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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縣君死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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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縣君死復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82

〈縣君死於路,所由不以綏復於右,不給役車遞還。〉

眷彼縣君,征途有疾。庚子戒日,止鵩生憂;辰已臨年,巢鵀起歎。東流逝矣!北首長辭,遽委魄於松門,奄歸魂於蒿里。不祿公館,須申皋某之儀;屬纊私家,既罷求幽之義。《禮》有明說,焉可輒違?準例合得遞車,所司如何不給?但比璧用刑,須窮兩造;鈞金察獄,必聽五詞。公私之節未明,左右如何定罪?請更詳委,方可要終。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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