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301號 制定機關:武漢市人民政府 有效期:2020年11月1日至今 |
《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0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周先旺
2020年9月20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武漢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監督管理,確保內容真實、健康、合法。」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
三、將第五條第一項修改為:「在電力、通信和郵政等設施上;」第二項修改為:「在橋梁、建築物(含裙樓)頂部、騎樓立柱、圍牆(擋)、柵欄上;」第五項修改為:「在非商業建築、優秀歷史建築上;」
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沿街毗鄰建築物之間的空間;」
四、將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將第二項改為第三項,修改為:「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五、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在本市四環線以內區域(不含機場高速路)和四環線建築控制範圍內不得設置立柱式戶外廣告。」
六、將第十條修改為:「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由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組織編制,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准後由其編制單位公布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中應當合理布局適當數量的公益戶外廣告專用設置位。」
七、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戶外廣告設置指引和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編製程序辦理。」
八、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利用固定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由設置地所在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審批;利用交通運輸工具等流動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由權屬單位所在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審批。
「設置戶外廣告還需要履行公路涉路施工活動許可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審批管理部門應當於審批當日在門戶網站公布審批結果並告知區城市管理部門。」
九、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申報新設置戶外廣告需提交設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其他情形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
將第三款修改為:「戶外廣告設置方案應當包含戶外廣告設置地理位置示意圖、背景圖、白天和夜間效果圖以及由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等內容。」
十、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自收到轉送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修改為「在規定時限內」。
十一、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新建商業建築可以按照不超過30%牆面面積設置牆面廣告,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前編制設置詳細規劃。」
十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
「(一)臨時性戶外廣告不超過3個月;
「(二)電子顯示牌(屏)不超過6年;
「(三)其他戶外廣告不超過2年。」
十三、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提前拆除戶外廣告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設置人依法予以補償。」
十四、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保證照明設施的亮度可調節及正常運行,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開啟照明設施;」
將第四項修改為:「戶外廣告每2年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測,並向區城市管理部門提交檢測報告;安全檢測不合格的,設置人應當及時整改,使之達到安全要求;」
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在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前拆除戶外廣告;」
十五、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並可以按照戶外廣告幅面面積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將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戶外廣告的設置、不按照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六、將第三十條修改為:「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由設置人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七、刪去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此外,因機構改革等原因對涉及單位的名稱進行變更,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
《武漢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出相應修改後,重新予以公布。
(2017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6號公布。根據202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1號《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合理利用戶外廣告資源,淨化城市市容環境,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設施和交通運輸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戶外載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或者公益性內容的設施。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各自行政(管理)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監督管理,確保內容真實、健康、合法。
交通運輸、公安、水務、園林和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應急管理、財政、國資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戶外廣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在下列載體上和區域內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在電力、通信和郵政等設施上;
(二)在橋梁、建築物(含裙樓)頂部、騎樓立柱、圍牆(擋)、柵欄上;
(三)在道路綠地和公園綠地內;
(四)在學校、國家機關、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在非商業建築、優秀歷史建築上;
(六)沿街毗鄰建築物之間的空間;
(七)在湖泊水域、湖泊綠化帶範圍以及山體保護範圍內;
(八)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三)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四)在堤防等防洪設施用地範圍影響防洪設施使用的;
(五)涉及建築物風格、結構、立面色彩改變的;
(六)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的;
(七)損害市容市貌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嚴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在本市四環線以內區域(不含機場高速路)和四環線建築控制範圍內不得設置立柱式戶外廣告。
除舉辦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經批准可臨時在活動場地周邊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燈燈杆設置道旗進行活動宣傳以外,不得利用路燈燈杆設置戶外廣告。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交管、交通運輸、水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確定全市戶外廣告空間布局、分類控制區域及設置技術規範。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由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組織編制,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准後由其編制單位公布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中應當合理布局適當數量的公益戶外廣告專用設置位。
第十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指引和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時,應當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和社會公眾意見。
戶外廣告設置指引和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編製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和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 利用固定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由設置地所在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審批;利用交通運輸工具等流動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由權屬單位所在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審批。
設置戶外廣告還需要履行公路涉路施工活動許可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審批管理部門應當於審批當日在門戶網站公布審批結果並告知區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二)設置位使用權證明;
(三)申報新設置戶外廣告需提交設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其他情形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
申請人利用自有戶外廣告設置位設置自我宣傳性戶外廣告的,不適用前款第(一)項規定。
戶外廣告設置方案應當包含戶外廣告設置地理位置示意圖、背景圖、白天和夜間效果圖以及由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等內容。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由審批管理部門統一受理;
(二)依法應當經其他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同意的,審批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轉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同意;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審批管理部門反饋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書面意見;
(三)審批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書面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設置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涉及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應當到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新建商業建築可以按照不超過30%牆面面積設置牆面廣告,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前編制設置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
(一)臨時性戶外廣告不超過3個月;
(二)電子顯示牌(屏)不超過6年;
(三)其他戶外廣告不超過2年。
第十八條 經批准設置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按照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完成戶外廣告的設置,並將與設置相關的施工監理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報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需要變更批准設置事項的,設置人應當到審批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後,方可變更。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許可設置期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許可設置期滿前30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批准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自許可設置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性戶外廣告許可設置期滿,設置人應當自許可設置期滿之日起3日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許可設置期未滿,因城市建設管理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審批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戶外廣告設置人拆除。
提前拆除戶外廣告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設置人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使用規範化的語言文字,畫面右下角應當標明戶外廣告設置批准文號和設置人名稱。
公益戶外廣告專用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其他戶外廣告設施版面空置時間超過15日的,應當以公益廣告補充;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所占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於10%。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並及時進行維護;
(二)保證照明設施的亮度可調節及正常運行,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開啟照明設施;
(三)定期對戶外廣告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隱患排除期間設置警示標誌,並有人現場值守,防止事故發生;遇惡劣天氣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戶外廣告每2年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測,並向區城市管理部門提交檢測報告;安全檢測不合格的,設置人應當及時整改,使之達到安全要求;
(五)在設計使用年限屆滿前拆除戶外廣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四條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審批管理部門加強安全監督管理,督促設置人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制訂並組織實施戶外廣告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維護公共安全;可以委託戶外廣告行業協會組織開展戶外廣告的安全檢查、整改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行業協會可以在市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行業性的戶外廣告安全評價標準和規範,組織安全評價活動;評價結果應當向行業或者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調查處理投訴或者舉報事項,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或者舉報人;依法屬於其他部門查處的,應當及時移送。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並可以按照戶外廣告幅面面積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戶外廣告的設置、不按照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在戶外廣告畫面上標明批准設置文號和設置人名稱、在公益戶外廣告專用設施發布商業廣告、其他戶外廣告版面空置而未補充公益廣告或者未按照規定比例設置公益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保持戶外廣告外型整潔、完好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啟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自行拆除,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或者進行戶外廣告安全檢測並報送檢測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安全檢測不合格、經整改仍然達不到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自行拆除,並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由設置人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審批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紀委監委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武漢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