟之後,尋即罷役。請下河東安撫司,詰其因依,或因賀乾元節使人還,責以信誓,使罷修二城,以破未然之患。從之。

雄州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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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縣)[州]城天頭原批:「河北。」

天禧元年八月十六日,詔雄州李允則,自今如城壘頹壞,壕塹(埡寨)[堙塞],即漸令修完,不得創有興修及差役近上禁兵。初,允則於本州島大修門戶牆,帝聞之,故有是詔。

天禧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河北沿邊安撫司言:「准詔規度雄州城北擁城,其地甚廣,兼有準備材木,望令本州島漸蓋舍屋,冀行旅往來,有所障蔽。」從之。

大名府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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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府城天頭原批:「河北路。」

元豐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大名府路安撫使司言:「博州軍資庫有熙寧元年河北安撫使滕甫、吳充用空名敕告召人進納見錢九千九百四十五緡,乞以修治本路州府城櫓。」從之。

澶州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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澶州城天頭原批:「河北。」

景德元年十月四日,知澶州張秉言,已調集丁壯修葺州城。帝以戎(冠)[寇]在境而內地遽有完葺,恐搖人心,命亟罷之。

康定二年九月三日,知澶州張觀言:「修城合用敵樓戰棚,取今月二日興工。」詔緩其造作,毋得張皇搔擾,城制不得過三十尺。

瀛州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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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州城天頭原批:「河北。」按此條與本卷前文(方域八之一六)完全重複。

慶曆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河北安撫司言:「瀛州修北關城,甚是張皇,竊慮引惹生事,欲乞住修。」從之。

六月十九日,北京賈昌朝言:「勘會瀛州昨展州關城,已填塞大壕空歇不便。緣諸處緊占兵士,無應副功役,欲乞且令開尚,放水通流,候今秋河上諸處休閒兵士,即並手修築。」從之。

熙寧元年八月十七日,瀛州言:「本州島自地震摧塌城壁樓櫓,檢計人功、料物,乞朝廷指揮應副。」御批:「據所計材植、人兵、工匠數,亦不至浩瀚,其見役人實令分使不足。非久虜使入界,若拖延至日,城壁尚未具,觀瞻誠亦不好。況河北災傷輕可及全無事州軍甚多,或且令盡刷見管廂兵,亦必大段有數。邊防重事,不可一日闕備,其所乞事件,朝廷且須與竭力應副。可並如所請指揮。」

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詔瀛州修城將欲畢工,可令軍器監(監)壕寨計會本路監司一員,同按視驅磨,具依與不依元奏丈尺、工料,結罪保明聞奏。仍具有無未盡、未便利害。今後五路州軍修城並依此。」

滄州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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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城天頭原批:「河北。」

政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通議大夫、充徽猷閣待制、高陽關路安撫使吳價奏吳價:原作「吳玠」,據後文改。:「准政和三年七月八日御前札子,相度到滄州淤淀城壕,分作三重置立中墠,面闊丈尺,依圖開展。臣充提舉,滄州守臣充管勾。又准今年六月十八日御前札子,候工畢,其管勾部役官吏等,可第其功力優劣來上,當行賞激。臣契勘滄州城濠自今年二月二十九日興工,至八月二十六日了畢,所有一行官吏等實有勞績。」數內提舉官吳價,管勾行遣文字及往來點檢催促、宣義郎、管勾高陽關路安撫司機宜文字王競,管勾行遣文字及專一管勾事務、朝請郎、高陽關路安撫都總管司勾當公事梁康祖,朝奉大夫、權通判信安軍、權管勾滄州似「似」上當脫姓氏。,詔各特與轉一官,其梁康祖告令所屬收掌,候服闕日給。

來賓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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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城天頭原批:「秦鳳路」。「來賓」下原有「縣」字,按此來賓城乃秦鳳路樂州之一城堡(見《宋史》卷八七《地理志》三樂州條,在今青海循化縣東北),並非縣,今刪。

