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卷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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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一八 

商稅四[編輯]

商稅四

廣南路[編輯]

廣南路

東路[編輯]

東路

廣州舊在城及清遠、增城、新會、四會、信安、懐樂縣、扶胥口、尼子、馬頭、上岡、厥口、吉河、東南河道十四務,歲二萬七千二十二貫。熙寧十年,在城:三萬七千三百八貫二百二十九文;增城縣:二千五百二十六貫三百九十四文;新會縣:五千六百一十六貫七百二十八文;清遠縣:六千七百七十貫八十四文;懐集縣:一千四百八十九貫三百六十九文;東莞縣:五千四十七貫四百一十八文;金牛、馬頭岡、馬寧等鎮:一千一百八十貫四百八十四文;扶胥口鎮:九百一十九貫三百四十三文;尼子鎮:一百五十九貫五百五十二文;厥口鎮:四百二十貫七百四十七文;鄉遙場:三百五十四貫五百六十五文;上雲場:三十九貫八百三十九文;管曲龍場:三百六十三貫三百八十七文;吉利場:三千二百四十五貫四百九十文;亭頭場:六百貫;吉河場:三十六貫九百五十七文;東南河道場:二千六百二十四貫八百九十九文。

韶州舊在城及翁源、樂昌、仁化縣、濛𣿞、白石、靈源、樂昌場、玉壺嶺、螺坑、馬嶺、舟頭、高藤津十三務,歲四千六百六十二貫。熙寧十年,在城:一萬六千九百六十二貫一百五十四文;翁源縣:五十七貫一百二十一文;樂昌縣:六百二十二貫四百五十四文;仁化縣:五百六十二貫一百九十十五文;濛𣿞鎮:一千九百三貫五百七十五文;白石場:五十貫二百八十七文;大湖場:三十貫五百三十一文;浙橋場:二貫五百七十四文;靈源場:一百八十一貫七百九十文;任汪場:一百三十六貫七百七十三文;岑水場:二千一百一十三貫二百三十七文;黃阮場:一千一百六十貫一百三十五文;蘇平場:二百九十六貫文;大富場:九貫二百四十一文;石膏場:七貫文;州頭津:一千二百一十九貫三百三十一文。

循州舊在城及興寧、龍川、羅翊四務,歲二千五百九十貫。熙寧十年,在城:一十六貫一百三十五文;長樂縣:三十二貫七百八十六文;興寧縣:一貫九百九十六文。

潮州舊在城及潮陽、鬆口、招迎、黃崗五務,歲萬七百九十九貫文。熙寧十年,在城:一萬五千三百二十九貫一百七十四文;程鄉縣:二千九百二十二貫九百六十二文;潮陽縣:七千六百三十九貫二百六十五文;圃灣鎮:二千七百四十貫三百五十七文;黃崗鎮:一百八十九貫九百二十五文;橫街錫場橫街:《元豐九域志》卷九作「橫衝」。溪銀場:一百五十貫文;石阮銀場:八貫五百文;樂口銀場:五百九十貫六百五十文;彊豐濟銀場:三百二十二文;鬆口務:三十一貫四百五十一文;焦溪鋪:二百貫九百五十一文;招迎鋪:二百九十二貫二十八文。 :一百八十八貫文;烏

連州舊在城及桐臺、清龍、保安四務,歲四千一百一十五貫。熙寧十年,在城:六千八百五十九貫四百五十六文;陽山縣:三百一十二貫四百三十二文;連山縣:三百七十貫二百七十二文;桐臺鎮:八十二貫三百九十一文;清隴鎮清隴:前作「清龍」,《元豐九域志》卷九作「清瀧」。:六十三貫六百四十二文;保安鎮:二十六貫七百五十五文。

賀州舊在城及遨崗市、武安短潭市、北度樊村市、南鄉市、太平市、古潭市、川石市、白博市、古城亭步市、實城市、馮乘市、大山市原書天頭註云:「大一作尖」。、廣利市、白霞市、龍崗龍合市、龍腹市、遨峽溪市、清河市、寳建市、桂嶺市二十一務,歲二千四百三十貫。熙寧十年,在城:三千二百三十八貫四百七十一文;富川縣:一千四百九十八貫四百九十六文;桂嶺縣:五百八十五貫九百八十一文。

封州舊在城及開建縣、六虛市三務,歲千八百二十三貫。熙寧十年,在城:三千三百五十九貫四百八十二文;外場:二百一十五貫六百九十六文;五虛:二千一十六貫一百四十二文。

端州舊在城一務,歲二千六百五十九貫。熙寧十年,在城:七千九百一十四貫六百一文;四會縣:三千二百三十七貫九百八十文;三水鎮:二十一貫五百七文;胥口鎮:八千五百五貫三百一文;黃客步:九十貫八百二十七文原書天頭註云:「『二』一作『三』」。

新州舊在城一務,歲三百一貫。熙寧十年,在城:九百一十八貫七十四文原書天頭註云:「百一作千」。;索盧場:三十貫七十一文;信安場:七十七貫四百五十四文;布榮場:六十二貫三百四十文。

康州舊在城及都城、悅城、隴水隴:《元豐九域志》卷九作「瀧」。、新虛、歸虛、晏虛、霸圓、合水、橫崗、都合、扶蠶、馬虛、招商、房店十六務十六務:按此僅十五務,疑有脫。,歲五千五十五貫。熙寧十年,在城:三千七百三十四貫七百八十五文;隴水鎮:五百八十六文;都城鎮:八百五十七貫四百一十五文;悅城鎮:五百二十貫六百一十二文。

南恩州舊在城一務,歲八百四十六貫。熙寧十年,在城:三千三百九十三貫七百六十九文;陽春縣:八百六貫八百五十三文;銅陵場:八貫六百四十六文;陽江場:三千七貫二百八十五文;峒山場:三貫二百文;博學場:七貫五百五十二文;富林場:四貫三十四文;辣峒場:五貫八百一十一文;朝祿場:二貫三百四十三文;鏝頭場:一十一貫三百七十文;白水場:四貫八百三十二文;丹輪場:二貫八百五十四文。

南雄州舊在城及始興、邑溪、懐化、溪塘、下坡六務,歲六千七十三貫。熙寧十年,在城:一萬二百二貫八百三十九文;始興縣:二千一百三十三貫五百六十七文;溪塘鎮:九百九十一貫八百二十三文。

光英州舊在城及:原作「洽」,據《元豐九域志》卷九改,下同。 光縣:八千六百三十六貫四百二文;竹溪場:九百一十貫一百五十八文;鍾峒場:一百七十七貫二百九十六文;大康場:一貫二百文;宜安場:八百九十四貫八百四十八文;羅口場:三千二百二十四貫八百八十四文;清溪場:五千七百七十五貫九百三十八文;堯山場:九百七十四貫九百八十四文;師、清溪、禮平、賢德、堯山、竹溪、羅口八務,歲八千二百四貫。熙寧十年,在城:一萬四千三百一十三貫二百四十二文;子場:四百二十五貫九百四文;賢德場:八百二十九貫三百五十九文;銀江場:二百三十貫四百八十一文;鳳林虛:一百九十四貫七百九十四文;大岡虛:七百八十八貫一百一十六文;陽溪虛:四百八十三貫六百文;板步虛:三百七貫四百四文;長岡虛:四百八十二貫六百二十二文;黃中虛:六百一貫二百七十七文;臺石虛:八百四十六貫五文;光口虛:三百九十三貫二百四文;龍崗虛:四百三十五貫三百一十七文;白駒虛原書天頭註云:「駒一作鈎」。:九百二十八貫七十六文;回口虛:七百七十六貫一百九十一文;蓮塘虛:三百五十一貫;三接團:三百二十二貫四百文。

惠州舊在城及河源、博羅、海豐縣四務,歲三千五百九十一貫。熙寧十年,在城:八千五百七十七貫七百七十七文;河源縣:三千六百七十五貫六百七十三文;博羅縣:一千四百二十八貫二百七十六文;海豐縣:二千二百八十九貫四百四十三文。

梅州舊在城及雙泒場二務,歲一千四十三貫,今廢。

春州舊在城及銅陵縣、陽江場、鏝頭、博學、富林洞、石潮祿、刺銅、虛等九務,歲四百二十六貫,今廢。

西路[編輯]

西路

桂州舊在城及臨桂、陽朔、永福、慕化、理定、永寧、義寧、靈川、修仁、荔蒲、興安縣、古縣、胡桃場十四務,歲四千九百五十五貫。熙寧十年,在城:六千六百七十五貫四百三十五文;靈川縣:一千四百八十二貫五百二十四文;興安縣:一千九百二十一貫一百五十四文;義寧縣:七百七十一貫六百八十文;古縣:三百五十一貫二百二十四文;荔蒲縣:一千九百二十八貫九百一十九文;永福縣:五百九十三貫五百五十一文;陽朔縣:一千三百五十一貫七百一十三文;胡桃場:四千七貫九百七十四文;修仁場:七百四貫四百六十七文;浪石場:六十四貫五百四十三文;慕化縣:五十貫三百九十六文。

容州舊在城及北流、陸川、平龍、博當鎮五務當:原作「常」,據《元豐九域志》卷九改。,歲三千四百三十九貫。熙寧十年,在城:一千七百六十一貫六百七文;北流縣門、龍門、平溫、中和、峩石等場:六百一十四貫九百二十文;陸川縣雙檐、公平等:五百一十二貫三百一十五文;博當鎮:五十五貫五百七十文。

邕州舊在城一務,歲千六百七十九貫。熙寧十年,在城:二千五百九十八貫三百二十二文;外場;一千二百七十四貫八百六文。

象州舊在城及石平、利仁虛、民武、陽口、武津、金鎮七務,歲千三百七十三貫。熙寧十年,在城:一千九百三十一貫八百一十五文;來賓縣:三百一十三貫二百八十九文一分三厘;武仙縣:六十一貫四百三十二文六分六厘;陽鎮口陽鎮口:前雲「陽口」鎮,疑有誤。:一十五貫二百四文四分二厘;武津鎮:一十三貫一十五文三分一厘;利仁虛:七十四貫一十九文一分六厘;鄭馱虛:一十貫五百九十四文;油藍虛:九貫一百九十一文;石傅虛:六貫三百一十二文;足莫虛:三十九貫七百八十八文;大烏虛:六十八貫六百二十三文;廣化虛:三十七貫五十二文;張峒虛:六貫三百七十八文;足連在虛:一十二貫九百三十二文;五鹽鋪:二貫二百四文。

