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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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安部1997年5月20日文件,1997年6月10日經「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批轉,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20號。http://bl.ningbo.gov.cn/news_read.php?id=9945&catg_code=news-01-05-02-19-02

一、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義

我國現行的戶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國成立以後逐步建立起來的,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以及維護社會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勢下,現行的戶籍管理制度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確定的關於逐步改革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允許農民進入小城鎮務工經商、發展農村第三產業,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的精神,應當適時進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許已經在小城鎮就業、居住並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在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以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鎮轉移,促進小城鎮和農村的全面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同時,繼續嚴格控制大中城市特別是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人口的機械增長。

二、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範圍

為了保證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積極穩妥、有步驟有秩序地進行,改革的範圍限制在縣(縣級市)城區的建成區和建制鎮的建成區。在此範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對已開展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鎮進行清理整頓的基礎上,選擇少量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較高、財政有盈餘、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等具有一定基礎、在當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小城鎮,先期進行兩年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然後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分期、分批推開。西部地區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試點小城鎮數量不得超過10個,中部地區的不得超過15個,東部地區的不得超過20個。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無權確定或者擴大試點範圍。未設立預算的建制鎮或者享受國家財政補貼的貧困縣的建制鎮,在具備設立預算條件或者取消國家財政補貼前,暫不進行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已經進行的,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一律停止。

三、在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的條件

下列農村戶口的人員,在小城鎮已有合法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已有穩定的生活來源,而且在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後居住已滿兩年的,可以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一)從農村到小城鎮務工或者興辦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人員;
(二)小城鎮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三)在小城鎮購買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

上述人員的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隨遷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外商、華僑和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在小城鎮投資興辦實業、經批准在小城鎮購買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後,如有要求,可為他們需要照顧在小城鎮落戶的大陸親屬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在小城鎮範圍內居住的農民,土地已被徵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經批准在小城鎮落戶人員的農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農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收回,憑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證明,辦理在小城鎮落戶手續。

四、加強小城鎮人口總量的宏觀調控

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既是整個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組成部分,也是小城鎮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必須與其他方面的改革相適應。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進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鎮的人口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小城鎮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與綜合承受能力,加強對小城鎮人口總量的宏觀調控,保證農業生產、小城鎮的經濟與基礎設施建設、就業和社會保障以及各項公益事業等與人口增長協調發展,防止在進行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時不切實際地「一哄而起」、盲目擴大小城鎮規模,造成「進城熱」、「建城熱」或者大量占用耕地削弱農業的基礎地位。為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有關縣(市)人民政府上報的人口機械增長的中、長期規劃加強審核,對經審核後的規劃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有關縣(市)人民政府要提出當地貫徹本方案的實施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組織實施。

試點小城鎮農村人口辦理城鎮常住戶口,實行指標控制,指標由國家計委商財政部、公安部、農業部等有關部門另行下達。

五、嚴格在小城鎮落戶的審批程序

公安機關要在小城鎮農村人口辦理城鎮常住戶口的指標內,嚴格按照本方案規定的辦理城鎮常住戶口的條件,統一行使戶口審批權。要求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必須由本人持有關證明材料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必須嚴格審查,對確認符合條件的,報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公安機關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審核把關,凡不符合在小城鎮落戶條件的,一律不予辦理。

六、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享受當地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經批准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與當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同對待當地原有居民一樣,對他們的入學、就業、糧油供應、社會保障等一視同仁。

七、對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城鎮增容費

對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各地方、各部門均不得收取城鎮增容費或者類似增容費的費用。目前,按照地方規定仍在收取增容費的,自本方案下達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對已經收取的增容費,一律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不辦理清退,同時要切實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

八、加強領導,確保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係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切實負起責任,及時了解有關情況,注意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保證這項改革順利、平穩地進行。各地區均不得自行制定不符合本方案的地方性政策。

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遵守審批制度,改善服務態度,加強同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要加強廉政建設,相應制定防止產生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的監督檢查措施。對違反規定審批城鎮常住戶口、借辦理城鎮常住戶口索賄受賄以及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必須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申請人不如實申報有關情況、材料,騙取城鎮常住戶口的,經查實後,一律宣布無效;對無理取鬧或者藉機鬧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方案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公安部負責解釋。各地區對本方案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公安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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