來賓城,崇寧三年以癿當川置。

定西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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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城天頭原批:「熙河路。」

元豐四年,於通遠軍北一百二十里置定西城。元豐五年,以定西城易置通遠軍,以汝遮堡為定西城。元豐六年閏七月十四〔日〕,熙河蘭會路(置制)[制置]使司上增築定西城通四寨文武官功狀。詔五等皆賜銀絹,第一等四人三百匹。

定羌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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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羌城天頭原批:「以下俱秦鳳路。」

定羌城,熙寧七年置,在河州境。

寧遠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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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遠城

天聖十年,修赤蒿城堡,改今名,隸河州。

伏羌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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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羌城

建隆三年置,管小寨十一,曰得勝、榆林、大像、菜園、探長、新舊水谷、聖林、丙龍、石人鋪寨、駝項。熙寧三年,增置南城,改寨為城。熙寧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秦鳳路經略使李師中言,廢山丹納迷川三堡,增收秦州伏羌寨為城。從之。

德威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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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威城

會州德威城,在舊清水河,政和六年置。

韓公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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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公城

慶曆初,守臣韓琦以秦州東西城外有民居、軍營、恐資寇,元年十月己卯,詔增築外城,乃廣外城十一里,與內城聯合為一城。秦民德之,號韓公城。興功於元年十月三日,成於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廣四千一百步,高三丈五尺,計工三百萬。一雲東西關城。

元豐七年二月三日,賜秦州度僧牒百一十五修城。

南市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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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城

真宗大中祥符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秦州請築(城南市)[南市城],從之。是城本曰南使,蕃語訛謂之南市。西南抵秦州百五十里,去渭州籠竿城八十里,秦渭相接,控扼西戎之要也。曹瑋請用秦渭五州兵泊近寨弓箭手守城而居焉。異日戍兵代還,則別(慕)[募]勇士三千為南市城弓箭手處之。

畢利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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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利城

熙寧元年八月十三日,秦鳳路走馬承受公事王有度言:「秦州修畢利城山孔珠堡,役本州島六縣義勇,乞與免諸般科配三年,權住今冬閱教一次。城下搬運糧草材植義勇及弓箭手、寨戶沿路身死者,(及)[乞]量(友)[支]孝贈錢。」詔義勇特與免二年科配,因搬運糧草及工役身死者,每一人贈錢二貫文,弓箭手、寨戶亦依此。

甘谷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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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城

熙寧元年六月三日,李師中言:「准詔勘會昨展置甘谷城所拘占湯谷內田地,系與不繫心波等三家,仍令玉韶、劉希奭與同蕃部首領標定界至,具詣實以聞。尋令王韶、劉希奭計會高遵裕,同往諸部族內體量,其間有蕃部摽撥卻入官地土數多,今耕種不足者,卻與元獻納內三分給還一分。其弓箭手亦不得執元額人數,只據合入官地土招人,卻揀選精銳,退去孱弱。如此則不害邊計,稍塞獘源。」詔(帥)[師]中令韶、希奭還詣蕃部所獻地土,體問蕃部逐戶的實情願獻地數,有非元初情願者,並給還之。余依所奏。

七月五日,詔秦州新築大甘谷口寨城,賜名甘谷城,置知城監押守焉。

二年二月八日,秦鳳路經略安撫使司言:「秦州甘谷城通渭堡至古渭寨一帶,弓箭手耕種堡子,已差官相度檢計功限修築次。」詔令孫永委差去將官相度,須量逐處地分所管人馬多少,遇事宜保聚老小,能容着得盡,方為隱便。

清水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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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城