融州舊在城一務,歲二百六十七貫。熙寧十年,在城:三百九十一貫三百四十八文;外場:六十四貫。

昭州舊在城及荊硤、擽安、牛泉、現步、靜戎、思賀、白沙弄、諸松門、永安、龍平、恭城十二務,歲千九百六十一貫。熙寧十年,在城:二千一百四十四貫八百四十五文;立山縣:九百一十八貫七百文;恭城場:二百八十貫七十三文。

梧州舊在城一務,歲二千二十一貫。熙寧十年,在城:二千九百九十三貫七百五十一文。

藤州舊在城一務,歲千三百二十六貫。熙寧十年,在城:二千五百二十一貫七百九十一文;岑溪縣:三百二十四貫六百四十六文;常林場:一百一十貫六百七十四文;小虛:二百三十一貫六百三十二文。

龔州舊在城一務,歲五百一十五貫原書天頭註云:「『五』一作『六』」。。熙寧十年,在城:一千二百四十八貫七百四十九文。

潯州舊在城及北津、 江三務,歲八百六十三貫。熙寧十年,在城:一千三百八十三貫二百八十一文。

貴州舊在城及含山、穿山、平悅、康和、都錄錄:《元豐九域志》卷九作「祿」。、易今今:《元豐九域志》卷九作「令」。、都零、龍山鎮、大利、懐澤場十一務,歲千三百一十一貫。熙寧十年,在城:二千一百三十八貫九百五十六文。

柳州舊在城及樂晏、柳城、洛容、洛信、洛勾、武義、江口、思順九務,歲千八百八貫。熙寧十年,在城十二務:三千六百四十三貫四百六十五文。

宜州舊在城及智州、懐遠軍、富仁監、草虛五務,歲四千二百七十八貫。熙寧十年,在城:二千三百九十六貫一百八十文。

智州河池縣:一千二百一十三貫八百四十四文;富仁監:五千八十四貫六百五十文;寳富場:一千五百一十五貫八百三十五文;懐遠寨:四百九十六貫六百七十三文;天河等共一十五處:三百九十貫三百六十文。

賓州舊在城及莫耶、羅目、古當四務,歲千一百一十五貫。熙寧十年,在城:二千二百一貫一百三文;上林縣:九十貫六百二十四文;遷江縣:一百一十八貫二百九十六文。

橫州舊在城及北口、永定三務,歲千二百七十六貫。熙寧十年,在城:一千一百一十六貫五百七十七文;外務:三百六十三貫六十二文。

化州舊在城及調良、廉江、零淥、都竇五務,歲二千四百一十九貫。熙寧十年,在城:四千二百五貫六百九十四文;吳水縣:一千三百七十二貫八百一十七文;官寨場:九百九貫一百三十五文;都竇、謙口、零淥、東橋等場:三百六十九貫二百八十文。

高州舊在城、茂名縣據文例,此句「茂名縣」前當脫「及」字。、仙靈、博鋪、 黎、瀙消六務,歲三百七十一貫。熙寧十年,在城:一千七十五貫七百三文;茂名縣名:原作「石」,據《元豐九域志》卷九改。:六百七十貫五百三十六文;信宜縣:七百四貫七百八十九文;仙靈場:一百一十四貫二百三十文;博鋪場:九十二貫四百二十二文; 黎場:一百一十貫九文;(龍)[瀙]消場:三十七貫六百三十六文;永興場:一十四貫七百九十五文; 龍場:四十八貫一十四文;都成津:六十貫;龐村浮艷津:四千六貫八百文;鎮步津:八貫四百文;奇津:三十六貫文。

雷州舊在城及廉江二務,歲千一百二十六貫。熙寧十年,在城:七千三百九十七貫五百四十六文;遞角場:二千四百七十九貫二十四文。

白州舊在城一務,歲千二十九貫。熙寧十年,在城:一千六百二十七貫六百六十五文。

欽州舊在城一務,歲千二十九貫。熙寧十年,在城:四千二百八十貫二百一十三文;靈山縣:三千一百八十七貫三百七十五文;外場:一千九十二貫八百三十八文。

林州舊在城一務,歲一千一百五十五貫。熙寧十年,在城:一千一百六十二貫五百四十九文;興業縣:四百九貫八百四十二文;綠 鎮:三十八貫一百八十九文。

廉州舊在城及石康、白石、大廉、平陸五務,歲二千三百六十六貫。熙寧十年,在城:一千八百七十七貫五百一十九文;石康縣:四百七十一貫六百四十八文;大廉場:一百二十二貫九百四十二文;平陸場:三十貫一百四十三文;英羅場:一百三十八貫一百四十六文;白石場:五十貫五十一文;三村場:一十五貫三百八十一文。

瓊州舊在城一務,歲四千二百八十八貫。熙寧十年,在城:一萬九千五百九十二貫四十二文。

昌化軍舊不立額,熙寧十年,在城:一萬六千五百三十九貫一百八十三文;昌化鎮:二百八十五貫七百文;感恩鎮:七十九貫四百八文。

萬安軍舊不立額,熙寧十年,在城:一千一百八十九貫一百四十二文。

牛崖軍舊在城一務,歲二百貫。熙寧十年,在城:一千二百三十七貫一百四十五文。

蒙州舊在城一務,歲七百九十九貫,今廢。

竇州舊在城及永興虛二務,歲三百二十貫,今廢。

南儀州舊在城一務,歲二百五十八貫,今廢。

太祖[編輯]

建隆[編輯]

太祖建隆元年四月,詔:諸州勿得苛留行旅賫裝。除貨幣當輸筭外,不得輒發篋搜索。

二年二月詔:蔡河、潁河五丈河及沿河州縣民船載粟者,勿筭。

三年七月,知舒州、右諫議大夫馮瓚言:「州界淀泊產泒蒲魚菜,居民采以自給。前防禦使司超在任,創率稅錢,疲俗甚苦。」詔悉除之。

四年八月,詔曰:「登州沙島土居人戶深在海嶠,皆出王租。比聞自備舟船, 般載女真馬。眷言勞役,宜示矜蠲。應所納夏稅曲錢及沿納泛配諸雜物色并州縣差徭,今後並與放免。其渡馬回般上木植,自前州司多令抽納,亦並除之。」

乾德[編輯]

乾德三年十月,詔:忠州等處偽蜀日以魚為膏,輸其筭者,悉罷之。

四年七月,詔:劍南道應偽蜀且有以米麵收筭者罷之。

六年四月,免普州行鋪賃地錢。

開寳[編輯]

開寳四年四月,廣南轉運使王明言:「廣州承前止於河步收稅,豬、羊、鵝、鹿、魚、果並外場鎮課利,歲收銅錢一千七十貫。收復後來,商旅甚多,已令本州島便宜置場收稅。」從之。

四月,詔嶺南道:應稅及鹽面,並依荊湖禁法。

十月,知邕州范旻言:「本州島有制置務,元是廣南創置,不隸州縣,占卻稅戶,自立營田原書天頭註云:「立一作當」。,復抽收商稅,及將收到課利博場,人戶甚受其弊。」詔令停廢。其所管抽收商稅,割入商稅院。

六年七月,詔:「廣南州縣歲輸稅來,每石功率錢一百六十,自今每碩止納十文,余並除放。」

八月,免成都府免家嫁娶資裝抽稅免家:「免」字疑誤。。先是,偽蜀時,部民凡嫁娶,皆藉其幃帳妝奩之數,估價抽稅,至是除之。

太宗[編輯]

太平興國[編輯]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十月,詔:密州管內官牛百二十六頭,先給於民,歲輸租麥四百二十碩,牛已死而租未免,自今悉除之。

七年六月,詔江、淮、湖、浙民販蘆葦者勿筭。

八年四月,漳州言:「龍溪等三縣民偽命日,配充餐夫,檐擎物色及修公宇橋道。後來本州島將餐夫紐價錢,凡銅錢二千一百五十餘貫,鐡錢二萬一千五百三十餘貫。」詔並除之。

八月,詔:桂州承前配納糖及茶葉並死傷牛租米,及四處稅場增添年額共八十餘貫,並與除罷。

九年十月,鹽鐡使王明言:「西川峽路諸州商稅,自來雜用銅錢,其價不等。請自今比市價,每一貫收住稅三十,過稅二十。」從之。

淳化[編輯]

淳化元年二月一日,詔:「諸處魚池舊皆省司管系,與民爭利,非朕素懐。自今應池塘河湖魚鴨之類任民採取,如經市貨賣,即准舊例收稅。」先是,淮南、江浙、荊湖、廣南、福建路當僭據之時,應江湖及池潭陂塘聚魚之處,皆納官錢,或令人戶占買輸課,或官遣吏主持。太宗聞其弊,故有是詔。

二月,詔曰:「秦州司馬堰先置板賈人船,過者取其筭,除之。」

四月,詔:「興化軍兩浙偽命日,以官牛賦於民,歲輸租。牛或死傷,則令民買償。自今除之,仍以官牛給租牛戶。」

八月,詔:「舒州管內四處魚池,除望江官池外,其桐城縣大龍、宿松縣小孤及長武湖等三處魚池特免稅,任民採運。」

十月十三日,詔:婺州金華、東陽兩縣陂湖,歲取魚稅並除之,縱民采捕、吏勿禁。

二十一日,詔:「興國軍大冶縣魚池潭步地,江南謂江湖邊岸出船之地曰步,以所坐物為名,若瓜外麻步是坐。偽國日納魚稅外,復於繒綱每夫歲收十錢,頗甚擾,自今除之。」

十二月十六日,詔:邕州、瓊州偽命日,每遇市集,居人婦女貨賣柴米者,邕州人收一錢,以為地鋪之直。瓊州粳米計稅四錢,糯米五錢,並除之。

二年二月二十日,詔:「峽路州軍於江置撞岸司,賈人舟船,至者每一舟納百錢已上至一千二百,自今除之。揚、潤、常三州商稅取筭外,境上又倍征者,自今止得一度收稅。」

二十四日,詔曰:「關市之租,其來舊矣,用度所出,未遑削除。征筭之條,當從寬簡。宜令諸路轉運司以部內州軍商稅名品參酌裁減,以利細民。」

閏二月,詔峽路先是商人船載米麥,計斗取其筭,並簟席等稅,並除之。

十月,江南轉運司言:「鄂州舊例,鹽米出門,皆收稅錢。」詔自今民販鬻斛斗及買官鹽出門,並免收稅。

四年七月,詔:「岳州歲輸魚膏四千五百八十斤,斤納七錢,並除之。商人販易,不得輒由私路,募告者厚賞之。」

九月,禁兩京諸州不得挾持搜索,以求所筭之物。

閏十月,詔商人經潼關東西行者,勿出筭。

五年五月,詔曰:「古者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蓋所察奇袤而禁浮惰麼。國家筭及商賈,以抑末游,既以防民,克助經費。而當職之吏恣為煩苛,規餘羨以市恩寵,細碎必取,掊克斯甚,交易不行,異夫通商惠工之旨麼。自今除商旅貨幣外,其販夫販婦細碎交易,並不得收其筭。當筭之物,令有司件析,頒行天下,揭於板暝,置官宇之屋壁以遵守焉。」

