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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經濟貿易部特派員辦事處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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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經濟貿易部特派員辦事處暫行條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對外經濟貿易部特派員辦事處暫行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行政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2年7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對外經濟貿易部特派員辦事處暫行條例

(對外經濟貿易部制定 1982年7月15日國務院批轉)

在我國繼續實行對外經濟開放政策和有較多的部門、地方、企業參與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情況下,為了既能正確地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大力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又能防止自相競爭,避免發生混亂現象,必須加強對外經濟貿易的經營協調和行政管理,做到統一對外、聯合對外。為此,除採取其他協調管理措施外,決定在主要口岸派駐特派員,設立特派員辦事處。

一、特派員辦事處是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派出機構,其名稱為「對外經濟貿易部駐××特派員辦事處」,受對外經濟貿易部直接領導,向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特派員要與地方黨政密切聯繫,匯報工作情況,取得地方黨政的支持幫助,並及時向對外經濟貿易部請示報告。

二、特派員的任務

(一)根據統一政策、統一計劃、統一對外的原則,並有利於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對進出口商品協調小組制訂的進出口商品協調方案的貫徹執行進行監督和指導。對執行進出口商品協調方案中發生的問題,屬於特派員所轄地區範圍內的,可就地協助解決;屬於全國性的問題,如市場、數量、價格、客戶等大的變動,仍由總公司協調小組解決;

(二)加強行政管理,根據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授權範圍,負責審批和簽發部分進出口商品的許可證;

(三)協助專業進出口總公司(包括工貿結合的總公司,下同)對主要出口商品,逐步實行按行業以主要口岸為中心的統一經營和聯合經營;

(四)為了加強統一對外、聯合對外,可視情況召集所在口岸及所轄範圍內的省、市、自治區的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的聯繫會議,溝通情況,協調解決口岸與內地的關係。有關專業總公司和對外經濟貿易部有關單位可派人參加會議;

(五)對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情況,對加強進出口管理和對外經濟貿易體制改革等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建議;

(六)辦理對外經濟貿易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特派員的權利

(一)對進出口企業違反進出口商品經營分工和協調方案的業務活動有權干預和制止;

(二)對於違反政策或國家有關法令、規章制度的交易,特派員有權制止,有權拒發許可證;

(三)各專業總公司的進出口商品協調小組應向特派員提供業務資料(包括協調方案、會議紀要、簡報、統計資料和報告等),以便特派員對協調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裁決;

(四)當地省、市和有關內地省、市、自治區對外經濟貿易行政部門關於管理工作的報告,應抄送特派員。特派員為了工作的需要,有權請當地和有關省、市、自治區對外經濟貿易行政和企業部門提供關於協調和管理的情況和資料;

(五)為了履行本條例規定的任務和職責,當地交通運輸、港口、銀行和海關、商檢等有關部門,對特派員的工作要積極配合。

四、特派員的任命、任期、組織關係和獎懲

(一)特派員辦事處設特派員1名,副特派員1名。均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名,報請國務院任命;

(二)特派員任期一般為兩年,到期輪換,必要時可適當延長。特派員辦事處工作人員也實行輪換制;

(三)特派員辦事處的政治思想工作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特派員及工作人員中的黨、團員,分別建立黨、團組織,直屬對外經濟貿易部黨、團委領導。有關緊急、重要的傳達報告和文件閱讀,請地方黨委協助安排;

(四)對特派員及其辦事處工作人員的獎懲,均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辦理。

五、特派員辦事處的人員編制、經費、生活

(一)根據精簡原則確定人員編制,幹部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派出。內部機構設置要精簡,力求提高辦事效率;

(二)辦事處的經費開支,納入對外經濟貿易部預算;

(三)辦事處人員的日常生活,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安排。

六、特派員及其辦事處人員的工作作風

特派員及其辦事處工作人員應努力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執行對外經濟貿易政策和各項規定,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要加強調查研究,虛心聽取各方意見,實事求是,加強全局觀點;大公無私,辦事認真,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做好承擔的各項工作。

七、本暫行條例,經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如需補充、修改,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實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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