政和六年六月十八日,陝西、河東路宣撫使司奏:「遵奉聖訓,措置修復湟州古骨龍、會州清水城,並畢工。今先次條具到漕運應副等官,伏望優與推恩。」都統制官劉法已降制外,統制何權、趙隆,同統制辛叔詹等,奉御筆:何權轉拱衛大夫、遙郡防禦使,趙隆、辛叔詹二人並換正任防禦使。統兵修築清水河城官、統制劉仲武除觀察使,辛叔獻轉遙郡防禦使,中侍大夫、隨軍走馬承受鄧珪、劉彥遵、王端、李君諒各轉一官,經略使趙遹、馬防、張莊、姚古、李王惠各轉一官。內有止法,回授親屬。應副錢糧孫轉兩官,程唐轉兩官,內一官除直龍圖閣。應副熙河路劉韐、張仲英,已歿故,轉兩官,劉韐一官除直龍圖閣,張仲英回授白身親屬。蓋侁、郭充迪、張深各轉兩官,內一官除直秘閣。高衛、席貢除直龍圖閣。軍前照管張大鈞轉兩官,內一官轉遙郡刺史。修築照管趙遇敘兩官,應副本司官任諒、張構、梁兢各轉一官。

臨洮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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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洮城

大觀(大)[元]年改為洮州。

震武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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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武城

湟州震武城,政和六年以古骨龍城改。

安羌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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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羌城

宣和六年以溢機堡改。

蘭泉廢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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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泉廢城天頭原批:「熙河路。」

元豐四年九月十三日,熙河路都大經制司言:「收復蘭州。蘭州古城東西約六百餘步,南北約三百餘步。大兵自西市新城約百五十里市新城:原作「使新」,據《長編》卷三一六改、補。,將至金城,有天澗五六里,僅通人馬。自夏賊敗衄之後,所至部族皆降附,今招納已多,若不築城,無以固降羌之心。見築蘭州城及通過堡,已遣前軍副將苗履、中軍副將王文郁都大主管修築,前軍將李浩專提舉。」從之。

元豐六年五月二十日,詔:「蘭州展筑北城,其南城若依舊則城圍太廣,難於守御。若平居多置守兵,又耗蠹糧食。候展筑北城將畢,即廢南城。」

蕭關縣廢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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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關縣廢城天頭原批:「熙河路。」

元豐四年十一月初九日,上批付盧秉曰:「張大寧奏,乞城蕭關故城,以為根蔕。(或)[成] 已見力於熙河,自城蘭州及展置戍壘之後,羌人相繼降附者已數萬帳,迨今 順,接跡不絕,卿其早圖之。」

平夏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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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夏城天頭原批:「涇原路。」

平夏城,舊石門城,紹聖四年改,大觀二年改為懷德郡。

紹聖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涇原路經略使章楶奏:「昨進築平夏城,首先與臣議論並應副軍興提舉官,並功效顯著,乞優賜推恩。」詔轉官、循資、減磨勘年、升擢差遣有差。

元符元年二月十四日,樞密院言:「近降指揮,令章楶、鍾傳等相度平夏城會合三路兵馬修築。今據章楶、鍾傳奏,候計置糧草及守城之具足備,或乘春草長茂,伺隙進築,乞且依已降朝旨,各於本路進築,候有間隙,即依朝旨施行。續據鍾傳(中)[申]到渭州與章楶論議,正原等處進築無不合,天都一帶無不合。天都一帶無草,(後)路自合先次興築,須於旬日之內了當。其沒煙峽口至平夏城止二十里,熙河青南納心去巔耳關不遠,斟酌機會,乘此修築,一面從長施行。仍仰章楶於新築三城寨增置糧草足備,可以興舉,即關報鍾傳,依所降朝旨,會同三路兵將進築沒煙後峽、正原等處。」詔令章楶、鍾傳遵依施行,如逐路利害不同,聽各具所見以聞。

羅兀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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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兀城天頭原批:「鄜延路。」


熙寧三年三月十八日,詔:「羅兀城宜令趙相度,如不可守,令棄毀訖奏。河東所報探西賊水軍,恐於石州渡河,令呂公弼過為之備。撫寧失陷人,令經略司按實,具數聞奏。羅兀城濱草堡,令轉運司更不得運糧草前去。」

蕃市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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蕃市城天頭原批:「以下環慶路。」