國朝之制:劉帛原書天頭註云:「劉疑錢」。、什器、香藥、寳貨、羊豕、民間典賣莊田、店宅、馬、牛、驢、士[(月凡)] 馳及商人販茶,皆筭。有敢藏匿物貨,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仍以其半與捕者。

至道[編輯]

至道元年九月,詔兩浙諸州紙扇芒 及他細碎物,皆勿稅。

十二月十九日,通判永興軍府楊覃言:「官市修河竹六十餘萬竿,望免稅。」詔從之。

二年十二月,詔:民間所織縑帛非出鬻於市者,勿得收筭。

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峽路轉運司言:「近歲獻封者請增歸峽等州稅筭名件,商賈不行。」詔除之。

二十八日,上封者言:「嶺南村墟聚落間日會集 販,謂之虛市。請降條約,令於城邑交易,冀增市筭。」帝曰:「徒擾民爾,可仍其舊。」

八月四日,除杭越州寺院童行錢、民所賦丁身錢。先是,錢俶時,民納丁稅錢,其出家童行未入僧籍,亦輸之。至是除免。

二十日,江南轉運司言:吉州稅物有名件繁細者,頗擾於民,詔並除之。

十月,知益州張詠言:「萬州管內有官收津渡錢數百貫,兼有稅場,皆甚擾民。」詔並除放。

十二月一日,免洪州、袁州每歲二社酒錢。

真宗[編輯]

咸平[編輯]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除渠、閬二州佑牛骨稅錢。

十一月,除代州板橋木筭錢。

三年三月,免通州蔡港渡錢。

六月十日,詔以荊湖艱食,令桂州已北勿禁人商販糧斛,仍蠲其征筭。

五年二月十九日,除果州官邸店本課外地鋪錢。

二十三日,除合州赤水、巴川二縣、長利、謝市、樓灘三鎮酒稅錢,以經寇殘弊麼。

景德[編輯]

景德元年七月,魯國長公主言:「先遣人往華州市木,乞免商稅」。帝曰:「先朝深戒戚里不得於西路收市材木,蓋慮咤緣販易,侵壞法制法:原書天頭註云:「法一作國」。。魯國所請,且從之。可召駙馬都尉柴宗慶諭旨,自今不得如此。」

十二月十一日,以河北經寇,乏耕牛,免河南商人賣牛稅。

二年三月,詔:「具州民所輸稅物具:按《元豐九域志》,宋無具州,疑為貝州。,先經商稅院收筭,然後輸官,甚無謂麼。宜除之。」先是,節度使孟元 在鎮日,令民當輸稅物者先筭,規其餘羨,以備留使之用。帝聞之,而有是詔。

八月二十九日,詔:涇、原、儀、渭等州蕃部所給馬價茶,沿路免其稅筭。

三年三月,免簡州民造舍所輸竹木稅錢。

四月一日,詔:河北諸州軍市征榷酤比常課不及者,特展限。

三月六月八日,詔:「東、西兩川商稅鹽酒課所納二分金,宜罷之。其願納者聽。」先是,計司請令半輸銀帛外,其二分入金。帝聞其州郡不產,故有是詔。

十二日,除杭、越等十三州軍稅鵝鴨年額錢。先是,江、浙諸州奉詔蠲鵝鴨稅,而司關征者尚計三額,故申明之。

九月,詔京城稅炭場自今抽稅,特減十之三。

四年六月,詔淮南轉運司:(楊)[揚]州民采荻柴,官中承例十稅其二,自今除之。

七月二日,詔河南府永安縣民僦官舍錢減其半,永為定製。

大中祥符[編輯]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免夔州地基錢。自改築新城,徙民居之,有輸課者,至是罷焉。

二年二月,免文武官所市食羊筭錢。

四月,江淮發運使李溥言:「糧綱舟卒隨行有少物貨,經歷州縣,悉收稅筭,望與蠲免。」從之。

六月七日,詔:「自今諸色人將帶片散茶出新城門,百錢已上,商稅院出引;百錢已下,只逐門收稅。村坊百姓買供家食茶末,五斤已下出門者,免稅。商賈茶貨並茶末依舊出引。」

十四日,除昇州竹木稅。

十月,詔:「如聞并州民鬻石炭者,每馱抽稅十斤,自今除之。」

三年閏二月,詔:「在京諸軍賣所請春冬衣絹帛者,自今勿收稅。」先是,殿前司諸軍營在新城外者賣所請衣帛,不得過一月,踰月即依例收筭。月內賣者,皆本軍出引,城門驗以出入。軍士至衆,給驗頗繁,故有是詔。

十二月九日,詔:「天下樵魚及貧乏者所過津渡,悉免其筭。」

四年七月一日,詔:「兩浙、福建、荊湖南、北、廣南東、西路歲輸身丁錢四十五萬四百六貫,並除之除:原作「徙」,據《長編》卷七六改。。」

五年正月二十八日,除沿漢江州軍渡船力勝錢。

二月十九日,詔:京東、西路、河北、陝西、江淮南民以柴薪渡河津者,勿出筭稅。

二十五日,免河北諸州面稅。

四月十三日,詔:「如聞雄、霸州民咤水壞田,而艱食者多捕魚自給,官復收其市筭,宜除之。」

二十二日,除饒、信州買銅場孀稅錢。

六年四月,免瓊州螺蚌錢稅。

七月,詔曰:「關市之徵,所以禁末業;田疇之利,所以勸力耕。豈於谷器之中,亦收商筭之利 自今諸路州軍農器並免收稅。」初,知賓州呂夷簡言:請免河北農器之稅。帝曰:「務穡勸耕,古之道麼,豈獨河北哉 」故有是詔。

十九日,詔:「諸路茶鹽酒稅及諸務,自今總一歲之課合為一,以祖額較之。有虧損,則計分數,其知州軍、通判減監官一等科罰,州司典吏減專典一等區斷。文臣及武臣知州軍者文臣:《長編》卷八一作「大臣」。,止罰通判已下。」時上封者言「諸路歲課增羨,知州、通判皆書歷為最,有虧損則無罰,請行條約」故麼。

八年六月,三司言:「太平興國寺甘露戒壇院主壇升於信州鈾山民程文佑施青碌八千斤,充裝彩佛像浮圖,乞免一路商稅。省司見招誘人戶中賣入官,若隱留貨物,當行買納,仍別勘罪。今壇升不獨無例免稅,兼違先降宣命,欲下江南轉運司施行。」帝曰:「裝閣彩色不可闕,須與民間收貯者不同。」諭計司寢之。

七月二十二日,詔曰:「農牛之力,田畝是資。念疫癘之所傷,實耕耘之有廢,宜蠲市筭,以助蓋民。諸處百姓買賣牛稅,並放一年。」

九年三月一日,詔:「如聞雷州勒村耆月納無名商稅錢,自今除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詔:「河北、京東民以車乘糴種糧者,江河津渡勿收其筭江:原書天頭註云:「江一作北」。按《長編》卷八八「江」作「緣」。,俟稔歲奏以待報。」

天禧[編輯]

天禧元年三月,三司言:「石州伏落津路商旅 木稅錢,準例給長引,不納沿路稅筭,至京即並計之。咤茲為弊,頗虧失課額。望許沿路收稅。」帝曰:「如咤修奉宮躡采數,即依近詔停罷。或麼例所費,當從其請。」

四月二十三日,帝謂宰臣曰:「如聞知廣州李應機為政峻急,先任廣南轉運使,嘗言廣州民無丁稅米,建議科納。尋詔本路詳定定:《長編》卷八九作「度」。,累議皆難其事議:原作「政」,據《長編》卷八九改。。今應機領郡,咤欲遂其前志。遠方之民,務在綏輯,驟增賦調,亦恐非便。可罷之。」

七月十一日,詔:「開封府、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等路旱損蟲傷苒谷,已經遣官體量者,據分數便許改種。」

十一月,駕部員外郎張紳言:「泛海客旅於潤州及住程州郡兩次納稅錢,必恐興(敗)[販]少利。乞下兩浙轉運司,如行船不經沿路地分,只納一處稅錢。」從之。

二年七月,詔:諸處乾食鹽錢不系屋稅田賦,出於浮客旋配掠者,並除之。

八月二十七日,免青州源河口乾渡課錢。

三年七月,除金水河水戶課錢。

九月,詔:「嵐州自來收稅脂麻,宜特除之。應諸處承前收稅斛斗者,悉准比。」

四年七月,淮南江浙體量安撫韓億言:「諸路民拆舍屋賣材木者,請勿收稅筭。」從之。

五年二月,詔:「自今客人於蘄口、太湖、石橋、洗馬等四處場務筭買諸色號茶貨,如到泗州,願取淮河前去入正陽正:原作「在」,原書天頭註云:「『在』一作『正』」。考《元豐九域志》卷一有正陽鎮,屬潁上縣,其地理位置與此合,據改。、潁州、陳州舊路上京者,聽從便,(今)[令]依例送納舊路商稅。如願借汴河路上京者,令只納舊路稅錢。從汴上京,更不令依宿、亳州、南京三處稅則例送納。隨船行貨物色、力勝、頭子、功角等錢,即逐處依例收納。」

九月,免夔州買銀稅錢。先是,本州島買上供銀。舊例商人齎銀入城者,每兩稅錢四百五十文足。如無鄰州公引,即倍稅之。以是商人罕復販鬻,而所買殊少。轉運使以為請,而有是命。

仁宗[編輯]

