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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士祭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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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士祭判
作者:曹詵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50

〈為士殺犬豕,或人告君子遠庖廚。凡有血氣之類,不身踐。訴雲有故,準禮不坐。〉

禮標寧儉,士有等威,苟不體於牲牢,則無儀於享祭。惟乙命士,克由舊章。入戶僾然,感四時而展敬;祭神如在,瞻一廟以式思。告全將啟其血毛,備物乃利於犬豕。修戴禮而不忒,豈呂刑而可加!或人何斯?居然昧識。好生軫憲,徒有效於愛羊;速訟不稽,寧無慚於《相鼠》?雖庖廚可遠,身踐則誠爽至仁,而蠲潔在躬,親割乃允孚主敬。稱以有故,於何議刑?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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