蕃市城,紹聖四年正月二十四日,以知通遠軍康謂等修築畢工,賜銀絹有差。

懷遠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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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遠城

明道元年十月甲寅,鎮戎軍新修赤槁城,名為懷遠城。

南牟會新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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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牟會新城天頭原批:「復。」又題上原批「不寫」。

元符二年改為西安州。

耳朵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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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城

慶州耳朵城,大中祥符元年築。

定邊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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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邊城

元符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環慶路經略安撫使司言:「新築定邊城,川原厚遠,土地衍沃,西夏昔日於此貯糧。今投來蕃部日眾,可以就給土田,使之種植。本路舊蕃弓箭手散處城寨,分隸諸將,今歸附之人乞更不分隸,別置總領蕃兵及同總領以領之。」從之。

駱駝巷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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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駝巷城

元符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環慶路言進築駱駝巷城畢工,詔賜工役兵民錢有差。

白豹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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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豹城

元符二年五月十四日,胡宗回言,築白豹城寨畢工,詔入役漢蕃兵人各賜銀有差。

六月二十七日,詔進築環慶路白豹城畢工,東上合門使、戎州團練使、本路鈐轄張存為四方館使,充副總管;左藏庫使、都監種朴為皇城使,權鈐轄;降授宮苑使、權都監張誠復皇城使、遙郡團練使,為都監。各賜金帛有差。

大順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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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順城

慶曆二年,范仲淹於慶州柔遠寨東北四十里大順川建城,四月辛巳,詔城名大順。張載為之記。

定遠故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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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遠故城天頭原批:「秦鳳路。」

紹聖三年五月六日,權熙河蘭岷路經略司公事游師雄言:「東關、質孤、勝如堡、定遠城一帶,舊管認巡檢地分,除東關、質孤堡北隔大河外,並系占穩地形,可以探望賊馬。又定遠城、熨斗平堡通四道諸寨巡綽地分,皆在口鋪之外,並系自後巡馬所到,乞並管認為界。」詔從之。仍令經略司差人巡綽卓望,令西人習知此處為界。

興平縣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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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平縣城天頭原批:「永興軍路。」

興平城。舊灰家觜新寨,元符元年改今名。皇城副使兼合門通事舍人種朴遷文(恩)[思]使,以統制兵馬進築興平城橫山寨也。

南牟會新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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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牟會新城天頭原批:「秦鳳路。」

元符二年改為西安州。

甘州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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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城

泰定三年三月六日天頭原批:「泰定為元朝年號,疑嘉定之誤。」今按:觀此條內容實為元朝事,「泰定」字不誤,甘州不在宋朝版圖。蓋《永樂大典》誤作《宋會要》。,樞密院臣火沙王等奏:「甘肅省言,甘州城為邊徼重地,且多錢糧,而其城壞,請以軍士三千九百人修築之。臣等議,昔城甘州,嘗發旁近漢軍,今請依前例。」上從之。

故邠州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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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邠州城天頭原批:「環慶路。邠州。」按標題「邠州」原作「豳州」,據正文改,宋代邠州不作「豳」。

熙寧四年二月四日,環慶路經略司言:「已修完邠州城壁樓櫓了當。」御筆:「勘會昨以麟府城壘守具頹弛,曾指揮陝西諸路,令沿邊、次邊州軍城寨各用心整葺修完。今邠州首能奉法了當,可特旌賞之。」既而賜官吏銀絹有差。

延安故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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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故城天頭原批:「永興軍路。」

元豐六年閏六月十三日,權發遣陝府西路轉運副使公事范純粹言:「見修治延州城,許令用軍須金帛錢糧,如不足,以朝廷所賜入便錢支用。其它城若雖被旨修治,若不依延州已得指揮,即無由辦集。欲望朝廷詳酌。」從之。七年正月二十六日,賜陝西轉運司度僧牒二百修延州城。

金湯古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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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湯古城天頭原批:「永興軍路。」

綏德州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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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德州城天頭原批:「鄜延路。」