天聖[編輯]

仁宗天聖元年二月,詔:「商販客旅於山陽榷務筭請茶課,從起發地頭沿路經過禁榷地分合納稅錢。令在京榷貨務抄上文薄拘轄,召交引鋪戶充保,給與公憑,沿路批鑿。合納稅錢自起離請茶場務月分為始,立限半年,一併於在京榷貨務收納。每年不曾磨勘,常有積欠。本路分析見有違限未納錢四萬九千六百餘貫,及限未滿錢二十二萬八千五百餘貫。自今每違限一月,系欠每十千罰納錢一千;違限三月,系欠每十千罰納錢一千按此違限三月與違限一月罰納錢同,疑有誤。;違限三月已上,除依月納錢外,差人監貨元通抵當家業陪填。如不足,即於連保鋪戶下均攤收理。委都大提舉庫務每年終取索驅磨當年已納見欠數目以聞。」

七月,三司鹽鐡副使俞獻可言:「乞下陝府西轉運司,令鳳州或鳳翔府每川陝綱運,令稅務監官十(檐)[擔]內許抽揀一兩(檐)[擔]點檢。如有影帶匹帛,即盡底點檢勘罪,依條施行。」從之。

八月十六日,三司言:據杭州狀,富陽縣民蔣澤等捉到客人沈贊羅一百八十二匹,沒納入官,支給賞錢。省司看詳條貫,婺州羅帛客旅沿路偷稅,盡納入官,即無條許支告人賞錢。欲依條支給數多不得過一百貫。」從之。

十月十三日,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趙賀言:「乞下淮南、江浙、荊湖轉運司,令沿江河州軍商稅務,應綱運經過,畫時點檢發遣,不得住滯」。從之。

二年四月,在京商稅院言:「舊例:諸色人將銀並銀器出京城門,每兩稅錢四十文足,金即不稅。請自今每兩稅錢二百文省。」從之。

七月,詔:「商旅筭射十三山場茶貨,沿路稅務驗認公引,如正茶與耗茶相隨,即免稅耗茶,到住賣處,不以正耗,並收稅。若或無正茶,只是耗茶,據數收稅。即不得將貼射一色中號茶秤出剩數,收納淨利倍稅,阻滯筭射。」

九月五日,三司請自今應緣聘禮物色匹帛,除本州島縣使用即免納稅,出他境及經由商稅處,即依例收稅,所在不得出聘禮公驗。從之。

三年七月二日,方仲荀、張綸等言:「荊湖路州軍攬載官中糧斛客船,乞放免沿江州軍上水空船力勝稅錢。」從之。

八月,司封員外郎盛京言:「萬州民貨鬻斛斗,商稅務收納稅錢。緣村民刀耕火種,所獲不多,望免收稅。」帝曰:「遠俗至貧,非理科率,何以存濟 宜亟依所請。」

四年四月,免諸路州軍 具稅錢。時高郵軍商稅務令農民納犁具稅錢,本軍以為言,而有是命。

六日,審刑院言:「准咸平四年詔:京朝幕職官、州縣官今後在任及赴任得替,不得將行貨物色興販。如違,併科違 之罪,商物依例抽罰。如非興販,即逐處不得妄有點檢申舉。俸余買物,(瞻)[贍]家之外貨賣,如有發露,並作違制私罪定斷。參詳未便,乞今後應官員使臣赴任,不得興販行貨於本任貨賣及在任買物。如違,並依元 定斷。若得替抽稅,並許於本處依在市見賣價例收買物色。如或虧損,致人論訴,即依條施行。」從之。

五月,詔:「客旅興販山場榷務茶貨,預先於在京榷貨務出給公憑,沿路批上稅錢。候到京,一併送納。所有禁榷地分合納稅錢,以起離向南場務月分為始,立限半年送納。如違,令倍納。」

七月,詔:「山場榷務茶貨稅錢,展限一年上京送納,違限倍納之。」

八月七日,京西體量安撫王咨言:「汝、(穎)[潁]之間,近值大水,沖註牛畜,雖有原田,無牛耕種。乞下汝州,應有百姓買賣耕牛,持免稅錢持:據文意,當作「特」。。」從之。

十月十三日,免雄、霸、瀛、莫、深州、順安、保定、信安軍人采劉蒲葦莎簾製造蘄席簾箔、兼捕魚蝦稅,至來年麥成日依舊。

十一月八日,京西轉運使張意言:「免舉行端拱二年至大中祥符二年內 :百姓輸納二稅,經過處津渡與免渡錢。」從之。

五年六月,詔:「客人買請茶貨出離禁地,轉入清河,欲於京東淮陽軍路往河北住賣處送納稅錢,並依禁榷及通產地處正隔汴路河北入中茶貨批過稅錢體例,令於在京榷貨務請給公憑,沿路批稅,以指定住賣州軍稅錢日分為始,於元限五十日上處襄四十日襄:疑當作「展」。按元限五十日,展四十日,為九十日,故下句雲「作三月限。」,作三月限內上京,於榷貨務送納。如違限,倍納。仰元指定州軍據合收稅,依則例抄上公憑,令依例貨賣。仍具挑過客人姓名、稅錢關報榷貨務拘管,依日限勾收催納。」

六年四月六日,免荊南公安縣津渡收納牛稅錢。以每月只收三五緡,從轉運使王碩所奏免之。

六月三日,免梓州路轉下戎戎:原作「厥」,據《長編》卷一○六改。、廬等州收納客旅興販斛斗稅錢事。帝曰:「稅及民食,無乃太過乎!」咤本路奏,從之。

七月,詔:「自今民販生鐡器上京,所經縣鎮依諸雜物例關報,上京送納稅錢。若山於率界縣鎮貨賣此句疑誤。,並令本縣收納過稅,給付公引。至所到縣鎮住賣,別收住稅。」時有商人自磁州販鬻鐡器,經過府界諸縣,而無收稅之例,故商稅院言而條約之。

席 九月十一日,免雄、霸等州軍水災人戶采捕魚葦箔者稅錢。

十二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有乞稅錢陌者。帝曰:「貨泉之利,俾其流布而稅及之,為患深矣,不可施行。」

七年正月,淮南江浙荊湖制置司言:「真、楚州、高郵軍狀:客人執在京等貨務公憑並無為軍榷貨務文帖筭買茶貨,借路不泗、真、(楊)[揚]等州稅錢原書天頭註云:「不疑下」,按當作「下納」字。,入汴上京,虧卻逐務課利。勘會客人筭買山場榷務茶貨,元無借條,始咤大中祥符中,客人買販蘄口、洗馬、石橋、太湖茶貨到廬州,泥水阻滯車牛,權令轉江船般,借路取真、(楊)[揚]州、高郵軍、楚、泗州經過,只納舊路廬、壽等州一路稅錢。後來客人援例,借汴路上京。乞下三司定奪,或(與)於真、(楊)[揚]州、高郵軍、楚河、宿州、亳州、永城、南京稅務合收稅錢減放錢數,(今)[令]客人正納,經過場務稅錢,更不立借路名目。」三司看詳:「欲乞自今客人販賣蘄口、太湖、洗馬、石橋、無為軍等五處場務茶貨,如取西路廬、壽、正陽等州軍上京,並令依舊送納本路稅錢。或若水路船般,轉江下來,取東路真、(楊)[揚]州、高郵軍、楚、泗州、宿、亳州、南京經過上京者,依販買漢陽榷務等處茶例,並依經過去處正收錢稅,更不立借路名目。依元日限,於在京榷貨務送納。」從之。

二月,詔:「今後在京新城諸門使臣如有專欄作弊,透漏稅物,事敗敗:原作「販」,據《宋會要輯稿補編》第六七六頁改。,勘鞠指稅印章是專欄收掌,雖招點檢不細,致透漏收上稅物錢及一千,其專欄、曹司並勒停,監官並為私罪勘斷。仍將遞年本門收稅課額至年滿日比較,如有增盈,即依元 與近地住程。如虧欠二分已上,即更與短使一次,方與近地住程。如與專欄知情容縱,即更不免遠任差遣。如有入己,依條斷遣,仍降差遣。如比遞年增剩五分已上,依元條免遠任,仍與優便差遣。其應系合送納商稅物色只及一千已下稅錢者,並諸竹木席箔之類,並就門收稅放入,更不押赴商稅院。一千已上稅錢,依舊於商稅院納稅出引。」

三月十七日,兵部侍郎知青州李迪上言:「河北、京東饑民有逐稔者,望令所至與免渡錢。」從之。

四月十二日,詔:「諸州商稅人繒帛,無得過為漬壞。」時內出眉州皂羅一端,稅印朱漬數幅故麼。

九月七日,三司戶部副使鍾瑾等上言:「河北水災州軍渡錢,除商販鬻物仍舊輸課外,其流民往還,望免其課。」從之。

九年四月二日,詔萊州:自今無得收牛肉稅筭。時秘書丞張周物上言「官禁屠牛,而州場稅牓有收筭之文,請刊此條」故麼。

八月十二日,三司請自今麵茶到京住賣者,斤輸稅錢四十五文,詔只輸二十文。

閏十月九日,除鎮戎軍羊毛稅錢,從轉運使之奏麼。歲裁五(十)[千]文。

十年二月十一日原書地腳註云:「案天聖無十年,此雲十年,恐誤」。按此不誤,考《宋史》卷一○《仁宗紀》、《宋大詔令集》卷一二三,天聖十年十一月甲戌方改天聖十年為明道元年,此以實際年號系之。,除明州海蛤沙地稅筭,縱民收取。

景佑[編輯]

景佑元年十二月一日,中書、門下言:「如聞客人將牛畜興販,經過州軍關津渡口及出賣去處故作邀難。今來纔得豐稔,人戶收買耕牛之際。」詔買賣牛畜錢於十分中量減二分。

二年九月七日,崇咤院普安郡主尼法護言:「宣化門收買果園地,遷葬故父蘇王及母親,續買菜園四所,展本院牆園,乞免逐年夏稅。」[詔]開封府據園地土與免稅,所有菜園等許令依舊佃蒔,即不得一例放免稅賦。

四年八月四日,詔:「自今諸路外縣鹽茶酒稅務除有正官專監,其比較虧少課額,令佐自來系兼監去處,所有賞罰一依都監、監押兼監賞罰條例,減專監一等。」

十月二十七日,詔:「沿邊都監押雖不兼監場務,或有興販私鹽酒等,公然容縱,不捉赴官,致虧課利。自今須多方巡轄,不得違慢。如別彰露,監押並勘罪施行。」

康定[編輯]

