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部關於中日貿易民間合同的具體做法的規定
關於中日貿易民間合同的具體做法 1961年2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 |
去年8月周總理提出了中日貿易三原則後,受到了日本人民的普遍歡迎,日本友好公司紛紛要求同我公司進行貿易,截至目前為止,日本5家友好公司已同我簽訂了約105萬美元的民間合同(我出口83萬美元,進口22萬美元)。
美國經濟危機的加深,對日本影響相當大,日美矛盾將會有所發展。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中日貿易三原則同日本多做些買賣,政治上是會有好處的。同時從日本可以買到我們需要的商品,而且購買日本商品交貨快、運費低,又能帶動我們商品出口,在經濟上對我們也是有利的。但是在中日關係正常化之前。同日本簽訂政府間的貿易協定是不可能的;通過「個別照顧」方式進行貿易是有限的,因之,當前主要是通過「民間合同」的形式同日本進行貿易。現就「民間合同」貿易的具體做法,規定如下:
一、貿易對象,凡經過日本友好團體或表示願意促進中日友好的知名人士介紹的對我友好的日本廠商,經我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查和本部同意的,我公司即可同他們進行交易。由於我對日本進出口商品有許多是由日本壟斷資本或與壟斷資本有關的企業經營的,對這些企業,只要他們對我表示友好,經過上述介紹手續並由本部同意,也可同他們進行交易。
對日本友好廠商,除可同意其派代表來我國商談交易外,也可以通過電報成交。對未經介紹的一般廠商給我各公司發來的一般函電,仍不予答覆。
為了便於掌握,目前「民間合同」均由各總公司負責簽訂各口岸分公司暫不簽訂。但「民間合同」在執行中必須通過分公司辦理的業務須遵照總公司的指示辦理。
二、貿易方式,一般做單面結匯,必要時也可以簽訂易貨合同。但對日進出口總額應按季度和年度掌握平衡。各公司對日大宗交易應事先報部批准;一般成交情況也要隨時報本部第四局,以便掌握情況。
三、結匯方式,以英鎊現匯支付。關於銀行業務由我國內中國銀行和日本銀行各自開證,彼此通過各自的倫敦分行或代理行保兌並轉遞;或由我國內中國銀行和在日本的同我有業務往來的第三國銀行直接辦理。
四、對日本來船應從嚴掌握,一律要辦理單程批准手續,日船廠入港手續,日本輪船公司應通過日本日中貿易促進會同我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聯繫申請辦理。
五、商檢和索賠,按過去中日貿易停止前的慣例進行。仲裁地點應在我國北京,由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進行仲裁。
六、為了保持「個別照顧」的貿易形式,生漆只限於作為「個別照顧」物資對日出口。其他曾以「個別照顧」形式對日供應過的商品,今後不再限定為「個別照顧」物資。
七、對香港和其他地區的商人將我國出口商品轉口日本可不再加以限制。從日本的進口一般由國內直接進行,但對於臨時急需而經本部或各地外貿局批准進口的日本商品,可同意從香港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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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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