金湯城,舊金湯新寨,元符二年改。

【宋會要】在陝西鄜延路,熙寧二年廢綏州置。咸平四年閏十二月十日,命比部員外郎、直史館洪湛,侍禁、合門祇候程順奇,乘傳按視城綏州利害以聞。初,帝與輔臣謀修此州,而群議不一。至是,詔中書、樞密院會議,而呂蒙正、王旦、王欽若以為修之不便;李沆言修之便,然恐勞民;向敏中、周瑩、王繼英、馮拯、陳堯叟皆以修之便。帝以境土遐邈,未能周知其事,命湛等往視之。

十九日,詔築綏州城。時程順奇使還,言於石、隰州沿邊相度建城,詢於吏民,其利有七而害有二。帝召宰臣於便殿,出湛等奏,曰:「利害昭然,卿等所見如何 」蒙正曰:「利多害少,乞行(與)[興]修。」故命築之。

五年正月十日,以西上合門使孫全照為石、隰州兵馬鈐轄,屯綏州,經度修城事。

二月十一日,詔曰:「昨議修復綏州,已興力役,詢於僉眾,猶或異同。因令知天雄軍、工部侍郎錢若水與並代州駐泊陳興乘傳詳度之,儻有所便利,即令施功,如其不然,可至罷之。」四月七日,若水言:「奉詔與陳興詳度重修綏州利〔害〕,尋領兵過河, 視荒廢城壘,用工計百餘萬,材植難致,又須廣屯田兵,百姓渡河運糧艱阻,久長計之,有害無利。所有防兵、役夫及所運糧,悉已停罷。」詔從之。一時言事者請城綏州,屯兵積穀,以遏党項。及邊臣互言利害,前後遣使數輩按視,不能決。時已大發丁夫,將興其役,帝以其地敻絕難守,特命錢若水馳往規度,事有不可,即罷其役。近臣有執前議者,帝曰:「太宗罄四海之力克平河東,近靈武失守,今如更城綏州,又須輦運芻糧,重費民力。河東久安,不可虛致困匱。」既而若水上言:「綏州頃為內地,民賦登集,尚須旁郡轉餉。自賜趙保忠以來,人戶凋殘,今復城之,即須廣屯戍兵倍於往日,則芻糧之給全仰於河東。其地隔黃河、大小鐵鍻二山,又城下有無定河,緩急用兵,輸送艱阻。且其地險,若修葺未備,蕃寇奔沖,即難於固守。況此州城邑焚毀,無尺椽片瓦,所過山林無巨木,不堪採用,徒為煩擾,絕無所利。」若水即罷其役,後詣(關西)[闕面]陳其事,帝嘉納之。

元豐七年正月十九日,陝西漕臣范純粹言、綏德城當寇沖,請立軍,以七城砦隸焉。在州東北二百三十里。

王家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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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城天頭原批:「涇原路。」

慶曆四年置管石門堡,名王家城。

籠竿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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籠竿城原無此題,據天頭原批移入。以下三城並同。

籠竿城,大中祥符七年修築。天禧元年五月二日,權涇原路駐泊都鈐轄郝榮等言:「掘籠竿城壕,自上石門至鎮戎軍功畢。」詔獎之,仍賚器帛,賜將士緡錢。

羊牧隆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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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牧隆城天頭原批:「涇原路。」

羊牧隆城,天禧元年修築,在涇原路。

統萬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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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萬城

淳化五年四月四日,詔夏州舊城宜令廢毀,居民並遷於綏、銀等州分,以官地給之,長吏倍加存撫。先是,帝以夏州深在沙漠,本奸雄竊據之地,欲隳其城,遷民於綏、銀以來。因問宰相夏州建置之始,呂蒙正等對曰:「昔赫連勃勃,後魏道武末僭稱大夏天王,自雲徽赫與天連,又號其支庶為鐵伐氏,雲剛銳如鐵,可以伐人。蒸土築城,號曰統萬,言其統領眾多也。自赫連築城已來,頗與關右為患,今遷於內地,斯萬世之利也。」帝從之。