康定元年十一月十九日,詔:「訪聞諸路州軍所收諸般課利,近日當職官吏頻有規畫,增添名額,刻削名利,刻剝奉上以上二句疑有誤。;及搜檢稅物不依條例,妄作邀難,住滯商旅,冀為績效,苟免責罰。且令州府軍監縣鎮關津且:疑當作「宜」。,今後並依自來體例點檢,不得創增無名稅額,及搜檢過往家屬茶鹽酒面。諸般課利,並循舊規,不得妄有規畫增添。」

慶歷[編輯]

慶歷五年五月二日,三司使王堯臣言:「請今後在京及諸州陳告,稅物見在未貨易者,與限二十日;已貨易,與限十日,許諸色人陳告。仍以隱稅日為始。殺豬羊者以私殺日為始。並須依編 指定隱藏處所,及賣與何人。照證分明,在日限內,官司方得受理。若貨已易,其物見在,照證分明,只據見在物許告官。與限半月,仍以偷稅貨易日為始。物無見在及限外,不得告論,官司亦不得受理。其在限外,而咤官司點檢敗獲者,自依漏稅 條施行。」從之。

八年十二月,詔:「河北、京東、西災傷州縣,流民隨行之物所直三千錢已下,已令免稅。尚慮諸處輒有苛留,宜一切勿稅。」

皇佑[編輯]

皇佑三年九月,詔沿汴河商稅務毋苛留公私舟船。

四年十一月,詔廣南東西路安撫轉運司:應經賊焚劫州縣,倍功安輯之。其營構室廬竹木,並蠲其稅。

嘉佑[編輯]

嘉佑六年三月,詔龍圖閣直學士楊畋於三司取天下課利場務五年並增虧者,限一月別立新額。時場務歲課多虧,惟逐時科校主典,而三司終不為減舊額,故帝特行之。

神宗[編輯]

熙寧[編輯]

神宗熙寧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詔三司:「應買朴酒麴諸坊場《長編》於「坊場」下有「錢」字,於義為長。,每貫納稅錢五十文,仍別封樁,以祿吏人。」

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詔:「京外城二十門監門自今更不管認課利,但隨閒要分五等,以透漏、捕獲出入商稅錢數為賞罰。」從都商稅院請麼。

八年正月十二日,詳定編敕所言:「相度到開封府界、京東、京西路黃牛並水牛角,乞通商販」。從之。

五月十五日,都提舉市易司言:「昨商稅院奉詔:流民物貨不多,免稅錢。今已豐(熱)[熟],而諸門放稅如故,慮失歲課,請如舊制。」從之。

元豐[編輯]

元豐元年七月十二日,詔:「諸路轉運司就廨舍所在州置都斗秤務,委都監管轄工作,別差官較定,送諸州商稅務賣之。」

八月十三日,詔開封府界、京東路皮角並依舊通商。

二十八日「二十八日」下當脫「詔」字,《長編》卷二九一作「己巳詔」,可證。,濱、棣棣:原闕,據《長編》卷二九一補。、滄三州第四等以下被水災民零販竹木、魚果、炭箔等物,稅百錢以下聽權免一季。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都大提舉導洛通汴司宋用臣言:「近泗州置場堆垛商貨,本司船承攬般載,將欲至京。乞以通津水門外順成倉為堆垛場。」從之。

四月二十八日,詔:「非導洛司船輒載商人稅物入汴者,雖經場務投稅,並許人告,罪賞依私載法。即服食器用日費非販易者勿禁。官船附載發箔、柴草、竹木,亦聽。仍責巡河催綱巡檢都監司覺察。」從宋用臣請麼。

十二月二日,瓊管體量朱初平朱:原作「宋」,據《長編》卷三一○改。言:「海南收稅,用船之丈尺量納用:按《長編》卷三一○作「定」。,謂之『格納』。其法分為三等。假如五丈三尺為第二等,則是五丈二尺遂為第三等。所減纔一尺,而納錢多少,相去十倍。功之客人所來州郡物貨貴賤不同,自泉、福、兩浙、湖廣來者,一色載金銀匹帛,所值或及萬余貫;自高化來者,唯載米功、瓦器、牛畜之類,所值或不過二三百貫。其不等如此,而用丈尺 收稅,甚非理麼。以故泉、福客人多方規利,而高化客人不至,以此海南少有牛米之類。今欲立法,使客船須得就泊瓊、崖、儋、萬四州,不用丈尺,止據物貨收稅訖,官中出與公憑,方得於管下出賣。其偷稅之人,並不就海口收稅者,許人告,並以船貨充賞。」從之。

四年八月七日,後苑房廊所言:「取蔡河南房廊屋並舊在騏驥院地,修蓋寄收蔡河賈人谷及堆垛六路百貨。」從之。

十五日,都大提舉汴河堤岸宋用臣言:「本司沿汴及京城所房廊地,並召人僦,納官課,紙、紅花、麻布、酵行皆隸本所,為堆垛場。今馮景拘欄賣紙,欲乞據本司已立逐行外,余令馮景毛欄,所貴課額各辦。」詔:「八月已前已賃堤岸司及京城所房屋堆垛物在地者已賃:「已」原作「以」,據《長編》卷三一五改。,更不起遣,余毋得妄拘欄,騷擾行市。」

六年九月四日,京東路轉運副使吳居厚言:「本路元豐三年秋季至今年上半年終酒稅課利,比元豐二年前官任內祖額增百七十九萬五千餘緡。其前任內二年酒務比祖額虧二十一萬緡。」上批:「居厚於二三年間坐致豹用數百萬計,三省可議賞典。」

哲宗[編輯]

元佑[編輯]

哲宗元佑三年四月十一日,淮南路轉運司請減安河務稅,令龜山鎮置務為稅額,從之。

六月二十三日,詔在京都商稅院,以天聖年所收歲課為額。元佑初,戶部用五年並增法立新額,至是言者論之,故有是紹。

六年正月十八日,京東轉運司言:「宣德郎趙竦請修徐州百步呂梁竦:原作「靖」,原書天頭註云:「靖一作竦」,考《長編》卷四五四亦作「竦」,據改。,仍差小使臣一員專監河稅,兼管幹堤門公事,立課程留滯、約束損壞決溢之法。」從之。

七年七月七日,詔罷諸路人戶買撲土產稅場。

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詔:「外路客人興販斛斗願入京糴貨者,應合收力勝稅錢,並權免納。」以尚書省言「在京谷貴,欲使商販流行,以平市價」麼。

紹聖[編輯]

紹聖元年九月二十五日,詔:「府界並諸路稅務年終課利增額,並依《元豐格》。」從三省請麼。

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殿中侍御史陳次升言:「監司自元佑四年後取稅額增虧及二分者,比類取旨賞罰。請令戶部責限勾考。」從之。

徽宗[編輯]

建中靖國[編輯]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三月十四日,戶部狀:「近據兩浙轉運司申:訪聞民間日前多有典買田宅孳畜船車等私立契書,咤為少得見錢赴官投納印稅,內咤循出違條限,避免倍輸,多是收藏白契在私,不曾經官投納稅錢。本司申請省部畫降指揮,許與展限首納,只收一重正稅官錢。所展限內,稍有首稅名件。今來欲乞依逐次已得指揮,自指揮到日為始。」從之。

二十五日,刑部狀:「峽州申:准《元符令》節文:諸請給若恩賜物免稅;其品官供家服用之物非興販者,准此。看詳上條『品官供家服用之物』,未審品官合用馬、牛、、髏、驢合與不合入服用之例 送寺參詳。據本寺狀:《元符令》服用之物,止謂衣帛器用之屬,其馬、牛、、髏、驢,即非服用之物。」從之。

崇寧[編輯]

崇寧元年十二月十一日,京東都大提舉汴河堤岸榆柳賊盜公事王憲等奏:「乞復興導洛物貨場。如允,乞委臣等一面措置興復物貨場故事。仍乞依舊於順成倉擗截敖屋,為之場地。其泗州揚屋揚:疑當作「場」。,即下本州島修葺。其合用舟船,逐急於淮南發運司撥借溫、明州運船一百隻應副」。貼黃稱:「勘會京西先亦曾置物貨塌場,用官船般載客貨,收納貨利錢。如蒙興復,即乞一就施行。」從之,令鄭僅同共相度聞奏。

二年四月九日,尚書省子:「涇原路經略安撫使邢恕奏:本路撫養庫回易物貨,乞特免沿路往復商稅。」從之。

五年九月十七日,詔令戶部取索天下稅務自今日以前五年內所收稅錢併名件歷,差官看詳。參酌稅物名件、稅錢多寡,立為中制,頒下諸路,造為板暝,十年一易,永遠遵守外,輒增名額,及多收稅錢,並以違制論。其民間柴薪、米鹽、衣服之類,與免收稅,仍各不得虧損元額。候立到法,仰三省看訖,頒降施行。先自京畿四輔,以及天下。

大觀[編輯]

大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工部奏:「故贈開府儀同三司張康國妻成安郡夫人喻氏狀:本家見就(楊)[揚]州修置夫開府墳塋,欲於淮、浙、真、(楊)[揚]等州收買木植、磚瓦、釘灰、彩色、朱漆、雜物之類應副裝修使用,欲乞蠲免沿路場務抽解及拘欄和買收稅等。工部檢准《元符令》:諸太中大夫、合門使以上買竹木之類修宅者,許自給文憑,逐處審驗,免和買。今來喻氏所乞內和買一節,本部勘當,欲依上條施行。戶部勘會,《元符令》止是免和買,所有抽解、收稅等,無文該載許免。今勘當所乞,欲依《元符條令》施行。」詔依喻氏所乞。

政和[編輯]

政和三年八月十六日,淮南路轉運副使徐閎中奏:「乞將真州江口抽稅竹木務正監官窠闕,許轉運司於文臣內奏舉知縣令或職官資庫人一次。候至成任比較,如委有增羨,即乞永遠充本司舉辟窠闕。其俸錢依品官外,供給、驛券、人從,並依元監官所得指揮施行。」從之。

