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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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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鲁政字〔2024〕10号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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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对于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打造文化“两创”新标杆、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都具有重要深远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强化政治引领,细化政策举措,周密组织部署,努力推动我省文物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走在前列。

二、坚持“应查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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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范围为我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要根据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新趋势,认真做好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传统民居、乡土建筑、中华老字号、文化景观等文物类型的登记工作,将更多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的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文物范畴,加强内河湖泊、丘陵、海域等容易遗漏和普查难度较大区域的工作力度。

三、把握总体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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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普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备设备和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从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四、严管普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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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普查机构要将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对普查野外达到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文物信息采集质量、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文物登记、认定和公布,所有复查文物、新发现文物,均应具有认定公布文件。

五、加强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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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山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机制,负责审定普查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认真做好本地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普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二)落实普查经费。按照我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规定,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作用。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四)严肃追责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营造浓厚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及时有效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热点问题,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努力营造保护文物的浓厚社会氛围,让普查真正成为全民文物保护大行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此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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