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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語地名漢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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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語地名漢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法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測繪總局 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
1976年

(一九七六年六月修訂)

國家測繪局、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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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少數民族語地名漢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法的主要用途:
(1)作為用漢語拼音字母拼寫少數民族語地名的標準;
(2)作為地圖測繪工作中調查記錄少數民族語地名的記音工具;
(3)作為漢字音譯少數民族語地名定音和選字的主要依據;
(4)為按照字母順序統一編排我國地名資料和索引提供有利條件
  • 第二條 音譯轉寫法限用《漢語拼音方案》中的二十六個字母,兩個有附加符號的字母和一個隔音符號,為了使轉寫和記音比較準確,音節結構可以不受漢語普通話音節形式的限制,隔音符號可以在各種容易混淆的場合應用,記音的時候附加可以加在特定的字母上面代表特殊語音。
少數民族文字用拉丁字母的,音譯轉寫以其文字為依據。跟《漢語拼音方案》中讀音和用法相同和相近的字母,一律照寫;不同或不相近的字母分別規定轉寫方式,文字不用拉丁字母的,根據文字的讀音採用相應的漢語拼音字母表示。沒有文字的,根據通用語音標記。
  • 第三條 特殊的地名參照下列辦法處理
(1)慣用的漢字譯名如果是一部分意譯,起音譯部分根據音譯轉寫法拼寫,意譯部分按照漢字讀音拼寫。
(2)慣用的漢字譯名如果是節譯,可以斟酌具體情況,有的按照原名全稱音譯轉寫,有的按照節譯的漢字讀音拼寫。
(3)漢字譯名如果原先來自少數民族語,後來變成漢語形式並且已經通用,可以按照漢字讀音拼寫,必要時括注音譯寫的原名。
(4)其他特殊情況具體斟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