七年三月二十二日,陝西河東河北路宣撫使司奏:「據環慶路經略司申:檢會崇寧二年四月十一日涇原路經略安撫使邢恕奏:先乞降空名度牒二千道充本路撫養庫支用,於在京及諸路取便出賣,回易所有物貨,乞特免沿路往復商稅。有旨依奏。今來邊事之際,全藉回易收息,應副支用。伏乞詳酌,將本路撫養庫探事本錢往諸處回易,其易買物貨,許依涇原體例,特免沿路往復商稅。」從之。

八年八月十七日,臣僚上言:「伏見天下商稅務此句下疑有脫文。,欲乞應客人商稅之物所經由私小路,並令欄頭只批引放過,就前路官務照驗,一併收稅。庶幾可以少絕偷稅之弊,有補豹用。」詔:「臣僚所言關市之徵走失正稅,漕司失職,邦計何賴 仰戶部遍牒諸路漕司措置施行。」

宣和[編輯]

宣和元年正月二十七日,詔:「應客人興販米斛,般赴災傷州縣,並免沿路力勝稅錢。候豐熟日依舊。」從江西提舉常平司請麼。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臣僚上言:「乞降睿旨:應宮躡寺院臣僚之家雜載舟船,若過關津,並許搜檢,依條輸納稅錢。仍歲終具所過次數申轉運司,類聚奏聞取旨。庶幾不至虧失常賦,而背公營私之徒有所畏懼。」詔並依元豐法,應專降指揮更不施行。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詔:「江東、兩浙近緣群賊燒劫居民屋宇,今來人戶漸已歸業,修葺居止。應人戶採買及客販瓦木、材植之類往江浙被盜處營葺及貨賣者,與免沿路抽分及力勝稅錢;關津渡口,不得少有邀阻乞覓。監司巡歷,所至覺察。」

三月二十三日,又詔:「被焚劫州縣人戶販賣物色錢往他處收買修造材植等,官為給據,免抽稅一年。」

四月二十五日,詔:「訪聞比來客人興販斛舟船,多是官綱及寺躡等船截欄河道,非理阻節。州軍縣鎮虛以和糴為名,邀抑不得起發。所至場務公私搔擾,乞覓錢物,稍有不從,即功搭力勝,收稅過數。當職官容縱監司,失於措置,緣此商賈不行,其弊甚大。可立法懲革,仍遍行合屬路分,州委守臣,縣委令佐,分明出牓曉諭客人:應興販斛斗,如願赴都下者,限指揮到日,與權免力勝、席角等錢半年。其所販斛候至京,許令依市價徑自(糴)[糶]賣,限滿依舊。應有關防等,及合下路分,令尚書省條具取旨。」

八月十二日,詔:「應興販及買蠶織、農具及耕牛往兩浙江東路者,仰經所屬自陳,給公憑照會,沿路免稅一年,津渡官司不得少有邀阻。於本路興販及買置者准此。」

四年二月二十日,詔:「應諸路近歲增收稅錢,舊充應奉,既非漕計,又非諸司所隸,無會計之法,吏緣為奸,十失八九。可並撥歸應奉司,充御前支用。仍委諸路提刑司拘轄谷察,歲終,具逐州縣收支見管,應奉司依已降指揮驅磨以聞。他司輒陳乞或移用者,以違御筆論。」

五月二十七日,發運副使呂淙奏:「契勘江寧府、真、潤州有抽稅木植,欲乞指揮:除朝廷取撥分數外,盡撥充添修倉屋、打造綱船使用,庶省官錢。」從之。

六月十四日,詔:「官司將客人船載有公據買鹽鈔見錢妄喝稅物收稅致留滯者,依『綱運所至約喝無名稅錢法』科徒二年。」從右朝請郎唐績請麼。

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詔:「東南六路販入京斛,自今年十月為頭,依舊收納力勝。」

十二月十一日,詔;「訪聞沿汴州縣創添欄河 枯,利在專欄乞覓,監官不復宿直,便於宴遊而已。所收歲額,未嘗別有增羨原書天頭註云:「別一作便」。。其如留阻舟船,官綱兵梢縻費,侵盜斛。商旅營販,坼以繼日,今乃留滯,公私不便。可並令依元豐舊制,仍曉諭商旅通知。」

二十日,提舉京畿京西路鹽事狀:「河陽管下河陰、汜水縣稅務,正當沖會,只有添到歸朝官獨員在務,其正官並各差出。竊詳歸朝官依法不許差註獨員監務,今相度,欲令州、縣場務監官內如有似此添差官系歸朝官去處,其正官常留一員相兼管勾職事。所有汜水、河陰兩縣稅務已差出正官,亦乞令日下還任。」詔從之,如正官依條合差出,即依獨員處差官兼權。諸路依此。

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戶部奏:「兩浙轉運司狀:勘會管下州縣,其間稅場雖舊不置監官,所收課利浩瀚,只令欄頭收稅趁錢,甚失省則。如平江府常熟縣支塘稅場,雖屬許浦鎮稅務管勾,只差欄頭在彼拘收稅錢,不曾立定年額錢數,及無正官監當。今相度,應管下稅鋪所收稅錢數多,無監官去處,許本司於待闕或得替官選差,權監措置收趁課額。如一年內所收稅錢增羨,聽本司相度置場,舉辟有風力官申奏朝廷差註。」從之。

七年正月二日,詔:「在京小民□用之物,多自外販。比緣外方荒歉流移,物來稍少,其價甚貴,細民艱食。自今應在京及畿內油、炭、曲、布、絮商稅併力勝錢,並權免收,不得邀阻搜檢。違者以違御筆論,仍特與理為課額。其稅錢令戶部月具數數申尚書省取旨撥還數數:疑衍一「數」字。。」

欽宗[編輯]

靖康[編輯]

欽宗靖康元年四月十四日,詔:「都城物價未平,來者尚少,入門豬羊及應干合稅物色,並權更免稅一季。」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編輯]

建炎[編輯]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京城圍閉日麼,道路方通,商賈有欲般販物貨上京者,並經州縣自陳,出給公據,特與免沿路稅錢、力勝。」

七月九日,兩浙轉運司言:「本路稅務官課自准五月一日赦文,及今一月,免放稅錢已多。乞自今合出公據上京商旅,並召土著人戶保識,到京日,於諸門點檢,及在京都稅院勘驗元數,批引執照。候回,赴所屬繳納。如無照據,即以元販物色計所過場務,依自來則例追納稅錢、力勝。若到京數目少於元數,即據所少數追納。如逃避不回,即坐元保。」從之。

十月六日,淮南轉運副使李傅正言:「登極赦文:商賈般販物貨上京,特與免沿路稅錢、力勝。泗州青陽一鎮,未兩月免放過三千貫有畸,一路所放,不可勝計。欲望截至某月日住免。」詔自今年十月十五日依舊收稅,諸路依此。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詔:「應客販糧斛、柴草入京船車,經由官司抑令納力勝、商稅錢者,從杖一百科罪。許客人越訴。收數多法應重者,自從本法。」

五月十一日,曲赦:「河北、陝西、京東路應曾被賊焚燒官私舍屋,如系居戶屋業,即放屋稅錢一料。其系官出賃舍屋,即權住所納課利,並候修蓋了日依舊。仍不得過一季,須管了畢。若官屋未能修蓋,而人戶願自備材植修蓋佃賃者聽。檢計所費,增功二分准折合納課利,所用材木等,權免商稅及抽分。」

六月二十一日,詔:「應荊湖、江浙路客販米斛赴行在,而經由稅務輒於例外增收稅錢,罪輕者徒一年,許詣尚書省越訴。」

九月二十二日,東京留守兼開封尹杜充言:「京城物斛涌貴,客販鹽米,多被沿河口岸邀難,大納力勝、稅錢。乞令客人於裝發州縣官司具數自陳,出給公據收執,並與免沿河口岸力勝、稅錢。候到京城,將公據付都商稅院繳納。如官司輒敢阻節,並聽於鄰近官司陳訴。」從之。

三年四月一日,詔:「應興販物斛入京,許客人經所在去處陳狀,出給公據,沿路商稅、力勝並特放免。糶到價錢,不限貫百,令留守司驗實給據,放令出門。其般販先至京城,入中數多之人,從留守司具名取旨,當議推賞。如官司輒敢非理邀阻,許客人越訴,官吏重行編置。仍仰逐路提刑司常切覺察。」

九月一日,御營使司參議官兼措置軍前豹用李迨言:「客人多自江西、湖南般運斛、竹木前來建康府,往往筭請鹽鈔,並糴米以回。貨經由一處,稅場抑令納力勝稅錢數百千者,以至其餘物貨,皆不依條例,數倍收稅,致商旅不通,實害利源。伏望申嚴禁約,如有違戾,當職官重賜黜責,欄頭、公人決配。許客人越訴,專委提舉茶鹽官按治督責,諸州主管官常切檢察。如失按舉,與同罪。」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應殘破州縣,民間建造屋宇合用竹木磚瓦之類,並與免稅,仍免抽分。」

紹興[編輯]

紹興二年六月二十日,兩浙轉運司言:「從事郎毆陽友申,乞於處州管下君溪稅場創置稅場事。」詔依,其合差官,令本司辟差,木朱記仍許雕造。

九月四日,赦:「民間遭罹兵火,耕牛宰殺殆盡。應州縣人戶典買耕牛,特與免納稅錢一年。其客旅興販去處准此。」

三年九月十三日,詔:「臨安府近緣居民遺火,四向販到竹木、發箔,並權免抽解收稅。」

五年正月十五日,德音:「殘破州、軍收復之初,務要商旅通行。販賣耕牛、米麥應經由去處,特與免稅。」

閏二月五日,新知(楊)[揚]州葉煥奏:「本州島焚盪之後,百物所需,盡仰江浙販運到來。乞降指揮:許客人販運斛、布帛、農具、竹木、丁鐡、柴、菜、油、面之類應干雜物等到本州島,並免瓜州並在城稅務收稅一年,亦不抽解。候來年春末,依舊收稅。」從之。

四月六日,戶部尚書章誼等言:「迪功郎沈敦前監建康府在城稅務一任,所收商稅,比類計增四十六萬余貫。依累賞法,通計該減磨勘三十三年。已關司勛依條施行。望特與比附推恩,仍將本官在任宣力所收錢數,候推恩了日頒行。」詔沈敦特與改次等合入官、仍頒行諸路。

