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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毀壞壓死判〈乙有所毀壞而誤死人,科其備慮不謹,訴合所由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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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毀壞壓死判〈乙有所毀壞而誤死人,科其備慮不謹,訴合所由為罪。〉
作者:崔殷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536

九州既滌,是資築護,庶役斯起,於以僝工。俾湍悍不生,而安居作乂。彼己之乙,謂為何人?率作而毀,豈增修而蕆事?壞乃致害,仍推過於所由。言則飾文,慮實無備。然壓溺不弔,酌戴禮而何傷?而殺人者死,在蕭章而難忘。論以故傷,闕則是減。稱其誤殺,科其不應。爾徒有詞,吾從丕弊。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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