銀川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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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城天頭原批:「永興軍路。銀川城。」

銀川城,在今神木縣,崇寧五年以銀州改。

古烏延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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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烏延城天頭原批:「永興軍路。」按此條文字似臣僚奏章,刪略太甚,緣起不明。

烏延城,正據山界北垠,舊依山作壘,可屯士馬。東望夏州且八十里,西望宥州不過四十里,下瞰平夏,最當要衝,土地膏腴,依山為城,形勢險固,欲乞移宥州於此。舊宥州地平難守,兼在沙磧,土無所出。先於華池油平築堡以接兵勢,川路稍寬,可通車運,聚積糧草器具。事事有備,並力烏延,先補山城,山城畢乃築平城。此地膏美,去鹽池不遠,其北即是牧地,它日當為一都會,鎮壓山界,屏蔽鄜延。其銀、夏州及可置鹽、鐵冶、錢監、馬牧,因嶮控扼,候烏延功畢,漸次計置。

震威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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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威城原無此題,據天頭原批移入。

震威城天頭原批:「河東路。」,在府州,舊鐵爐骨堆新寨,宣和六年改為震威城。

郢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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郢城天頭原批:「荊湖路。」

慶元元年二月七日,樞密院進呈湖北總領所申,郢州修城壁已圓修。余端禮等奏,乞降指揮常切檢點,無令損壞。上曰:「隨壞隨修,不至臨時多有費用」。

太原府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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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府城天頭原批:「河東路。」

【宋會要】

咸平三年九月五日,詔并州舊城內人戶等曰:「先皇帝親總銳師,削平多壘。眷言編俗,咸與惟新,爰徙郡城,就安吉壤。如聞編戶猶復陽曲重遷,非國家興利除害之意。其并州故城,委轉運司告諭人戶,勿復居止。有見居者,縣給限半月,令徙新城。及平晉縣、祁溝等處並側近州縣鎮內,請占官地住居,見耕種城內者,許於故城外系官田土住居耕種。應故城內稅物悉除之。」時參知政事向敏中等奏:「并州舊城,朝廷先已毀廢,其人戶不合就彼居住,乞並令起移。」故有是詔。

晉州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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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州城天頭原批:「河東路。」

熙寧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詔賜河東路轉運司祠部〔牒〕一百道,付晉州修完城壁樓櫓支用,仍作二年出給。

豐州古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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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州古城天頭原批:「河東路。」

元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天頭原批:「『元和』疑『元豐』之誤。」,豐州言:「修城工畢,而城中乏水,欲增築獲水城闇門,就汲澗水。」帝曰:「豐州迂僻,不足為邊隅扞蔽。故用首領王承美為守將,令自庇一方。爾後總管司發軍戍守,非獨外分兵力,且又重勞河東饋挽。昨已為葺城,今又欲再興版築,非所以惜費而愛民也。不若量留戍兵,扞部族之耕種,如寇至,即歸總管司併力拒戰,足以張軍勢而免勞內地民力也。」

金華府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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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府城天頭原批:「兩浙東西路。」按「西」字衍。

紹興元年七月十三日,知婺州傅崧卿言:「本州島城壁自來庳狹,春夏霖雨,倒塌幾半。欲措置興修,別無錢物可以那融,若只用壯城兵士,則工力不足,空費歲月。欲於農隙之時,起七縣人夫並工修築,一月可了。乞降錢三五萬貫。」詔禮部給兩浙東路空名度牒三百道,充修城使用。

平江府城[編輯]

方域 宋會要輯稿 方域八 諸城修改移並上 平江府〔城〕


平江府〔城〕天頭原批:「浙東西路。」按當雲「兩浙西路」。

淳熙十一年八月二日,平江府言:「本府城壁年深頹圮,見那撥官錢,計置物料,差撥壯城軍兵及雇募匠人,興工修砌子城。所有外城,未敢擅便,乞札下照會修築施行。」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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