八月二十四日,德音:「荊湖附近水寨摽撥田土,闕少耕牛,令招誘客人興販前去,與免沿路商稅。並龍陽軍官私起蓋屋宇材木、物料等,免沿路抽解收稅一年。」

十月十八日,臣寮言:「應民旅般販米斛往旱傷州縣出糶,乞依日前指揮,許就官司判狀執據,與免經由場務力勝。」從之。

三十日,詔令兩浙江西都轉運、諸路轉運司取索本路應干稅物則例,體度市價增損,務令適中。仍將諸色稅物合收稅錢則例大字牓示,使客旅通知。今後仰所委官每半年一次,再行體度市價,依此增損施行。

六年十月八日,崑山知縣張漢之言:「本縣界東接吳松江,應有海道客旅興販物貨,沿江灣浦邊枕吳松大江,連接海洋大川,商賈舟船,多是稍入吳松江,取江灣浦入秀州、青龍鎮。其江灣正系商賈經由衝要之地,其間有不到青龍地頭收稅,便於江灣路出賣客旅,得以偷瞞商稅,不無走失課利。今乞於江灣浦口置場,量收過稅。」從之。

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知平江府章誼言:「近准朝旨,於崑山縣江灣創置稅務。已申朝廷,乞差監官。今本處浦港正系商賈興販、舶貨經由去處,人煙繁盛,見有巡檢置寨。其煙火公事,舊系買納鹽場官兼管。若註授右選及未改官人,切慮難以彈壓。欲乞朝廷差京朝官一員監收稅課,仍許兼領煙火公事。」詔依。

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昨降指揮,令四川、江東、西、湖南、北漕司,將管下州軍縣鎮不系舊來收稅一面增置場稅場稅:疑當作「稅場」。 ,立便住罷;仍將合收稅處,不得過收稅錢。訪聞臨江軍管下新塗縣稅場自住罷之後,依前收稅。已送戶部取問本軍咤依外,切慮余路尚[有]似此去處。仰逐路轉運司檢照已降指揮,開具本路元增置若干稅場,各於某年月日住罷,後來有無違戾去處,及將合收稅錢曾如何指置懲革指:疑當作「措」。 ,逐一保明申尚書省。仍令帥司、憲司常切覺察,務令商賈通快,不致邀阻。」

八年三月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比年人戶漸次歸業,樂事田畝,全藉耕牛布種。訪聞人戶買販耕牛,州、縣往往收稅邀阻,及鼓鑄農器經過關津,亦不依條免稅,甚失朝廷寬恤農民之意。欲應諸路買販耕牛,特與免收牙契及稅,並農器亦不得依前違法收稅。令監司常切覺察,仍多出文牓曉諭。」從之。

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訪聞諸路州軍縣鎮稅務除依法合置專欄外,類皆過數招收,並有監官親隨之類通同作弊,倍有掊取,客旅咤致暗增物價。可令諸路提刑司,將管下稅務見今冗占人數日下減放,嚴行禁止,立賞告捉。仍令知、通常切檢察。」

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赦:「州縣稅場,客人投稅,自有立定省則。訪聞監當官專欄類皆過數掊取,百端欺隱,至有每月量以分數獻入公帑,交相蒙蔽,無復忌憚,致得錢重物輕,公私為害。自今各仰遵守成法,尚敢蹈襲,重行典憲。」

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臣僚言:「近來諸官司等處多以回易營繕之類為名,出給文引,沿路照免商稅。欲乞行下州縣,自今後應干官司等處般販物貨,不以有無指揮及出給引歷之類,並依條收稅,不得更行放免。」從之。

七月十九日,詔添置武昌軍金口稅務監官一員。

十一月八日,南郊赦:「所在稅務課額各有定製,本意惠通商賈,懋(萬)[方]萬貨。近來州縣稅務官吏作弊,又有鎮市稅場,或監官獨員,或止差暫權去處,抑勒額外過數掊取,以至客人偷經私捷小路,卻致暗失課入;或將所收之數衷私隱沒,別歷侵盜。前後約束,終未盡革。可委通判專一行縣檢察,務令商賈通行。如違,轉運司按劾以聞。」

十四年正月二十六日,封州言:「在城務今酌中以紹興九年收到稅錢七千七百七十二貫七十六文省,並開建縣務以紹興八年收到稅錢一千二百六十一貫三百二十九文省,並乞立為新額。」詔下本縣轉運司更切勘會,如委是詣實,別無夾帶應不合收使錢數在內,即便行下所屬依條收趁。

七月六日,臣僚言:「乞申命有司,凡民間食用米,並與免稅。」從之。

十五年八月十三日,上宣諭宰臣曰:「朕謂天下之物,有不當稅者甚多,如牛、米、柴、面之類是麼。」檜奏曰:「如去歲浙中艱食,陛下令不收米稅,故江西諸處客販俱來,所全活者不可勝計。」

十六年七月九日,詔省真州長蘆鎮稅務,從本路諸司請麼。

十七年正月二十五日,戶部言:「依准聖旨,措置到州縣鎮務違法增收稅錢並客販米斛,昨降指揮,並免收稅。訪聞經過稅務尚收力勝、稅錢,甚非朝廷寬民之意。欲下逐路轉運司日下禁止,並將應干稅則逐一裁減,務令適中,揭暝曉示客旅通知。又稅務監官自有舊額,添差官與正官通不得過三員。竊緣既有正官主管,其添差官自不須干預職事。兼從來監官從隸,元無定數,往往於稅錢內侵耗,作弊百端。欲今後應酒稅務添差厘務官,更不許干預職事。如或違戾,並仰通知監官按劾,取旨重賜施行。」上可其奏,咤宣諭曰:「米已免稅,如柴、面亦令措置。商旅既通,更令臨安府平物價,則小民不致失所矣。」

六月二十八日,詔和州梁山稅移於裕溪河口置原書天頭註云:「裕一作格」。 ,從淮東總領司請麼。

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戶部言:「客販食用米斛,依累降指揮,與免稅錢,務要米斛通行。訪聞州縣往往違法,依舊收稅,或以力勝為名。乞下諸路監司約束州縣,許令人戶任便般販,不得依前阻遏。如敢違戾,仰監司按劾以聞,將州縣當職官並稅務監官重賜黜責,公吏時行決配,仍許人戶越訴。」從之。

十五日,荊湖南路轉運提刑常平茶鹽司言:「桂陽監臨武縣僻在山谷,不通舟船,創置之初,人煙未甚翕集,少有商 經過。若置商稅,委是難以趁(辨)[辦]。乞候縣道稍夙倫序原書天頭註云:「『夙』疑『有』」。按作「夙」誤。,起稅施行。」詔與免五年。

十九年二月十三日,殿中侍御史曹筠言:「江浙間有被災傷處,朝廷督責監司守令多方賑恤處朝廷:原作「王處朝」,按原書天頭註云:「王處朝疑處朝廷」,據此改。,而斛斗商販蠲免租稅,德至麼。其間場務所在官吏,或未能恭體朝廷寬恤之意。望戒監司郡守常切覺察,所管場務有於省額外稅者,重(賞)[置]以法,而省額元不議稅者免行免放。以其名物大書於牓,揭示行旅。」從之。

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所在稅務各有立定吏額,比年以來,州縣稅務率多違法額外增置公吏欄頭,邀阻客人,致商賈不行,百物踴貴,細民艱食。其監司坐視,略不檢察。仰諸路漕臣不時巡按檢點,將違戾去處舉致以聞致:疑誤。。如漕司失舉,令提刑司互按。」

二十一年二月三日,詔省洪州武寧縣巾口市官監酒稅,從本路諸司之請麼。

五月十四日,詔下徽、嚴州:「將客販牌筏出給公據,書寫客人姓名,計定所販木植條段數目,預期關報前路經由州縣及臨安府等處官司照會。如輒於中路載往別處,許諸色人陳告,將木植三分之一給告人,二分沒納入官。」以進士張邦義言客販徽、嚴州木筏,乞罷二州抽解,徑發至臨安府抽取三分」故麼。

六月二十五日,大理評事莫蒙言:「場務收稅,各有定則,而比年諸州郡守輒於額外令監官重功征取,又以民間日用油布、席紙細微等物置場榷賣,展轉增利。緣此物價翔踴,所得之息,止資公庫無名妄用。望令監司常切檢察,仍揭牓示民間,許令陳訴。如有違戾,按劾聞奏,重寘典憲。」從之。

二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詔逐路漕臣:「應沿江有稅務去處,於所隸州縣選差官檢察稅務。遇有興販客舟及上供綱運經由,其檢察官即同監專依條監視稅物,依則例施行。如無合稅之物,實時檢放。仍令所屬漕臣常切檢察,如有違戾,許從按治。」以軍器監丞黃然言「沿江一帶稅務,比年以來,額外招收欄頭,私置草歷,非理邀阻,欺隱作弊,商旅患之,號蘄之蘄陽、江之湖口、池之雁鳥 稅務為大小法場。咸謂利歸公家十無二三,而為官吏所竊取者過半矣。如四川、二廣、湖南、北、江東、西上供綱運經由,不問有無合稅之物,每以收力勝為名,喝稅動以千計,監系綱稍等人勒令甘認」故麼。

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州縣私置稅場,節次指揮已令放罷。所有客販貨物,自有立定稅錢。其稅場多緣增置專攔,百色侵漁,過數收稅,不上赤歷,非理破用,致物價增長。雖累有約束,尚有未悛去處。可令監司守臣嚴功檢察,將違戾去處按劾施行,務除宿弊。」

二十三年十二月,前知英州陳孝則言:「州郡豹計除民租之外,全賴商稅,其間有課額所入不足以給監官請俸之處,是虛立稅務,以阻行旅。且英州管下有宜安鎮稅務,每月課額止於十千,而監官請俸兩倍。望行下本路相度,將宜安鎮稅務廢罷。」詔依,仍令戶部取索似此去處,並罷。

二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大理評事劉敏求言:「屢詔郡邑免收粳米稅錢,近來場務乃私置草歷收食米稅,改作白糯米,收上赤歷。望俾監司郡守常切覺察禁約。」從之。

二十五年五月二日,詔:「州縣稅場名色重複,有踰常法者,令有司條具,一切罷去。輒復遣人搜羅騷搔,及于格法外別立賞錢者,悉行禁止。仍委監司長吏常切覺察,如有違戾,按劾以聞。」

