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要求,切實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總體要求
[編輯]文物普查是文物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重大國情國力調查。通過普查全面掌握我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狀況,對於準確判斷文物保護形勢、科學制定文物保護政策,打造文化「兩創」新標杆、建設新時代社會主義現代化強省,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定文化自信、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都具有重要深遠意義。各級各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認識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以對黨和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對子孫後代負責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強化政治引領,細化政策舉措,周密組織部署,努力推動我省文物普查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走在前列。
二、堅持「應查盡查」
[編輯]普查範圍為我省境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普查主要內容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要根據文化遺產保護發展的新趨勢,認真做好歷史建築、工業遺產、傳統民居、鄉土建築、中華老字號、文化景觀等文物類型的登記工作,將更多反映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中華民族發展史的物質文化遺產納入文物範疇,加強內河湖泊、丘陵、海域等容易遺漏和普查難度較大區域的工作力度。
三、把握總體進度
[編輯]普查從2023年1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普查標準時點為2024年4月30日。普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務是建立各級普查機構,制定實施方案,確定技術標準和規範,配備設備和採集軟件,開展培訓、試點工作。
第二階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
第三階段:從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我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逐級驗收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名錄,並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中具有重要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加大文物保護力度。
四、嚴管普查質量
[編輯]各級普查機構要將普查質量控制貫穿於普查全過程,對普查野外達到率和調查區域覆蓋率、文物認定標準執行情況、文物信息採集質量、文物認定工作程序等加強質量控制,嚴格執行普查標準,規範普查工作流程,強化事前事中事後數據質量檢查核查,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規範。建立普查數據質量追溯機制,所有普查成果應全部留檔,確保全過程可溯源檢查。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履行保密義務。文物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文物登記、認定和公布,所有複查文物、新發現文物,均應具有認定公布文件。
五、加強組織保障
[編輯](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山東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協調機制,負責審定普查實施方案,協調解決重大問題,不作為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協調機制辦公室設在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其中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由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省財政廳負責和協調。涉及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方面的事項,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數據底圖方面的事項,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和協調。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積極提供文物資源線索,組織動員本系統做好普查工作,為普查隊員現場調查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及時準確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關信息,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協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護工作。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地文物普查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結合本地實際,成立相應的普查機構,認真做好本地普查工作,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解決普查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壓實責任,具體組織實施普查工作,確保按時高質量完成普查任務。
(二)落實普查經費。按照我省公共文化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規定,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共同承擔,並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經費年度預算安排,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
(三)組建普查隊伍。各級普查機構要充分調動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博物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社會力量參與普查工作,充分發揮鄉鎮文化站、基層文保員作用。鼓勵文物系統年輕人、高校相關專業學生參加普查。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人員加入普查隊伍,聘用人員勞務費在普查經費中列支,由聘用單位及時支付,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崗位保留,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承擔普查任務的,要加強監管、確保質量;聘用或商調編制外普查人員的,應嚴格規範普查行為,嚴肅普查紀律。
(四)嚴肅追責問責。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如實填報登記信息,堅決杜絕各種人為干預普查數據的行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所有普查登記對象,在完成文物認定前,一律不得拆除、遷移。所有已認定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實地調查期間,一律不得撤銷。在文物普查中,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破壞、撤銷、滅失的情形,要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及時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五)營造濃厚氛圍。各級普查機構要強化正面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類媒體,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及時有效發布權威信息,積極回應群眾關切熱點問題,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參與普查,努力營造保護文物的濃厚社會氛圍,讓普查真正成為全民文物保護大行動。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此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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