七月十二日,詔省隨州唐城鎮稅場。以本路諸司言所入不償所費麼。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關市之徵,係為商旅。訪聞州縣場務利於所入,以致士夫舉子路費,搜囊倒篋,不問多寡,一切拘欄收稅,甚為苛密。可令監司郡守嚴行禁止,不得依前違戾。諸州縣場務差官置吏,自有定額。訪聞州縣往往違法添置監察官,增破請給,侵耗課額;及稅務輒於額外增置專欄,將不合收稅之物欄截重斂,騷擾百出,商旅受害。仰轉運司逐一取見不應差置官吏人數,日下並罷。私置稅場,節次指揮已令廢罷,訪聞州縣尚有依舊存留去處,及於私小路邀截客旅,重迭收稅。可令轉運司契勘,日下改正。敢有違戾,按劾施行。」

十二月一日,尚書刑部員外郎娉敏修言:「州縣稅務凡應稅之物,令申所載,以所收物名則例大書版牓,揭務門外曉示。而遠方州縣多不遵依省則,止以監官臨時檢喝,輕重高下,悉出己意,由是專欄得以騷擾作弊。望下州縣稅務檢會省額,分明暝示,使商旅通知,如有違戾,重寘典憲。」從之。

二十六年正月十日,尚書省言:「近年所在稅務收稅太重,雖屢降指揮裁酌減免,而商賈猶不能行。蓋緣稅場太密,收稅處多。且如自荊南至純州豹五百餘里,而稅場之屬荊南者四處;夔州與屬邑雲安原書天頭註云:「夔一作 政」。、巫山相去各不滿百里,亦有三稅務。如此之類甚多。」詔令戶部行下諸路轉運司,開具管下稅務地里遠近,將相去連接之處裁酌減並,以寬商賈。如縣道稅務不可減,即與免過稅,仍許豁除稅額。其後據諸路轉運司申:共減並稅場一百三十四處,減罷九處,免過稅五處。

二月七日,詔省肇慶府管下高明鐡場兼黃客步稅監官一員,從本路諸司請麼。

四月十九日,宰臣言京西、淮南客販及人戶自買耕牛,與免投納牙稅錢,並住稅免三年事。先是,上宣諭:「昨降『京西、淮南未耕土田,不以有無拘礙,召人耕種,及展免課子,官借牛種』指揮,已是詳備,唯是耕牛深慮難得。」上曰:「關市之徵,本為商賈興販物貨,如米麵之類,民間食用一日不可無,豈可一 收稅 朕所以令與免稅。今耕牛與免徵稅,甚好。然尚恐巧作名目,乞覓阻節,利歸專欄。須令監司守臣常切覺察,如有違戾,按劾以聞,重寘典憲,庶不為虛文。」沈該等曰:「陛下務農恤隱農恤:疑互倒。,灼見弊端如此,臣等敢不勤恪奉行!」

五月十一日,臣寮言:「商稅近年以來,朝廷節次行下放免米麥、菽豆、柴薪、耕牛、力勝等稅錢,而不曾與減退稅務課額,仍更立賞,督責州縣,致貪功不恤之人將無作有(仰)[抑]逼場務。稅額既重大,而又米麥之類並免稅則,其它物貨凡到稅務者,必致重枉。取給敷額。故客販苦於稅場,巨商大賈,則收斂藏畜不行;步(檐)[擔]力運者,則迂枉小路,以避郡縣。故商旅不通,課額不增。欲將稅務年額量與減免,卻重行裁減收稅則例。」上曰:「此說極有理。如米麥之屬,民所食用者,既與免放,若不量減年額,則必巧作名目,重斂以求敷數,反為民害。可依所乞,(今)[令]戶部立法施行。」沈該等曰:「陛下至誠恤民,察見利害如此,天下幸甚。」

七月十七日,尚書省言:「已降指揮:將諸路稅務連接去處裁酌減並,以寬商賈,仍許豁除稅額。切慮州縣將所減額,卻於其它場務增添,致收稅愈重。及將來文於減並去處文:疑作「又」。,暗差欄頭之類拘欄邀阻,合行約束。」詔令諸路轉運司常切檢察約束,將違戾官吏按劾,申尚書省重作施行,仍許民戶越訴。

二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詔:「殿前司收買造軍器筋角、牛羊皮、箭苛、條鐡,可與免臨安府及沿路收稅。」

二十八年五月八日,知建州章服言:「建陽縣麻沙鎮、後山務、崇安路黃耳等三處,從來只收地頭人戶土產物稅,其松溪縣人口矢於溫原書天頭註云:「『口矢』誤」。、處州界首造到 欏等木植一色稅物,札械取水路,自出產地頭直至建州三百六十里,並無收稅,即與近降減並去處不自原書天頭註云:「『自』誤」。。乞存留,依舊只收木植一色過稅。」從之。

十月三日,權知饒州唐文若言:「本州島鄱陽縣管下石頭鎮,自城下至本鎮八十里,自本縣至樂平縣四十里,相去一百二十里之間三稅,委是頻並,收稅虧欠。乞將石頭鎮稅務廢並,豁稅額。」從之。

十四日,侍御史葉義問言:「臣切見近降指揮,將寺躡鍾磬、鐃鈸等例行收稅,而稅錢未有收附之文。若只令稅務收作日額,即是暗失銅稅一項課利。又聞諸處受納人吏多方邀阻乞覓,致令人戶憚於投納,或埋之土中,或沉於溪澗,實有未盡者。望指揮在外州軍更展限一月,應受納官容縱人吏乞覓,許人戶陳訴,重作施行。其稅錢別項樁管,續聽起發。如此,則可以谷考」。從之。

同日,中書、門下省言:「客販食米,已降指揮免收稅。近來場務卻以別色斛斗為名,及作力勝,妄收稅錢,阻節乞覓。」詔令戶部申嚴見行條法指揮行下,守臣常切覺察。犯者依條計贓科罪;守臣失於覺察,令監司按劾。仍令轉運司將實免過稅錢與除豁稅額。

十一月十二日,詔省臨安府於潛縣稅務監官一員,從守臣張稱所請麼。

二十三日,南郊赦:「州縣稅場系收納商賈物貨稅錢,並有定則。近來將士夫、舉子所帶路費非商販之物亦行拘欄,抑令收稅,引惹詞訟,事屬違戾。仰監司守臣常切覺察禁止。所在稅場昨緣相去近密及收稅太重,節次裁酌減並,豁除稅額。其私置場務,並令廢罷,以寬商賈。訪聞州縣間有巧作名目,暗行私復存留,廣於間道邀稅商旅,或違法差置檢察之類,甚者將客販食米以別色斛斗為名,及抑令虛認力勝,百端邀阻,過有徵輸。近降指揮,將違犯監專、欄頭計贓科罪。尚慮作弊,仰監司常切覺察。如有似此違戾去處,按劾施行。」

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詔:「已降指揮:客販食米不得收稅,仍蠲除稅額,所冀民不闕食。訪聞諸路尚爾奉行滅裂,米船雖無他貨,亦故作淹留,屈伏收稅。又閩、廣等路例皆販谷,場務抑令納稅,甚非愛民之意。可下逐路:應客販食米若無他貨,並實時放行,應禾穀皆合免稅。如有違慢,許民戶經監司、御史台越訴,當議重作施行。州縣出暝曉諭,常切點檢,月具有無違戾申尚書省。」

三月十五日,戶部言:「昨承紹興二十六年正月八日已降指揮:近來商賈不行,蓋緣稅場太密,已令諸路運司裁酌減並。訪聞已並稅場有依舊差置監專拘欄收稅去處,乞日下住罷。」從之。

四月二十三日,詔邵伯鎮稅務依舊收納過稅。先是,紹興二十六年七月十七日,有詔:邵伯鎮稅務減收住、過稅,至是復舊。

七月十七日,右正言鄔民望言:「朝廷自紹興二十六年,緣諸路州軍縣鎮稅場猥多,節次降指揮減並一百三十四處,減罷九處,免納過稅五處。議者為國家經總制錢系州縣將百色官錢分隸,今既減省輸錢之源,即逐處拘收上件錢數自合裁減。望下有司將並罷稅場及納過稅數目,許令除豁年額經總制錢。」從之。

三十年正月十八日,上謂宰臣曰:「聞街市米價雖不曾長,少有來者。正緣場務巧作名色收稅,致令商販不通。」綸曰:「多是監官不得其人,致令如此。」葉義問曰:「場務最是專欄騷擾尤多。」上曰:「昨見河朔有步(檐)[擔]販米,猶為所苦,其專欄有在十里外私自收稅者。況舟船之利,多於步(檐)[擔],其騷擾可知。」綸等曰:「須索嚴行關防。」

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詔:「自今諸軍等處收買物色,並依條收稅。如有所降免稅指揮,乞更不照用乞:疑誤。。自後或再有陳請者,許戶部執奏不行。及臨安府內外場務去處,尚有衷私請託漏稅者,申嚴許人告,悉令御史台覺察彈劾。」從臣寮請麼。

九月二日,赦:「所在稅場昨緣相去近密,及收稅太重,節次裁酌減並,豁除稅額。其私置場務並令廢罷,以寬商賈。訪聞州縣間有巧作名目,暗行私復存留,廣於間道邀稅商旅,或違法差置檢法之類,甚者將客販食米以別色斛斗為名,及抑令虛認力勝,百端邀阻,過有徵輸。近指揮近指揮:疑當作「近降指揮」,脫「降」字。:將違犯監專、欄頭計贓科罪。尚慮違戾,及不即檢稅,故作留滯,仰監司常切覺察。如有似此去處,按劾施行。」

十一月十四日,臣寮言:「乞約束所至稅務,遇北來歸正之人,有苛留搜稅之弊此句疑有脫誤。。」上曰:「朕自今歲夏秋之交,便作此念。若州縣場務漫不遵承,何以慰吾民向化之意 令行下,出牓關津禁止,必罰無赦。」宰臣陳康伯等奏曰:「領聖旨,今後有不遵依指揮者,許監司按劾,被告人直訴。」

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原書天頭註云:「二十是三十之誤」,按此註是。,臣寮言:「州縣比年以來,多咤課額不敷,遣人於三二十里之外拘欄稅物,欲避創置之名,乃曰發關引所。被遣者皆停罷公吏,當稅之物,則乞取而使之透漏。望應州縣離城五里外,巧作發關引所、創立攔稅去處,並行住罷。」詔依,仍令州縣嚴行禁止巧作發關引所、創立攔稅去處,如有違戾,仰監司按劾聞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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